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kkdc: 隨喜 08/13 15:03
※ 編輯: cool810 (106.107.155.204 臺灣), 08/13/2020 19:48:27
: 補充:補特伽羅是依著自身所攝蘊體而施設安立的士夫,補特伽羅包括一切有情及佛聖者
: 《雜阿含306經》: 「此四無色陰(受想行識四蘊是心法(即覺知))、眼色(色蘊是
: 色法)…於斯等法(五蘊)作人想、眾生、士夫、福伽羅(補特伽羅),此四無色陰(受
: 想行識四蘊的心法)、四大(四大所成的色蘊是色法),士夫所依,此等法名為人。」
: (註:<攝類>:「補特伽羅」與「自身所依的蘊」,此二者是同體相屬的體性一,同
: 體相屬的二者是異,但不是體性異;體性異的二者是不具觀待依賴關係,例如瓶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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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體(體性一)與異體(體性異)
<攝類>:略釋:一體、異體_倉忠仁波切
法又可分為:一體、異體。
這是以「現前之顯現理」而建立。以現前知的角度而區分(註:現前的定義是離分別
且無錯亂的覺知,例如眼知現前),法可分為一體、異體,彼法若不是一體則必定是異體。
中文上有稱為「體性一」(一體)與「體性異」(異體),但以實際內涵而言,其中安立
「性」字並不適當,應當以「一體」與「異體」較為適當,如後文中說明。
* 一體的性相:於執自法的現前中無各別顯現的法。
* 一體的事例:瓶、瓶與瓶之無常、瓶與所知。
瓶屬是一體,因為,於執瓶之現前中無顯現各別的法。瓶是單一個法,如何堪能為一
體?若能了解瓶的體(返體),就能了解瓶是一體。
瓶的體是一,故瓶是一體,因為瓶的自體只是一個法,並非二個以上各別法。再說,
因為於執自法(瓶)之現前中無各別顯現的法,故瓶屬一體;又,瓶屬是一,因為於執自
法(瓶)之分別中是顯現非各別的法,如是,瓶是一體且是一。
所謂一體,可從二種角度而建立:
(1)以「自法本身」的角度而建立一體。
以此而言,單一個法堪能建立為一體,因為,單一個法是返體一,是「返體一」周遍
是「一」。
不論無為法或有為,單一個法是一、返體一、一體,如瓶是一、返體一、一體,又如
虛空是一、返體一、一體。
(2)以「同體相屬」的角度而建立一體。
同體相屬的性相是:爾與彼以同體的方式為異,以遮彼之力即遮爾。
例如,瓶與無常是同體相屬,因為,彼二以同體的方式而為異,並且以遮除無常之力
即遮除瓶,故彼二是同體相屬、一體;但是,彼二是異、返體異。
瓶與瓶之無常是一體,這是以屬同質的法而舉出事例。結合其性相就是:於執「瓶與
瓶之無常」之現前中無各別顯現的法。
現前中有顯現瓶,也有顯現「與瓶處時自性同質的法」,如瓶之無常、瓶之所作性、
瓶之事物等等。所以,於執「瓶與瓶之無常」之現前中並無各別顯現的法——不是顯現瓶
與瓶之無常為各別,故彼二是一體。
但是,瓶與瓶之無常不是一,因為於執自法(瓶與瓶之無常)之分別中是顯現各別的
法,彼分別知顯現瓶、瓶之無常為各別,如是,瓶與瓶之無常是一體,卻不是一。
瓶與所知是一體,結合其性相就是:於執「瓶與所知」之現前中無各別顯現的法。就
是說,於「執瓶與所知之現前」中不是顯現彼二為各別,於現前中瓶與所知是以一體而顯
現。
瓶上的特法有屬無為法或有為,如瓶之無常、瓶之所知皆是瓶的特法,彼二與瓶為一
體,因為,瓶與瓶的特法必定一體;但是,前者屬有為,後者屬無為法,所以,瓶與瓶之
無常是一體且是同質,瓶與瓶之所知是一體,卻不是同質。
又,經部宗主張,分別知的顯現境、無為法、常、共相是同義;現前的顯現境、有為
