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qqq (^^)
看板Buddhism
標題Re: 上座部佛教長老開示不邪淫戒(內含敏感字眼)
時間Wed Oct 2 20:12:53 2019
※ 引述《hvariables (Speculative Male)》之銘言:
: 《普端嚴》是上座部佛教律藏的註釋,
: 這些註釋是古代阿羅漢的說法,做巴利三藏註釋的阿羅漢有四無礙解智六神通,
: 現代的阿羅漢最多只能解釋這些註釋沒資格做巴利三藏的註釋。
重覆一下:
現代的阿羅漢最多只能解釋這些註釋沒資格做巴利三藏的註釋。
就一樣的三個問題:
一、何為20種女生?
你認為:父守護女的重點是父親有沒有禁止女兒和男人性交。
我認為:父守護女就是父親有關心女兒。
板友 :單身獨居女子就可以脫離20種女生。
可惜的是你.我和板友都不是佛,也不是阿羅漢。
你.我和板友說的都不一定正確。
不過我和板友不會去宣傳我們的見解,我也奉勸你效法我們。
如果你不想問阿羅漢這個問題的話,最好停止這個動作。
免得誤會了四無礙解智六神通的阿羅漢,而惹上大麻煩。
二、個人意願的問題
請問hvariables板友,你修改文章為何要刪掉以下這一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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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座部佛教菩提尊者對不邪淫戒的開示
http://www.theravadacn.org/Author/BodhiTakingPrecepts2.htm
第三戒: 戒感官之樂方面的不正操行
第三戒爲: Kāmesu micchācārā verama? sikkhāpadam samādiyāmi.
“我受持訓練規則,戒感官欲樂方面的不正操行。”
Kāma一詞廣義上意味著感官之樂或感官欲望,但注疏中把它解釋爲性關係
(methunasamācāra),這個解釋也爲經文所支持。
Micchācārā 意思是錯誤的行爲模式。因此本戒要求戒離不適當或者被禁止的性關係。
感官欲樂方面的不端操行被正式定義爲:“透過身之門發生的性事意志,導致與一位
被禁止的伴侶發生違犯。”
本定義的主要問題是: 誰當稱爲被禁止的伴侶? 對男子來說,經文上列出了二十種女性
爲被禁止的伴侶。可將之歸納爲三類:
(1)受長輩或其它掌管者監護的女性,例如被父母、兄姐、親戚或整個家族所照顧的女孩;
(2)被常規禁止的女性,那就是,受族系傳統禁止的近親、發誓獨身修行的尼眾或其它女
性、還有那些被當地法律禁止作爲伴侶的女性;
(3)與另一男子已婚或訂婚的女性,哪怕該婚約只是臨時性的。對已婚女性來說,丈夫之
外的任何男子都是被禁止的伴侶。
對所有女性來說,一位受傳統或宗教戒律禁止的男性都不可作爲伴侶。對男女雙方來說,
任何暴力、強迫、脅迫的關係,無論憑藉的是體力迫使還是心理壓力,都可被視爲犯戒,
即使該伴侶不屬於被禁止的類別。不過鰥夫寡婦、離婚男女都可以選擇再婚。
經文中提到了破壞本戒必須存在的四要素
(1) 一位合乎上述定義的被禁止伴侶;
(2)與那人性交的想法或意志;
(3)性交的行爲;
(4)性交的接受。
這最後一個要素的加入是爲了把那些不情願但被迫接受不當性關係者排除在違犯之外。
犯戒的道德權重取決於發動該行爲的淫欲力度,以及被違犯者的道德素養。假若
違犯的對象是一位具有高度靈性素養者,假若違犯者淫欲強烈、並且使用了暴力,此
事的責咎重於對方素質不發達、違犯者欲望弱小、未施暴力的情形。最嚴重的違犯是
亂倫與強暴一位阿羅漢(或女阿羅漢)。破戒背後的根性總是貪與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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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認真的傾聽解脫道的想法,每篇文章我都很仔細也很認真的看。
可惜這種做法,讓我感到傷心。
三、自身資格問題
你有錢有勢可以強姦非20種女人,是不是違反邪淫戒?
你有權有力可以搞定監護人,強姦他的女兒,是不是違反邪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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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遇到淫念起的時候,我相信不分南北傳的法師,
一定會開示同一個東西:不淨觀。
這才是佛教該有的重點。
如果你要用每天寶貴的法語額度,來宣傳你自認為的邪淫戒,
我也只能惋惜,應該有更多更重要的開示可以宣傳才對。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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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8402019: 在八卦版、省錢版偷渡置底文,這真是佛弟子嗎?==a 10/02 20:36
※ 編輯: yaqqq (36.234.133.62 臺灣), 10/02/2019 21:56:51
推 wudidog: 好像已經討論的差不多了 或許開個"不同觀點"之類的分類 10/03 10:37
→ wudidog: 整理一下這些討論 就可以結束這回合了... 10/03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