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uddhis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1.受檢舉id:rabbit1974 2.違規推文所在處的文章代碼:#1Mg8mHVv (Buddhism) 3.違規推文句子: → rabbit1974: 這是立場的問題,宗教界的對與錯是你在判定的?別人對 01/27 20:18 → rabbit1974: 你有什麼攻擊你可以反駁阿,是因為說中了嗎?台灣俚 01/27 20:18 → rabbit1974: 語也是你在決定,我是覺得你很強阿,都有所本,怎麼 01/27 20:18 → rabbit1974: 會想用檢舉的跟C開頭的那位真像,C開頭的,真要逐一 01/27 20:18 → rabbit1974: 找碴挑字嗎?有人被水桶了還一直在跟版主辯,這跟三 01/27 20:18 → rabbit1974: 小的粗俗用語也能辯它是俚語的行為有什麼不同,既然 01/27 20:18 → rabbit1974: 你要玩立場之爭了,直接面對他人阿,怎,是氣到忍不 01/27 20:18 → rabbit1974: 住了嗎? 01/27 20:18 4.檢舉違反板規條目:第四章H項 H.不得故意製造糾紛、針對特定對象(板友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或暗示進行「人身攻擊、 謾罵、恫嚇、侮辱、貶損、誹謗、惡意質問、引戰」等以惡意語氣引戰之挑釁言論。 --------------------- 判決: 檢舉不成立 因由: 於前日rabbit1974受檢舉違反第四章C項 [不得針對板友、特定族群,發表足以令人反感之「酸言酸語、冷嘲熱諷」之內文] 然前項之訴獲判罪名不成立,今又受檢舉第四章H項 於世間法律層面來看,按常例無法再判,故本次檢舉不成立。 引述: 一事不再理(拉丁文:ne bis in idem),又有稱為禁止雙重危險(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或是禁止二重起訴,其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且在許 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之中,為憲法上的權利,屬於人民基 本權的一種。而其主要的內容在於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在多數國 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 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 經就同一犯罪事實被宣告無罪或有罪。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若查證屬實 ,則後續的審判程序將會停止進行。另外,此種程序不僅僅被用在刑事訴訟之中,在許多 國家中,基於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代表國家權力的監察機構濫用公共資源優勢控訴調查 被告,同時基於法院的公益考量,本原則也被用於民事訴訟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要支出多於且無必要的訴訟成本。 在中華民國憲法之中,並未就一事不再理原則有明文規定,不過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之 中,對此設有明文規定,其中第302條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其中第一款的規定便是就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展現,基於此項原則,因為對於同一被告之一 個犯罪事實,只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 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2]而若就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重行起訴,此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302條第1 款諭知免訴判決,而此項原則就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3]最後,對於 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 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 http://tinyurl.com/h76qchx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顧名思義,係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 ,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其內涵不僅禁止「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追訴 、處罰」,也禁止「對同一行為同時作多次的處罰」。我國憲法固然未有「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的明文,但是從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均可以 得出同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的要求,且該原則已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3號、第604號予以 肯認,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效力得拘束所有國家機 關,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皆應受本原則之拘束。 -------------- buddhanature 合十 -- 佛言:龍王。當知菩薩有一法。能斷一切諸惡道苦。 何等為一。謂於晝夜常念思惟觀察善法。 令諸善法念念增長。不容毫分不善間雜。 是即能令諸惡永斷。善法圓滿。常得親近諸佛菩薩及餘聖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3.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454336905.A.998.html
Xras: 變更起訴法條跟一事不二罰是兩個概念 02/02 00:54
yogi: 同意樓上 觀念亂套XD 02/02 12:32
yogi: 如果要搞訴訟法那套的話 因原案未判決定讞 故此次檢舉適用另 02/02 14:31
yogi: 案自訴條件 並不能以一罪不兩罰來過度詮釋 02/02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