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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em208 (瓜瓜爪拉拉)》之銘言: : 以前有個小帳 : 裡面是跟之前曖昧對象的點滴 : 我把每一次約會的內容 : 記下來 一篇都是300字以上 : 可是後來被前男友刪掉 : 我真的好想好想再回味 : 當時因為知道自己不會再對誰那麼動心了 : 怕以後忘了這種感覺 : 所以每一個細節都鉅細靡遺寫下來 : 當下的心情也在裡面 : 希望以後還能回頭來看看這些日記 : 偶爾回顧還是會臉紅心動 : 真的好難得 : 可是這一切都被前男友刪了 : 我不知道怎麼調適心情 : 想了又想一切的辦法 : 還是沒有辦法復原了吧... : 那些文章對我很珍貴 : 「男友」對我來說是陪伴 是生活 : 而他是我心裡很喜歡過的人 : 只是想把跟他的回憶 : 放在心裡 : 用腦子記怕隨著時間會模糊 : 想要每一個細節都記住需要那些文章 : 抱歉 純粹是抒發心情 : 真的好想再看一次那些點滴 : 人是不會回來了 : 但是記憶可以一直跟著我 誠如推文版友所述 其實你前男友的所為極有可能觸法 以下為條文 刑法第359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0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條文所稱的無故,白話來說就是沒有正當理由 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要綜合考量行為目的,造成的干擾、侵害程度等 依你所述,前男友應該是擁有你的帳號密碼 在未經過你同意的情況下登入,並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刪除了文章 除非你的前男友有正當理由可以去說明為什麼他要去做這件事情 當然這個理由要強過你的隱私權被侵害、以及電磁紀錄被刪除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單純的想看你的文章或是洩憤應該都不足以構成正當理由的 以上供你參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48.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27566225.A.927.html
xdctjh: 吉死他! 07/30 11:52
shownlin: 因為感情問題 又是男女朋友關係 這種的通常判沒幾天 幾 07/30 13:00
shownlin: 千塊繳一繳根本不痛不癢 07/30 13:00
email9527: 樓上是不是不知道以刑逼和 07/30 18:58
email9527: 台灣人的民族性不願背前科的多的是 07/30 18:58
email9527: 當然如果是案底本就一堆的就真的不痛不癢 07/30 18:59
weRfamily: 推 07/31 03:43
twolight: 這個直接吉死 11/27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