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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補特伽羅是依著自身所攝蘊體而施設安立的士夫,補特伽羅包括一切有情及佛聖者 : 《雜阿含306經》: 「此四無色陰(受想行識四蘊是心法(即覺知))、眼色(色蘊是 : 色法)…於斯等法(五蘊)作人想、眾生、士夫、福伽羅(補特伽羅),此四無色陰(受 : 想行識四蘊的心法)、四大(四大所成的色蘊是色法),士夫所依,此等法名為人。」 : (註:<攝類>:「補特伽羅」與「自身所依的蘊」,此二者是同體相屬的體性一,同 : 體相屬的二者是異,但不是體性異;體性異的二者是不具觀待依賴關係,例如瓶與柱。) ------------------------------------------------------------------------------- 補充:一體(體性一)與異體(體性異) <攝類>:略釋:一體、異體_倉忠仁波切 法又可分為:一體、異體。 這是以「現前之顯現理」而建立。以現前知的角度而區分(註:現前的定義是離分別 且無錯亂的覺知,例如眼知現前),法可分為一體、異體,彼法若不是一體則必定是異體。 中文上有稱為「體性一」(一體)與「體性異」(異體),但以實際內涵而言,其中安立 「性」字並不適當,應當以「一體」與「異體」較為適當,如後文中說明。 * 一體的性相:於執自法的現前中無各別顯現的法。 * 一體的事例:瓶、瓶與瓶之無常、瓶與所知。 瓶屬是一體,因為,於執瓶之現前中無顯現各別的法。瓶是單一個法,如何堪能為一 體?若能了解瓶的體(返體),就能了解瓶是一體。 瓶的體是一,故瓶是一體,因為瓶的自體只是一個法,並非二個以上各別法。再說, 因為於執自法(瓶)之現前中無各別顯現的法,故瓶屬一體;又,瓶屬是一,因為於執自 法(瓶)之分別中是顯現非各別的法,如是,瓶是一體且是一。 所謂一體,可從二種角度而建立: (1)以「自法本身」的角度而建立一體。 以此而言,單一個法堪能建立為一體,因為,單一個法是返體一,是「返體一」周遍 是「一」。 不論無為法或有為,單一個法是一、返體一、一體,如瓶是一、返體一、一體,又如 虛空是一、返體一、一體。 (2)以「同體相屬」的角度而建立一體。 同體相屬的性相是:爾與彼以同體的方式為異,以遮彼之力即遮爾。 例如,瓶與無常是同體相屬,因為,彼二以同體的方式而為異,並且以遮除無常之力 即遮除瓶,故彼二是同體相屬、一體;但是,彼二是異、返體異。 瓶與瓶之無常是一體,這是以屬同質的法而舉出事例。結合其性相就是:於執「瓶與 瓶之無常」之現前中無各別顯現的法。 現前中有顯現瓶,也有顯現「與瓶處時自性同質的法」,如瓶之無常、瓶之所作性、 瓶之事物等等。所以,於執「瓶與瓶之無常」之現前中並無各別顯現的法——不是顯現瓶 與瓶之無常為各別,故彼二是一體。 但是,瓶與瓶之無常不是一,因為於執自法(瓶與瓶之無常)之分別中是顯現各別的 法,彼分別知顯現瓶、瓶之無常為各別,如是,瓶與瓶之無常是一體,卻不是一。 瓶與所知是一體,結合其性相就是:於執「瓶與所知」之現前中無各別顯現的法。就 是說,於「執瓶與所知之現前」中不是顯現彼二為各別,於現前中瓶與所知是以一體而顯 現。 瓶上的特法有屬無為法或有為,如瓶之無常、瓶之所知皆是瓶的特法,彼二與瓶為一 體,因為,瓶與瓶的特法必定一體;但是,前者屬有為,後者屬無為法,所以,瓶與瓶之 無常是一體且是同質,瓶與瓶之所知是一體,卻不是同質。 又,經部宗主張,分別知的顯現境、無為法、常、共相是同義;現前的顯現境、有為 、無常、自相是同義,如是,以自宗而言,現前中並不顯現無為法,但是,現前中若有顯 現有為及無為法二分,既然是於現前中顯現,則必定是以無二無別之一體而顯現,絕對不 是顯現為各別。 