、無常、自相是同義,如是,以自宗而言,現前中並不顯現無為法,但是,現前中若有顯
現有為及無為法二分,既然是於現前中顯現,則必定是以無二無別之一體而顯現,絕對不
是顯現為各別。
如是,現前中有顯現瓶之無常,並無顯現瓶之所知,但是,若於現前中有顯現瓶之所
知,則必定是以「瓶與瓶之所知是一體」而顯現,絕對不是以彼二異體的方式而顯現,此
如自宗的主張一般,由此理而安立__瓶與瓶之所知是一體。
又,如何推論而理解瓶上有「瓶之所知」?諸法上的無我,是有的,以下二部宗(有
部毗婆沙宗以及經部宗)而言,瓶上補特伽羅無我是有的,彼是常,由此可知,瓶上有無
為法、有為二分。再推論之,既然瓶上有無為法、有為二分,那麼,瓶上一定有所知,因
為,既然瓶上有別(有為或無為法),那麼瓶上必定有總(所知)。
* 異體的性相:於執自法之現前中有各別顯現的法。
* 異體的事例:瓶柱二、馬牛二。
瓶與柱屬異體,因為,於執瓶柱二之現前中有各別的顯現——顯現瓶、柱為各別的法。
換言之,瓶、柱皆是有為,並且於執彼二之現前中顯現彼二為各別,故彼二是異體。
比如,在柱的旁邊放置瓶,「趨入瓶與柱之眼根現前」乃是見到瓶、柱兩個法,因為瓶與
柱是異體。
再者,眼知見到我的左手、我的右手,其所見是各別的二隻手,因此,彼二屬異體。
又如,我的頭、我的手,彼二是異體,因為,於現前中是顯現彼二為各別的法,就是說,
趨入彼二之眼知是見到二個法。
由此再說,以我(註:我是補特伽羅)與我的頭而言,於執「我與我的頭」之現前中並
無各別顯現的法,就是說,於彼眼知中是顯現一個法,彼眼知見到一個法__我的頭,因為
我(補特伽羅)與我的頭是一體,所以,見到我的頭就是見到我(補特伽羅)。
又如,我、我的頭、我的手,彼等是一體,因為,於執彼等(我、我的頭、我的手)
之現前中無顯現各別的法,並不是顯現彼等為各別。
由上說明,「我」(補特伽羅)與「我的施設處」是一體,見到我的施設處就是見到我
。如是,「我」與「我的五蘊隨一」是一體,因此,見到我的五蘊隨一就是見到我。
又,以能依、所依而言,我(補特伽羅)是能依,我的五蘊(補特伽羅的五蘊)是所依,
能依與所依必定一體,因此,我、我的頭、我的手、我的腳等等,彼等是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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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中說:「此四無色陰(受想行識四蘊的心法)、四大(四大所成的色法),士夫所
依,此等法(五蘊)名為人(士夫、補特伽羅)。」──由此可知,補特伽羅與自身
所依的五蘊是同體(一體),但是,並不是說五蘊的心法與色法等於人(補特伽羅)。
<攝類>:「補特伽羅」與「所依處蘊」,此二者是同體相屬的一體(體性一),同體相
屬的二者是異,但不是異體;異體(體性異)的二者是不具備觀待依賴關係,例如瓶與柱。
[2] 一體(體性一)分為:一體的一、一體的異。"補特伽羅"和"施設處蘊"二者是一體的異
「士夫所依,此等法(五蘊)名為人」──是指補特伽羅是依著自身的蘊體而名言施設
安立的士夫,「補特伽羅」是『施設法』,「蘊」(所依處蘊)是『施設處』,『施設法』
不等於『施設處』。『施設法』與『施設處』二者是同體相屬之一體(體性一)的異。同體
相屬的二者不是異體(體性異),同體相屬的二者是一體(體性一)、返體異(不是返體一)。
<攝類>:補特伽羅與施設處蘊二者是體性一、返體異,不是體性異、也不是返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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