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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ook.bfnn.org/books3/2088.htm#a02 論文九: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 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 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 講解:第一種主張不合道理,苦樂是無常的,你們既然執著「我」是恆常周遍,就不應當 再說隨身能受苦樂。再者,你們所執的「我」,既然量同虛空,那就應該壅塞不通,而沒 有轉動的餘地,何以能隨身造作諸業呢?試問,你們所執的我,一切眾生是共同一個呢, 還是各各別異?若說是共同一個,那麼一人作業時豈不是一切人都要同作?一人受果報時 豈不是一切人都要同受?如果有一人修道得到解脫,豈不是一切人都同時解脫了嗎?這種 過失可夠大了。 論文十: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 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 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講解:如果你們所說的我,和一切有情眾生各各別異,則一個有情眾生的我體周遍,各有 情眾生的我體也應當周遍。既然各有情眾生的我體互相周遍,就會各各互相涉入,這樣就 應該甲的體中有乙,乙的體中有丙,乃至一切眾生的體都混雜不清,成為同一個我體。當 一個人作業,一個人受報時,就成為一切人所作,一切人所受。因為你們執著一個人的我 ,和一切人的我同在一處,並無區別。 如果說我體雖遍,但所作所受各自承擔,就是各作各受,這樣就沒有彼此混雜的過失。這 理由也說不通,因為業、果、身與各有情眾生的「我」相合為一體,不分彼此,說屬於這 個而不屬於那個,在道理上講不通。一個眾生得解脫,一切眾生都得解脫,是因為所修、 所證和上述一切相雜的「我」合為一體的原故。 論文十一: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籲風應 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講解:第二家說的也不合理,你們既然執著我體是常住的,常則不變,住則不動,就不應 隨身大小而有變動舒卷。既然我有舒卷不定的伸縮性,就應該不是常住,就好像風箱中的 風一樣不是恆常。如果我有舒卷,那也如風箱的風一樣不是恆常。 再者,你們所執的我,既是隨身而有舒卷,就應當可以分析出或舒或卷的差別。身體既可 分析,隨身的我當然也可以分析,怎麼可以執著我體是常一呢?所以你所說的就好像兒童 遊戲。 論文十二: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 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講解:不但前二說不合理,就是這第三種的小我執也不合理。你們所執著的我小的如一粒 極微,如何能使大的身體轉動?若說我量雖小,卻能夠很快的巡迴全身,像回旋火輪似的 周遍轉動。那麼你所執的我就不是一,也不是常了,因為所有往有來的東西都不是常一之 故。 論文十三: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初即蘊我, 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 亦非實我,不恆相續,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講解:外道的三種我執已如前破,另外還有三種我。一者是俗人執的即蘊我,執著此五蘊 身便是我體。二者是數論派所執的離蘊我,執著離此五蘊身外,別有我體。三者是犢子部 所執的非即蘊非離蘊我,執著於我與五蘊不同,又不是毫無關係。 這三種我執全不合理,先說最初的即蘊我,因為我與色、受、想、行、識五蘊均非常住。 內色的眼、耳、鼻、舌、身五根不是我,因為這和外面色的色、聲、香、味、觸的五塵一 樣,是有障礙性的物質。屬於心所法的受、想、行三蘊,及屬於心法的識蘊等,也不是實 我,因為它不是恆常相續,而是待於眾多因緣或斷或續。其餘的二十四個不相應行法,及 除五根五塵外的無表色等,也不是實我,因為它們同虛空一樣沒有分別和覺性。 論文十四: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 ,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講解:這中間的離蘊我執,也於理不合,因為離開了五蘊,就應該如虛空一樣,沒有能作 業和能受報的人了,怎麼能叫做我呢? 不但即蘊我,和離蘊我執不對,這最後不即蘊、不離蘊的俱非我執也不對。因為犢子部等 ,執著我與我所依的五蘊,是不即不離的,然別有我體,是非常非無常的。又執瓶等外器 ,是依於色、香、味、觸等四塵而建立的,然瓶與四塵,也是不即不離的。所以唯識家破 之曰:你們所執的我並非實我,因為你們既許我是依蘊而立,又說我是不即蘊,不離蘊, 這不是同依於四塵所立的瓶等一樣是不即四塵,不離四塵嗎?然而依於四塵的瓶等,不過 是和合的假色,難道說依於五蘊的我,會是實我嗎?彼等又立有過去、現在、未來、無為 、不可說等五法藏。他們執著我是非常非無常,不可說是有為,也不可說是無為。所以唯 識家又破他說,你們所執的我,既然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不應當不可說是我、非我, 職是之故,彼犢子等所執的實我,是不能成立的。 論文十五: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 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講解:再者,一般人所執的實體,是有思慮還是沒有思慮?若說是有思慮,那麼這個我就 應該是非永恆的。因為思慮是有時起,有時不起,並不是一切時都有思慮。若說是沒有思 慮,那麼這個我就應該像虛空一樣,不能有任何造作,也不能受任何果報。所以你們所執 著的實我,在道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論文十六: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 ;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講解:還有,你們所執的實有我體,是有作用呢,還是沒有作用?若說是有作用,應該如 手足一樣作息無常。若說沒有作用,那就應該如兔角一樣沒有實我。所以你們所執的實我 ,不管在是有作用或沒有作用,在道程上都不能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35.193.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629298622.A.B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