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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 盜業(不與取) <事> --對象 不與取的事,就是任何一種他人所攝持的財物。 你也明知道那是屬於別人的。 <意樂> 不與取的意樂分三: 1. 想,即於事無誤想;(沒有誤認的情況) 2. 煩惱,即貪嗔癡中任何一種; 3. 等起,即在未得到物主許可的情況下,有"令財物遠離彼處的"欲念。 <加行> 不與取的加行中,“能加行”即自作或教他作。 加行的體性,是以勢力劫奪或者暗中盜竊,任何一種都同樣屬於不與取。 而且,對債務和他人寄存的財物,以各種狡詐欺惑的方便不與取, 或為自利,或為他利,或為使他人損耗等,所做都成為不與取。 歸納來說,加行體性有權威不與取、盜竊不與取、欺誑不與取三種。 (編註: 所以 "劫富濟貧"在佛教當中屬於盜業,非善業。) <究竟> 不與取究竟,是以"發起得心"而安立。(心動一念: 我得到我要的東西了!!_ ) 不與取究竟,在《攝抉擇分》中說是“移離財物的本處”。 對此雖然有多種不同的解說,但是從財物所在處移到他處僅是其中一種情況。 譬如:田地等無處可移,但也須安立不與取究竟。 因此,應當以"發起得心"作為判定究竟的標準。 下面講"教他作"不與取究竟的標準: 如果是教唆他人搶劫或盜竊,被指使的人生起得心,便屬於教者不與取究竟。 譬如:派人行殺,自己雖不知被害者何時死亡,但被害者何時斷絕命根, 教殺者那時即產生根本罪。 盜業也是,派人去盜取、搶奪,只要被派的人一動念:[我拿到了。] 盜業究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216.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641196447.A.E08.html
dakudai : 阿彌陀佛! 01/03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