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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ng530220 (孤鄉人)》之銘言: : 否定了宗教的意義與價值。 : 草案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宗教法人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 宗教法人負責人是處理金錢財產的人。不一定是精神領袖某某法師或佛門出家人。 甚至其實正常來講就是這間佛寺的如果坐過牢,刑滿出獄還沒有滿三年的師父, 可以透過人脈問問看哪位護持這間佛寺的會計師來擔任負責人。 找不到會計師,就問問看有沒有居士願意。 (除非自家訂定的「章程」上,硬是規定要將精神領袖的法師,去兼掌金銀往來的俗事-- 這雖然也行;但這如果導致未來牴觸法律,那已不是草案的問題, 是這間佛寺自己「就是要讓坐過牢,期滿出獄還沒滿三年,但堅持收受大量捐款, 摸鈔票摸金銀在所不惜的法師立刻擔任負責人」的犯法與犯戒的問題) 請問:立法目的是在處理財產方面建立體制,以避免騙財事件發生、以維護佛教信譽, 並已經獲得法鼓山、佛光山贊同的現行草案, 所規定的「負責世俗財物金銀往來」的負責人,受到這部草案說的「如果坐過牢, 給予三年觀察期」的關於擔任負責人掌管金錢的限制,有什麼不行? 又不是說絕對禁止更生人擔任奉持「不捉金銀戒」的不管金錢俗事的住持。 奉行戒律不捉金銀的剛出獄的更生人,某佛寺要讓他當住持還是可以當。 政府沒有管這麼細。 所以,坊間常看到一些反對者在道理上東拉西扯胡說八道秀下限,真是夠了。 : 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或犯刑法妨害性自主、妨害風 : 化罪章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 所以三年後,更生人就可以擔任負責人手捉 金銀了啊。原po連三年觀察期都等不了? 老實說,這甚至跟佛門法師無關。佛門法師照理來說不該手捉金銀, 所以不至於擔任負責人,所以三不三年或N年根本毫無關係。 因為法師擔任的是精神領袖,不是「負責人」。 如果某位污過錢、坐過牢,但依原po說法確實改過自新的法師, 真的很想親自當負責人接受捐款與免稅,來捉金銀、摸鈔票, 那麼就等三年觀察期,再擔任「負責人」。這種「忍耐力」都忍不住,這是哪門子 波羅蜜修行?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或復權遭撤銷。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說明:宗教法人負責人對社會有一定之影響力,爰明定宗教法人負責人之消極資格, : 以排除不適任者。) : 宗教法人負責人對社會有一定的影響力;所以要排除不適任的人。那管理宗教法人的 : 政府單位從科員到首長要不要一體適用?立法院諸位委員要不要一體適用? 原po以下舉的央掘摩羅例子並不相關。 央掘摩羅有接受金銀、手捉金銀嗎?真要說負責人, 這部草案說的要向政府登記的「喬達摩僧團」負責人, 更適合讓給孤獨長者擔任,來處理各界捐款給佛陀的事宜咧! 如果古印度施行這部宗教團體法,國王要以現金供養比丘時, 難道國王把黃金交給「央掘摩羅精舍」「負責人」央掘摩羅尊者收下? 這樣的話,原po認為央掘摩羅尊者有沒有犯了禁捉金銀戒? 或是依照佛制,金銀是交給淨人?如果登記宗教法人,請問:請央掘摩羅找沒有坐過牢 或坐牢期滿超過三年的人擔任負責人,到底央掘摩羅會多委屈? 連基本觀念都亂成一團,舉例還舉不相干例子。其他人怎麼跟這些反對者們好好討論? : 特別是完全違背了佛教,過去佛陀有許多弟子,許多人還沒出家前,也是 : 盜賊,如眾所皆知殺了999人的央掘魔羅乃至整個盜賊集團都被度化出家;因此一個人 : 過去曾經犯錯,但經過懺悔改正後,只要經過僧團內部大眾的同意與認同,大眾推舉 : ,並不會因為他過去曾經犯錯,就否定了他日後的成就。 : 所以用世俗的法律,干涉宗教內部的任用條件;既違背宗教自由自主, : 更是違背了佛法。 這部宗教團體法草案沒有違背佛法。不然法鼓山、佛光山就不會贊成了。 所謂這部草案違法佛法、造成法難云云,是以胡說八道的角度來危言聳聽。 法鼓山與佛光山支持這部草案。原po難道藐視法鼓山、佛光山師父們的智慧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110.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01238162.A.E33.html
