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oy-Girl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 bbbing: 要求約會被拒絕,就成立了耶 11/22 09:32 這位板友剛好講出了絕大多數視跟騷法為毒蛇猛獸的盲點 來,再看一次法條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什麼叫「違反其意願之行為(要求約會、聯絡、送禮)」? 就是「對方已經明確表達請你不要再這樣做」, 但卻還是反覆、持續做這些事的才符合, 也就是新聞上看到的那些噁男/噁女的行為, 而且還不只這樣,想成立還必須要能舉證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你各位正常人追求對象會追成這副德行? 日韓版的跟騷法一樣有「違反對方明確意向」這個大前提 絕對不是單純邀約/告白三次就會被告這麼無腦 一般人的正當追求根本就不用怕跟騷法 真的不要再危言聳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253.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37549886.A.ECC.html
bbbing: 問題是提告當事人不一定會這麼精確地去理解喔 11/22 11:00
VVizZ: 反正檢察官工作量暴增又不是我的事 11/22 11:02
VVizZ: 立法當初應該改成只能自訴大家算算荷包可能會少很多濫訴 11/22 11:02
VVizZ: 告訴乃論還是太方便了一點 11/22 11:03
np75: 提告的人未必就清楚明白構成要件,雖然看前面兩位律師的文 11/22 11:08
np75: 大概可知:司法人員一定會審查。但在審查的過程中,對被告 11/22 11:08
np75: 造成的傷害難以估算 11/22 11:08
VVizZ: 所以我才說應該要改自訴 11/22 11:11
VVizZ: 要付錢給律師強制代理的話很多亂告的就會縮了 11/22 11:12
bbbing: 這就是前面大量討論的,光是提告甚至指控,就可以毀滅你了 11/22 11:18
bbbing: 但有不少很懂法律的人覺得無罪就是沒事的樣子 11/22 11:18
bbbing: 甚至我被引用的那句,也不是在指成罪,而是提告跟公審方面 11/22 11:19
VVizZ: 那些人一輩子都沒被告過XD 11/22 11:21
VVizZ: 不要說被告啦 光一個車禍糾紛遇到了就有夠煩的了 11/22 11:22
VVizZ: 訟終凶這三個字不是隨便講講的 11/22 11:22
gueswmi: 冷戰期間想道歉也不行喔 這法可沒規定情侶不適用 11/22 13:22
TOEY: 一般人的正常追求?→以為每個人都跟你想的一樣喔!天真到爆 11/22 15:08
TOEY: ! 11/22 15:08
VVizZ: 何謂正常追求? 11/22 15:12
VVizZ: 第一次約會要求AA制算正常追求還是不正常 11/22 15:12
bbbing: 你被告就是不正常,這結果論很簡單吧 11/22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