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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9-3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班車,車頭前上方應標明路線名稱及 路線編號,字體長十五公分以上,寬十公分以上。車身右側上下車門旁應 明顯標示路線名稱及路線編號,字體長十公分以上,寬六公分以上。 (以下略) 第 137 條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公路法第77條第一項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 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 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 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 照。 所以如果我拍下顯示器的廣告去跟公路主管機關檢舉沒有標示路線名稱和編號, 主管機關要不要開罰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13.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s/M.1463673313.A.BCF.html
forcetrain: 直接去檢舉吧 05/19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