aaazz1122: 有個小疑問,草案內第15條第2款給予三年觀察期是僅針 07/28 19:11
aaazz1122: 對「第一款以外之罪」,所以犯第1款那三個罪章的人應 07/28 19:11
aaazz1122: 該是連觀察期都沒有? 07/28 19:11
aaazz1122: 另外您前面提到佛光山與法鼓山支持第15條的內容,後面 07/28 19:18
aaazz1122: 說支持整部草案,不過從人間通訊社的報導看起來星雲大 07/28 19:18
aaazz1122: 師也沒有這樣表態? 07/28 19:18
aaazz1122: https://goo.gl/v9QycE 07/28 19:18
tvfan: 星雲法師最後結論:我想宗教還是要有個立法,共同遵守,比 07/28 19:20
tvfan: 較合理、公平。 07/28 19:20
tvfan: 但是過程星雲法師規定更嚴苛,佛學院的才能擔任住持 07/28 19:20
tvfan: 如果以僧團自治處理,起心動念就要注意了,比宗教法更嚴苛 07/28 19:21
tvfan: 。所以僧團擔心什麼呢? 07/28 19:21
aaazz1122: 法鼓山的部分目前我找到的是2001年的公告,不過當時的 07/28 19:23
aaazz1122: 草案內容和現在不知是否相同? 07/28 19:23
aaazz1122: https://goo.gl/3eYXex 07/28 19:23
tvfan: 有調整,比當時2001正常 07/28 19:23
tvfan: 2001年還有供養三寶可能課稅問題,現在2017年六月版本沒這 07/28 19:25
tvfan: 條文 07/28 19:25
aaazz1122: 謝謝T大補充!星雲大師在文中也提到「不可避免的,有 07/28 19:28
aaazz1122: 少數的人假藉宗教的名義,以寺廟的收入,作不當的活動 07/28 19:28
aaazz1122: ,但這都是極其少數,政府可以用法令來制裁,不必列入 07/28 19:28
aaazz1122: 宗教法裡。」這個issue應該會跟草案內的第15條、20條 07/28 19:28
aaazz1122: 有關,所以星雲大師應是論個別規定,而不是整部支持? 07/28 19:28
aaazz1122: 原來如此!有找到更新的資訊,法鼓山2015年有提到無論 07/28 19:30
aaazz1122: 政策如何修正都會配合法令,所以沒有特別反對。 07/28 19:30
aaazz1122: https://goo.gl/Evm5DL 07/28 19:30
tvfan: a大,您看一下宗教團體法草案目的吧,是在取代什麼? 07/28 19:31
tvfan: 然後您在回過頭去看監督寺廟條例內文,這是目前在執行的惡 07/28 19:32
tvfan: 例 07/28 19:32
tvfan: 你就會知道該不該支持宗教團體法了 07/28 19:33
tvfan: 也就能了解法鼓山跟佛光山為何會出現支持的聲音 07/28 19:34
aaazz1122: 了解!我對《監督寺廟條例》在台灣的現況不大熟悉,您 07/28 19:41
aaazz1122: 提到這是一部惡例,能否提供一些資料以供參考? 07/28 19:41
tvfan: 宗教團體法一天不過,監督寺廟條例就是目前佛寺宮廟遵守的 07/28 19:42
tvfan: 法令,整個被歧視,那天換個有問題政府,要整肅佛寺宮廟都 07/28 19:42
tvfan: 可以依照監督寺廟條例處理。除非宗教法過了 07/28 19:42
tvfan: 監督寺廟條例能隨意更換住持,政府爽就可以,所有財產半年 07/28 19:44
tvfan: 強迫公告一次。 07/28 19:44
tvfan: 而且只規範佛教道教,其他宗教不會被抓 07/28 19:45
tvfan: 問題更嚴重,除非申請釋憲 07/28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