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etro: 怎樣的嚴苛條件? 07/24 16:07
推 Pietro: 沒有登記為法人就不會被黑道威脅嗎? 07/2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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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uri: 至少不用財務完全透明,讓隨便有心人士看光光 07/24 16:21
推 Pietro: 年度報表的相關規範明明都有在說明條列啊 07/24 16:22
→ Pietro: 那一項說報表要讓人看光光? 07/24 16:22
→ Pietro: 明明是給主管機關備查啊 07/24 16:23
推 Pietro: 幾進幾出立院和先在版本的草案法條是否真的不妥根本無關 07/24 16:28
→ kalestorm: 財務不公開才比較容易被黑道威脅吧,因為容易拿來洗錢 07/24 16:32
推 Pietro: 說實在的從佛教會的臉書說宗教團體法草案第十七條會讓法院 07/24 16:32
→ Pietro: 可以任命住持這點 我很懷疑有不少發言的確是廢話 07/24 16:32
推 tvfan: 財物不會公開,不要再說一些跟事實不符合的事情 07/24 16:33
→ kalestorm: 勒索綁架無法「永續洗錢」,效益比較低 XD 07/24 16:33
→ tvfan: 也不可能隨意任命住持 07/24 16:34
→ hiuri: 只要捐個一百元,就可以查帳 07/24 16:34
→ hiuri: 黑道介入更容易了 07/24 16:34
→ tvfan: 見鬼了喔,誰說的 07/24 16:35
→ tvfan: 白紙黑字寫說如果影響就可以不公開 07/24 16:35
→ hiuri: 不可能隨意任命住持,根據在哪? 07/24 16:35
→ tvfan: 現在是把這邊都當文盲嗎? 07/24 16:36
→ hiuri: 可以不公開?哪一條? 07/24 16:36
→ tvfan: 根據在那?先去看草案很難嗎?看完再來討論 07/24 16:36
→ hiuri: 文章完全是律師根據條文說話 07/24 16:36
→ hiuri: 你是政府的網軍嗎? 07/24 16:37
→ tvfan: 不要把這邊當成line群組婆婆媽媽一樣好操弄 07/24 16:37
→ hiuri: 就事論事說話而已 07/24 16:38
→ tvfan: 你根據什麼事實?草案內容還是律師擷取某一段話的操弄內容 07/24 16:39
→ tvfan: ?這邊不是文盲,也不是line上面那種不查證的群組 07/24 16:39
→ tvfan: 一直瞎掰到底是怎樣?佛教徒不用守戒了。簡單條文都不去看 07/24 16:41
→ tvfan: 就在那邊瞎掰 07/24 16:41
→ kalestorm: 第24條只是要求提供捐獻者,類似捐款收據查詢的服務吧? 07/24 16:42
→ tvfan: 草案的確有他不妥處,但絕對沒有你說的捐一百塊就能查帳 07/24 16:42
→ tvfan: 也絕對沒有可以任意更換住持 07/24 16:43
→ hiuri: 你也沒提第幾條,少在那裡煽動情緒、危言聳聽 07/24 16:45
→ hiuri: K大是用猜的嗎? 07/24 16:45
→ hiuri: 網路上有很多關於宗教法草案不適當的原因,都公開發表可以 07/24 16:46
→ hiuri: 查 07/24 16:46
→ hiuri: 這什麼條例?現在討論的是宗教法草案 07/24 16:47
→ kalestorm: 我的意思是那條的作用和公益勸募細則第六條類似 07/24 16:48
→ hiuri: 法條怎麼訂就怎麼訂,還可以談類似? 07/24 16:49
→ kalestorm: 現在是要咬文嚼字嗎 XD 不然我換成「作用一樣」可以嗎? 07/24 16:49
推 Pietro: 拜託你請用imgur來傳圖片啦 07/24 16:50
→ hiuri: 既然作用一樣,何必再立法? 07/24 16:51
推 Pietro: 十七條就沒說法院可以任命住持啊 07/24 16:52
→ kalestorm: 隨便啦,反正我又沒有捐錢給宗教組織的習慣。 07/24 16:53
→ hiuri: 條文就是文字為證,還有模糊空間的話,也別討論了 07/24 16:53
→ hiuri: 這法條剛好就是一些外行、非宗教人士訂的,到現在連誰有參 07/24 16:54
