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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實業坊板務部判決 案號:L0005 (#1g0J5Ts6) 申訴人:ip001 被申訴人: About_Life群組長 Bignana About_Life群組長 skyjazz 主文 申訴駁回。 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申訴人主張: About_Life群組長Bignana、skyjazz 長期未處理其提出之組務申訴案, 怠於執行群組職務,認應予以解職, 並由本站長介入處理相關案件。 查申訴人已依代理期間申訴處理規範, 提出申訴聲明及重要性陳述, 程序上應予受理。 惟本件審理範圍, 應僅限於: 兩位群組長是否有違反其職務義務, 以及是否已達應予懲處之程度。 至於 Wanted 板原處分是否妥適, 原非本件直接審理對象, 合先敘明。 貳、關於申訴人原始案件之處理現況 查申訴人最初 係因不服Wanted 板主 playkill 所為之水桶及退文處分, 先向 L_TalkandCha 小組提出申訴。 其後因小組長懸缺, 再向 About_Life 群組提出申訴。 本件審理期間, About_Life 群組已補任代理小組長, 並由代理小組長 ilovemami 於民國115年6月15日, 就申訴人原始案件作成判決。 換言之, 申訴人最初欲透過申訴制度 尋求救濟之核心事項 已獲實體審理及裁判。 本板站長審酌時, 自不得對此一事實置而不論。 參、自本件觀之,群組長是否有重大失職 申訴人主張: 群組長長期未處理案件, 且小組長懸缺已久, 顯有重大失職。 查本件相關資料, L_TalkandCha 小組 確實曾長期缺乏小組長。 群組長亦坦承, 因現實生活、工作及家庭因素, 未能及時處理部分案件。 惟就此部分,本站長認為, 群組管理上確有檢討空間。 然本件仍應回歸具體事實判斷。 申訴人向 About_Life 群組 提出申訴之日期為民國115年4月14日。 而其至本板申訴本案時(5月11日), 群組長距離群組受理時間, 尚未達一般組務實務上 嚴重之延宕程度。 尤其於本站介入後, 群組長已提出說明, 並完成代理小組長補位作業, 原申訴案件亦已獲判決, 更是如此。 是以, 以本件言,縱認有管理疏失, 然尚難認定已達應予解職, 或其他重大懲處之程度。 肆、關於申訴人對本站通知之理解 本件審理期間, 申訴人曾於6月7日主張: 本站長已承諾6月14日會逕行判決。 然查本站115年6月3日 站長所發布之審理通知, 原文係載明: 「倘若群組長逾期未前來表示意見, 本站長後續將依現有事證, 逕為判決。」 其前提條件為: 群組長逾期未表示意見。 惟 skyjazz 群組長明明已於6月6日 至本板提出說明, 顯見上開條件並未成就。 而再觀原通知內容,亦未載明 6月14日必然宣判。 由此可知申訴人對與本板通知之文字內容, 與本站長對文字的理解, 存有相當落差。 此外, 本板復於6月14日公告, 請雙方如尚有補充意見, 應於6月16日前提出。 此時乃已經言明: 該日期後之意見不納入審酌。 後本板又於6月17日公告: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應無再行調查必要, 定期宣判。 而申訴人也原已於6月14日表示: 「無意見,請依規定處理」。 惟其後卻仍於6月17日晚間, 又再行提出補充陳述。 申訴人於本案的申訴發言方式, 令本板站長在本板的申訴程序指揮, 猶如兒戲一般。 該陳述(#1gCepz94 (BoardCourt))提出時, 已逾本站指定期限。 自不納入本件判決審酌範圍。 本件宣判後, 該篇逾期陳述文章若未自行刪除, 站長將於115年6月21日 依板務權限加以刪除。 伍、結論 綜上所述,依本件之申訴事證, 尚不足認定Bignana、skyjazz 已達應予解職或重大懲處之程度。 且申訴人原始案件, 業已獲得實體審理及裁判。 是本件申訴,應予駁回。 代理板務站長 longbow2 中華民國115年6月19日 生成式AI使用揭露: (一) 除逾期提出之文章外, 本站長已親自完整閱讀 申訴人、被申訴人文章全文一次。 後續法理爭點, 則透過與生成式AI討論釐清, 討論前已由本站長主導, 並明確告知AI個人心證傾向。 (二) 本案判決書之論述架構, 由本站長與多個不同AI系統, 進行多次反覆討論。 (三) 最終判決書之定稿文字, 均經由本站長親自逐字審閱、 潤飾及修正後發布。 -- PTT公關站長兼發言人/代理板務站長 媒體聯繫: longbow2ptt@gmail.com 鄉民投稿:請至Clarify板,豐厚P幣等你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41.7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781868296.A.D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