如是,現前中有顯現瓶之無常,並無顯現瓶之所知,但是,若於現前中有顯現瓶之所 知,則必定是以「瓶與瓶之所知是一體」而顯現,絕對不是以彼二異體的方式而顯現,此 如自宗的主張一般,由此理而安立__瓶與瓶之所知是一體。 又,如何推論而理解瓶上有「瓶之所知」?諸法上的無我,是有的,以下二部宗(有 部毗婆沙宗以及經部宗)而言,瓶上補特伽羅無我是有的,彼是常,由此可知,瓶上有無 為法、有為二分。再推論之,既然瓶上有無為法、有為二分,那麼,瓶上一定有所知,因 為,既然瓶上有別(有為或無為法),那麼瓶上必定有總(所知)。 * 異體的性相:於執自法之現前中有各別顯現的法。 * 異體的事例:瓶柱二、馬牛二。 瓶與柱屬異體,因為,於執瓶柱二之現前中有各別的顯現——顯現瓶、柱為各別的法。 換言之,瓶、柱皆是有為,並且於執彼二之現前中顯現彼二為各別,故彼二是異體。 比如,在柱的旁邊放置瓶,「趨入瓶與柱之眼根現前」乃是見到瓶、柱兩個法,因為瓶與 柱是異體。 再者,眼知見到我的左手、我的右手,其所見是各別的二隻手,因此,彼二屬異體。 又如,我的頭、我的手,彼二是異體,因為,於現前中是顯現彼二為各別的法,就是說, 趨入彼二之眼知是見到二個法。 由此再說,以我(註:我是補特伽羅)與我的頭而言,於執「我與我的頭」之現前中並 無各別顯現的法,就是說,於彼眼知中是顯現一個法,彼眼知見到一個法__我的頭,因為 我(補特伽羅)與我的頭是一體,所以,見到我的頭就是見到我(補特伽羅)。 又如,我、我的頭、我的手,彼等是一體,因為,於執彼等(我、我的頭、我的手) 之現前中無顯現各別的法,並不是顯現彼等為各別。 由上說明,「我」(補特伽羅)與「我的施設處」是一體,見到我的施設處就是見到我 。如是,「我」與「我的五蘊隨一」是一體,因此,見到我的五蘊隨一就是見到我。 又,以能依、所依而言,我(補特伽羅)是能依,我的五蘊(補特伽羅的五蘊)是所依, 能依與所依必定一體,因此,我、我的頭、我的手、我的腳等等,彼等是一體。 ------------------------------------------------------------------------------ [1] 經中說:「此四無色陰(受想行識四蘊的心法)、四大(四大所成的色法),士夫所 依,此等法(五蘊)名為人(士夫、補特伽羅)。」──由此可知,補特伽羅與自身 所依的五蘊是同體(一體),但是,並不是說五蘊的心法與色法等於人(補特伽羅)。 <攝類>:「補特伽羅」與「所依處蘊」,此二者是同體相屬的一體(體性一),同體相 屬的二者是異,但不是異體;異體(體性異)的二者是不具備觀待依賴關係,例如瓶與柱。 [2] 一體(體性一)分為:一體的一、一體的異。"補特伽羅"和"施設處蘊"二者是一體的異 「士夫所依,此等法(五蘊)名為人」──是指補特伽羅是依著自身的蘊體而名言施設 安立的士夫,「補特伽羅」是『施設法』,「蘊」(所依處蘊)是『施設處』,『施設法』 不等於『施設處』。『施設法』與『施設處』二者是同體相屬之一體(體性一)的異。同體 相屬的二者不是異體(體性異),同體相屬的二者是一體(體性一)、返體異(不是返體一)。 <攝類>:補特伽羅與施設處蘊二者是體性一、返體異,不是體性異、也不是返體一。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97285229.A.FC8.html
ykkdc: 隨喜 08/13 15:03
※ 編輯: cool810 (106.107.155.204 臺灣), 08/13/2020 19: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