→ hiuri: 與都不敢公布 07/24 16:54
→ hiuri: 第十七條 法院可選任臨時負責人 07/24 16:57
→ hiuri: 外行人憑什麼判定誰可以當住持,這不是侵犯宗教自由,什麼 07/24 16:58
→ hiuri: 才是侵犯宗教自由? 07/24 16:58
→ kalestorm: 宗教法人的負責人沒有指定要是住持。 07/24 16:59
→ kalestorm: 也沒有指定要和住持或修道院院長是同一職位。 07/24 17:00
→ kalestorm: ^連帶 07/24 17:01
→ hiuri: 那就更奇怪了,不是住持,還可以管寺院,宗教自治在哪裡 07/24 17:01
→ kalestorm: 自家宗教組織推選的人選,是要問誰? 07/24 17:07
→ hiuri: 對呀!宗教法草案還這樣訂,明顯違憲 07/24 17:09
→ kalestorm: 我覺得要不是"中文不好",就是"裝傻賣萌",沒興趣奉陪囉 07/24 17:11
→ hiuri: 我相信真理越辯越明 07/24 17:12
→ kalestorm: 哈哈,那寄信去問許玉秀前大法官的意見啊 XD 07/24 17:14
推 Pietro: 負責人負責的是法人的俗事事務啊 07/24 17:35
→ hiuri: 有些團體的擔憂 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 我會努力 07/24 18:44
推 zwx: 我可以跟你說,一堆宗教團體超怕財務透明公開的,這才是他們 07/24 20:31
→ zwx: 反對的重點 07/24 20:31
→ Pietro: 反正十七條不足以讓法院任命住持啦 07/24 20:32
→ hiuri: P大 負責法人的俗事事務?寫在哪一條? 07/24 21:56
→ hiuri: zwx 請舉例 07/24 21:56
→ hiuri: P大不要講不負責任的話 就事論事、論條文說清楚 07/24 21:57
→ tvfan: 跟你談法條了,你還不是跳針100塊可以看財報,你先拿出法 07/24 22:05
→ tvfan: 條解釋清楚 07/24 22:05
→ tvfan: 到底那邊有?不要一直跳針很痛苦嗎? 07/24 22:05
→ tvfan: 我都回文拿法條跟你談,請問你拿什麼跟大家談?個人不支持 07/24 22:06
→ tvfan: 啦,結束,這樣? 07/24 22:06
→ hiuri: 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第573號解釋言:本案中監督寺廟條例對特 07/24 22:08
→ hiuri: 定宗教之財產監督,因而既侵害自由權亦侵害平等權,既違反 07/24 22:08
→ hiuri: 宗教自主原則,亦違反宗教平等原則 。 07/24 22:09
→ tvfan: 所以你要不要先釐清自己在談寺廟監督條例還是宗教團體法草 07/24 22:10
→ tvfan: 案? 07/24 22:10
→ tvfan: 拿寺廟監督條例說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違憲?頗令人訝異..真 07/24 22:13
→ tvfan: 的很佩服 07/24 22:13
→ hiuri: 我要說的是宗教法草案依然違憲 權利不增 義務更多 07/24 22:15
→ hiuri: 因為是草案還不能申請釋憲 核心精神是一樣的 07/24 22:16
→ tvfan: 舉出那邊違憲,不要又空口 07/24 22:16
→ tvfan: 拿一條 07/24 22:16
→ tvfan: 就連李永然也不敢用違憲評斷,只敢說有違憲之嫌,不知道你 07/24 22:19
→ tvfan: 從那邊的拿到訊息,奉勸您五戒守持好,不然無舌百舌報,可 07/24 22:19
→ tvfan: 以看看地藏經唷 07/24 22:19
→ hiuri: 李永然律師:台灣沒有設宗教團體法必要性 07/24 22:19
→ tvfan: 李永然是說恐有違憲之嫌 看清楚很難嗎? 07/24 22:20
→ hiuri: t您真的是佛教徒? 07/24 22:21
→ hiuri: 文中說:草案中對於宗教團體的組織、財政、人事等 07/24 22:23
→ hiuri: 已經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相當性和必要性 07/24 22:23
推 tvfan: 我才好奇某些團體是不是佛教團體ㄌㄟ,不妄語都不用守,一 07/24 22:24
→ tvfan: 直造謠 07/24 22:24
→ hiuri: 旁觀者清 不用一直質疑我的每一句留言 07/24 22:24
