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ddhanature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看板Buddhism
標題[公告] 二重起訴所檢舉 rabbit1974 罪名不成立
時間Mon Feb 1 22:28:20 2016
1.受檢舉id:rabbit1974
2.違規推文所在處的文章代碼:
#1Mg8mHVv (Buddhism)
3.違規推文句子:
→ rabbit1974: 這是立場的問題,宗教界的對與錯是你在判定的?別人對 01/27 20:18
→ rabbit1974: 你有什麼攻擊你可以反駁阿,是因為說中了嗎?台灣俚 01/27 20:18
→ rabbit1974: 語也是你在決定,我是覺得你很強阿,都有所本,怎麼 01/27 20:18
→ rabbit1974: 會想用檢舉的跟C開頭的那位真像,C開頭的,真要逐一 01/27 20:18
→ rabbit1974: 找碴挑字嗎?有人被水桶了還一直在跟版主辯,這跟三 01/27 20:18
→ rabbit1974: 小的粗俗用語也能辯它是俚語的行為有什麼不同,既然 01/27 20:18
→ rabbit1974: 你要玩立場之爭了,直接面對他人阿,怎,是氣到忍不 01/27 20:18
→ rabbit1974: 住了嗎? 01/27 20:18
4.檢舉違反板規條目:第四章H項
H.不得故意製造糾紛、針對特定對象(板友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或暗示進行「人身攻擊、
謾罵、恫嚇、侮辱、貶損、誹謗、惡意質問、引戰」等以惡意語氣引戰之挑釁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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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檢舉不成立
因由: 於前日rabbit1974受檢舉違反第四章C項
[不得針對板友、特定族群,發表足以令人反感之「酸言酸語、冷嘲熱諷」之內文]
然前項之訴獲判罪名不成立,今又受檢舉第四章H項
於世間法律層面來看,按常例無法再判,故本次檢舉不成立。
引述:
一事不再理(拉丁文:ne bis in idem),又有稱為禁止雙重危險(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或是禁止二重起訴,其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且在許
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之中,為憲法上的權利,屬於人民基
本權的一種。而其主要的內容在於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在多數國
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
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
經就同一犯罪事實被宣告無罪或有罪。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若查證屬實
,則後續的審判程序將會停止進行。另外,此種程序不僅僅被用在刑事訴訟之中,在許多
國家中,基於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代表國家權力的監察機構濫用公共資源優勢控訴調查
被告,同時基於法院的公益考量,本原則也被用於民事訴訟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要支出多於且無必要的訴訟成本。
在中華民國憲法之中,並未就一事不再理原則有明文規定,不過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之
中,對此設有明文規定,其中第302條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其中第一款的規定便是就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展現,基於此項原則,因為對於同一被告之一
個犯罪事實,只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
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2]而若就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重行起訴,此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302條第1
款諭知免訴判決,而此項原則就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3]最後,對於
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
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
http://tinyurl.com/h76qchx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顧名思義,係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
,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其內涵不僅禁止「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追訴
、處罰」,也禁止「對同一行為同時作多次的處罰」。我國憲法固然未有「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的明文,但是從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均可以
得出同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的要求,且該原則已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3號、第604號予以
肯認,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效力得拘束所有國家機
關,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皆應受本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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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dhanature 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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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龍王。當知菩薩有一法。能斷一切諸惡道苦。
何等為一。謂於晝夜常念思惟觀察善法。
令諸善法念念增長。不容毫分不善間雜。
是即能令諸惡永斷。善法圓滿。常得親近諸佛菩薩及餘聖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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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ras: 變更起訴法條跟一事不二罰是兩個概念 02/02 00:54
→ yogi: 同意樓上 觀念亂套XD 02/02 12:32
→ yogi: 如果要搞訴訟法那套的話 因原案未判決定讞 故此次檢舉適用另 02/02 14:31
→ yogi: 案自訴條件 並不能以一罪不兩罰來過度詮釋 02/02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