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oy-Girl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orethanless (欣)》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朋友最近跟我哭訴 它被某板版主因為時常管理女性問題版務上跟他有接觸 後 : 來約出門 有發生些事情 : 但後來發現這男生根本不是如網路營造形象那麼多,金 還台北房二代根本沒有 : 出門都aa制 : 也疑似跟不同版友出去? : 該怎麼給他意見 爆料她還是 看到這熟悉的情境差點以為來到國考版… 各位考生請注意!這題不僅僅是時事題,也是考古題!!雙重考點。 按最高法院102年1月17日102 年度台上字第 248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 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 必要。 是該條之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固不以符合強暴、脅迫等例示所揭示之強制 手段特質為必要,但仍應妨害被害人性交意願之意思自由,始足當之。 於男女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同意為性交,行為人無施以強制力自明,又 被詐欺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決定之心理狀態觀之,仍本於個人自由 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否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應無不將詐術例示為違反意願方法之理。同法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詐術性交罪,亦無另定處罰必要。從而,上訴人等施用詐 術使A女陷於錯誤而同意與莊○一性交,應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對於女子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 以下重點,各位考生務必詳細記下。 「本於個人自由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 遇到這種題形,用以上重點加以判斷即可, 預祝看到這篇的各位考生都能金榜題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13.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29191051.A.52E.html ※ 編輯: firefoxriko (117.56.213.250 臺灣), 08/17/2021 17:10:06
BoBoLung: 這樣解題沒辦法拿到全部分數吧… 08/17 17:13
這題在我看到的考古題裡,出的是選擇題。 解題的核心思想是一樣的。 申論的話,不敢說我寫的就一定很好,所以我直接分享判決而已。 ※ 編輯: firefoxriko (117.56.213.250 臺灣), 08/17/2021 17:19:03
wingthink: 變國考版了 08/17 17:18
goal56: 0分 自由意思要解釋清楚 08/17 17:38
chuntien: 可以告他要錢 我朋友只是無縫就被告說還沒分手沒告訴對 08/17 17:58
chuntien: 方還有女友 讓人憂鬱症發作 30萬 上訴法官還勸15萬和解 08/17 17:58
chuntien: 幹超誇張 08/17 17:58
chuntien: 法律人在學校在考試都很會講 去當法官就變低能兒 08/17 17:59
bbbing: 我以為這判決是講告錯法條,詐術部分只能說也許會成立 08/17 18:03
bbbing: 但再看詐術性交罪,並沒有這麼廣的適用範圍 08/17 18:04
marktak: 哈哈 台女 太淺囉 08/17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