→ tvfan: [恐有違憲之嫌]怎不繼續說下去 07/24 22:25
→ tvfan: 神奇了 你可以質疑P大,別人不能這樣質疑你? 07/24 22:26
→ hiuri: 我沒有做人身攻擊 07/24 22:27
→ hiuri: 其實我不想戰 我只是認識一些法師 深知他們的處境 07/24 22:39
→ hiuri: 希望可以從理性角度討論 宗教法不適用的原因 07/24 22:39
→ hiuri: 其他我就等收集好明確條文再回應 謝謝 07/24 22:41
→ Pietro: 見草案第十三條的說明 此負責人與管理組織並不需要是宗教 07/25 00:09
→ Pietro: 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 只是為了管理法人的世俗事務由宗教團 07/25 00:11
→ Pietro: 體自己任命與設立 並寫入章程中 也就是說法人負責人 07/25 00:11
→ Pietro: 根本不是指宗教團體的主要管理者 而是指宗教團體選任的法 07/25 00:13
→ Pietro: 人運作的管理者 但就這個職位根本沒有管到寺廟運作 07/25 00:14
→ Pietro: 寺廟監督條例違憲是因為對特定宗教監督 然而宗教團體法可 07/25 00:16
→ Pietro: 是對於所有願意登記成為宗教法人的宗教團體平等的監督耶 07/25 00:16
→ Pietro: 你真的確定自己舉對資料嗎? 07/25 00:17
推 Pietro: 再者 宗教法人的章程自訂 是否登記也屬自決 哪裡違反比例 07/25 00:22
→ Pietro: 原則 而這評語還是取自台灣佛教會這個認定十七條給予法院 07/25 00:23
→ Pietro: 任命住持權力的組織的說帖 真是太神奇了 07/25 00:24
→ hiuri: 不是為反對而反對 而是這個草案還有很多疑慮 讓宗教人士擔 07/25 08:14
→ hiuri: 憂 07/25 08:14
→ tvfan: 所以擔憂就可以不依照條文自我幻想的方式批判政府正常條文 07/25 08:43
→ tvfan: ? 07/25 08:43
→ hiuri: 才沒那麼多閒時間 只是擔心法師未來弘法權益被侵犯 所以出 07/25 09:11
→ hiuri: 來發聲 07/25 09:11
→ hiuri: 你也不用一直幫政府護航 雖然我知道他們現在很需要 07/25 09:12
→ tvfan: 根據那條造成受損,拿出來談,不止一個網友告誡你不要自我 07/25 09:22
→ tvfan: 幻想,這樣是犯妄語 07/25 09:22
→ tvfan: 謹慎自己口業吧 07/25 09:23
→ hiuri: 修行是要修自己 沒看過佛教徒一直罵人犯妄語的 07/25 09:24
→ tvfan: 提醒你跟罵你不一樣喔 07/25 09:26
→ tvfan: 建議你依照事實法條談論,這邊大家都能查證你講的真實與否 07/25 09:27
→ tvfan: 。 07/25 09:27
→ hiuri: 謝謝提醒 我清楚自己的目的不是為自己 07/25 09:27
→ tvfan: datoguo依照法條一個個談你看了嗎? 07/25 09:29
→ tvfan: 你有看過草案內容嗎? 07/25 09:29
→ hiuri: 我看過 也聽過律師解說 07/25 09:30
→ tvfan: 你有看完再談吧,只看片段也是看 07/25 09:31
→ hiuri: 我的疑問是 宗教家依據自己的信仰 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 一 07/25 09:31
→ hiuri: 般人依據什麼理由 認為自己可以指導他們怎麼生活? 07/25 09:31
→ tvfan: 那條有規定?請舉證 07/25 09:31
→ hiuri: 如果你有站在宗教家的立場 仔細體會 就會清楚 整部草案的 07/25 09:35
→ hiuri: 立意 就是這個意思 07/25 09:35
→ tvfan: 請舉出法條來討論 07/25 09:40
→ hiuri: 先提出大方向觀點 法條部分分析好會提供 07/25 09:42
→ Pietro: 沒有法條做論證基礎 談和大方向? 07/25 10:11
→ hiuri: 不是沒有 我當然是有一條一條看過的 還謝謝你提醒喔 07/28 00:39
→ tvfan: 掃過去也是看,你有仔細看嗎? 07/28 11:12
→ tvfan: 有仔細看的化說一下那條說要公開捐款不得隱匿? 07/28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