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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也有人舉例說,只要每天同一時間倒垃圾就有可能被告, : 這是不是合理呢? 這讓我想到以前住員工宿舍的時候 早上都會跟品保的正妹同一部電梯 就我跟她,幾乎天天如此 持續半年~一年之久 後來是我部門的副理幫我問到名字 讓我去認識 她才說好險我有主動認識她 不然她真的認為我有算時間在故意遇到 此後,在我離職之前,都還是一樣電梯都會相遇 正常的都會這樣想了 不正常的會不報警嗎? 我要舉證大概就是自我監視, 提供半年的作息錄影給法官, 看有沒有故意在算時間好證明自己的清白 有誰會自我錄影自己的生活起居? 大概只有母胎單身的女孩兒認為這是必須 : 不過你也說到一個重點,到底此法的舉證責任在誰? : 照理說應該是告訴人要舉證,但是這個法令一下來, : 變成被告要自證清白; : 事實上,現在的這些性騷法、跟騷法, : 大部分都是被告要自己留證據,也就是被告舉證, : 這才是不公平的所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33.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37552081.A.7DF.html ※ 編輯: lolo0129 (101.12.33.91 臺灣), 11/22/2021 11:36:11
yakummi: 1.一定不帥 2.這杯水要告我。你喜歡哪個答案? 11/22 12:36
TOEY: 巧合=埋伏,這概念真的超恐怖的...(笑) 11/22 15:04
shamanlin: 以後會不會住附近的噁男都能告過一輪 11/23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