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uddhis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摘自:《心類學顯要》倉忠仁波切 教授 https://tsadong.tian.yam.com/posts 一、根現前 定義:由「自之不共增上緣──具色根」所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就是根 現前的定義。 分類,有五:取色之根現前、取聲之根現前、取香之根現前、取味之根現前、取觸之 根現前。 根現前的定義:由「自之不共增上緣──具色根」所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 何謂「不共增上緣」? 此中「不共」,意謂唯是依於此緣而產生,並不依其他為緣;「增上」意謂生果的主 要勢力,也就是,主要是依於彼而產生,故是增上;「緣」意謂因。 基本上,因與緣是同義,因為彼二互為助伴而能生果;但是,以某一有為上的因果次 第而言,因、緣則有差別。如造作一個泥瓶,泥土是泥瓶的因,工具等等則是泥瓶的緣。 又,「具色根」就是:「清明體性且具有照境力」之補特伽羅相續中的內在細色,由 彼能生「具境之根知」。 具色根是內在細色,並非一般眼知所能見,或有稱為「淨色根」。後文中略釋:外色 法、內色法。 根現前的定義中總相以「具色根」而言不共增上緣,以事例而言,「執瓶之根現前」 的不共增上緣是「眼根」,生成眼知之果的不共增上緣是眼根,並不依眼根而引生除了眼 知以外的根現前。 何以故?因為,唯有眼根能夠直接具力於產生眼知之果,也就是說,唯有眼根對於產 生眼知之果具有直接的助益,由眼根的清明照取瓶之力而有執瓶眼知,所以,能產生眼知 的不共增上緣就是眼根。 如此類推,耳知、鼻知、舌知、身知等各自的不共增上緣。 根現前的分類有五種:取色之根現前、取聲之根現前、取香之根現前、取味之根現前 、取觸之根現前。 也就是,前五根現前。其各自的不共增上緣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其各 自的所緣緣是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 總的來說,輪迴的眾生所追求的就是此五種境(註1),例如,我們人類一般就是追求 此五種境,藉由緣取此五種境之認知而獲得快樂,在這五種認知所引生的虛妄快樂之中隨 波逐流、搖擺不定。 無始輪迴以來,我們都是以前五根知緣取對境為主要,侷限且糾結纏繞於其中,所以 ,無堪能進一步去觀察修行上的法義;但是,由於三寶的加持、諸傳承上師的加持與教授 ,今日我們有機會透由學習而理解各種認知,由此才能修行改變自己的內心,這是非常有 福報的事情,所以,大家應當歡喜的研讀、思考、串習,這是很重要的! * 色法可分為:內色法、外色法。(註2) 一、內色法——補特伽羅相續所攝的色法。又可分為: (1)外在可見之內色:如人的身體、皮膚等,彼等是補特伽羅相續所攝之外在可見 的色。 (2)內在不可見之內色:如眼根、耳根等,彼等是補特伽羅相續所攝之內在不可見 的色,並非一般眼知能見到。 二、外色法——非補特伽羅相續所攝的色法。 如樹、房、瓶、柱等。 內色法的「內」,意謂與心直接相關。與心直接相關的色法,都是內色法,故安名為 「補特伽羅相續所攝的色法」。反之,外色法不是與心直接相關,故安名為「非補特伽羅 相續所攝的色法」。又,色處分為:顏色、形狀。我們眼知所見的色都包含其中。 「取色之根現前」的定義: 依於自之「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色」之後,所產生──已離分別且 不錯亂的明瞭。就是取色之根現前的定義。 至於其他四者的定義,則依上述(取色之根現前的定義)類推。 * 「執色之根現前」的定義:依於自之「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色」所 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 如彼定義所說,主要是由「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色」所產生,而且 自法本身的體性是離分別、不錯亂、明瞭,自法就是執色之根現前。 此中,所謂「不共增上緣」的涵義,如前已說。 又,其中所說的「色」,意謂色處。眼知所見的是色處,色處有顏色、形狀二種,眼 知唯是見到顏色及形狀。聲處、香處等等皆是色,但不是色處,例如,聲音並不是顏色或 形狀,所以,聲音不是眼知所取的對境。 何謂「所緣緣」? 「所緣」意謂對境本身;隨後的「緣」字,意謂以此所緣作為緣,因此,彼對境本身 是「所緣緣」。換言之,從有境方面來說,因為有趨入此對境的認知(能緣),故此對境 是「所緣」,所以,任何一法皆堪能成為所緣;又,隨後的「緣」字,意謂因緣。如是, 「所緣緣」不僅是所緣,又是堪能由彼所緣而引生果。 總之,從因的角度來說,所緣緣是引生「具有色相之認知」的主要直接能生,如以執 色之根現前而言,是由眼根照取所緣之色處而引生此根現前,此根現前是以眼根、色處為 因緣所產生的,因此,彼所緣之色處就是此根現前的所緣緣。 又如,以執瓶之根現前而言,瓶是此根現前的所緣,又是以瓶為緣而引生此根現前, 因此,瓶是此根現前的所緣緣。 再者,所緣緣唯是以根現前而建立,諸分別知沒有所緣緣,因此,所緣緣必定是色, 且必定不是無為。 例如,虛空是所緣,但不是所緣緣,因為,虛空不堪能成為生果的因緣,也就是說, 不堪能以虛空為因緣而產生任何法;如以執虛空的認知而言,彼是依於意根、自法的等無 間緣所生的,並沒有依於所緣緣。 此處本文,總相的以「執色之根現前」作為事例,因此,所緣緣是色,若是更換為其 他的事例,則是如下: 「執瓶(色的事例)之根現前」的定義:依於自之「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 ──瓶(色的事例)」所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 「執柱(色的事例)之根現前」的定義:依於自之「不共增上緣──眼根」及「所緣緣 ──柱(色的事例)」所產生已離分別且不錯亂的明瞭。 再者,執聲之根現前(耳知)、執香之根現前(鼻知)、執味之根現前(舌知)、執 觸之根現前(身知),各自的定義皆是以此類推。 「執聲之根現前」的定義:..... (....待續....) ------------------------------------------------------------------------------ 註1:此五種境,即五欲塵的五種對境。 欲界的"欲",主要指欲界具有五種欲塵的對境,欲界眾生追逐五種欲塵的對境--色處 、聲處、香處、味處、觸處,故投生欲界。上二界之色界、無色界,沒有欲界的五欲塵。 註2:攝類<對境>色法的分類 色法包含:內色、外色、法處色。內色如眼根等五根,外色如色處等五處。 色法不等於色處,例如聲處、香處、味處、觸處等是色法,但不是色處。 色法與色處二者的周遍關係:是色處周遍是色法,是色法不周遍是色處。 註3:心類<有境>覺知、現前、現量三者之範圍 「現前」包含現量、再決知、顯而未定。是「現前」不一定是(不周遍是)「現量」, 是「現量」一定是(周遍是)「現前」。現前的範圍比現量的範圍大。 又,覺知的範圍比現前的範圍大,例如「根知」包含現前、現量、再決知、顛倒知。 「覺知」範圍最大包含「現前」,「現前」範圍又大於「現量」--二者皆具有三邊差別。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11497670.A.1DE.html ※ 編輯: cool810 (123.205.79.24), 11/24/2017 13:57:22
ykkdc: 隨喜 11/24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