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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ook.bfnn.org/books3/2088.htm#a04 論文三十六: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 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為無用。所相恆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彼此異因不可得 故。 講解:有外人執:體為本有,用離體無。論主破曰:能相的生、住、異、滅,和所相的色 、心等法,它們的體性都是本有。那麼,它們的作用也應當都是本有,因為體和用是不能 離開的。若說此體是本來俱有,用則須更待因緣,那麼所待的因緣,當然不是本有的親因 緣了。這樣一來,你們所執著的生、住、異、滅四相,對於色、心等法上,就沒有關係了 假定說,色、心等法的所相三世恆有,因為和生、住、異、滅的能相合在一起的原故,所 以使色心諸法也變成了無常相,如果照這樣說起來,無為法恆有,就應當也有生、住、異 、滅與之相合,這豈不是無為法也變成無常相了嗎?因為有為法和無為法,都可以用生等 相合之因,沒有彼此的不同。 論文三十七: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 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 所執,進退非理。 講解:對於四相的看法,小乘認為:生相屬於未來,滅是屬於現在。大乘主張:生是屬於 現在,滅是屬於過去。又,小乘住滅可以同時,生住屬於隔世。所以論主破曰:一者,過 去世已成過去,未來世還沒有到來,這既非現在,又非恆常,應當如空華一樣,體性不是 實有。二者,生因有而名生,未來既不是有,豈有生在未來之理?滅因無而名滅,現在既 不是無,滅就應該不屬於現在。若說滅相非無,那生相就不應該是有啊。三者,滅,明明 是違背生,怎樣可以執著是同時?住,是不會違背生的,為什麼說他是異世?因此,你們 所執著的,無論是進滅在現在,退生在未來,都不合於道理。 論文三十八: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本無今有 ,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 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講解:然而有為法,都是依託著因緣的力量,本來沒有,現在暫有;現在暫有,剎那還無 。這不過為表示這不是無為法,所以才建立了生、住、異、滅四相的假名。 本來沒有現今有了,在此有位假立生名,生了之後,於暫停位假立住名,在暫停位以時間 的推移,假立異名。法雖暫有,還歸於無,這時又叫做滅。 前面的生、住、異三相是有,所以同在現世,最後的滅是無,所以屬於過去。 論文三十九: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 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 剎那,假立四相。 講解:外人問:假使滅法是無,怎麼可以給有為法作相?答:滅法並不是表示現在有法, 也不是表示本無、今無,是表示此現有法,於後時無。以此假作有為法相,有何過失? 生,是表示現有的法,並不是先前就有。滅,是表示暫有的法,到後來終歸於無。異,是 表示此法並非凝然永不變滅,住,是表示此法暫時還有作用。所以這生、住、異、滅四相 ,在有為法中,雖然都名為表,而其所表的法,卻各有不同的意義。這是依剎那生滅,假 立的有為四相。 論文四十: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 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講解:上面是說,在剎那生滅中假立四相,其實從生至死的一期分位上 也可以假立四相 。最初有的時候叫做生,到最後沒有的時候叫做滅,生後相似相續的存在期間叫做住,即 此相續盛衰的轉變叫做異。因此之故,這一期四相,也都是假緣安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35.193.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631200749.A.F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