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cker: 在想 如果是發生在上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的前一站.... 11/27 15:15
→ MakotoHaruka: 開去警察局!超危險 11/27 17:31
→ hicker: 這狀況下能不能平安開到警察局都是問題了.... 11/27 17:49
推 ultratimes: 司機只能告傷害吧 公共危險只能告發不能告訴 11/27 19:08
→ Littlechozy: 樓上的刑訴...... 11/27 19:36
※ 編輯: busgoer (122.118.35.198), 11/27/2016 22:17:26
推 tony900735: 前幾天對岸不是也有強搶方向盤造成死傷的?像這種應 11/28 00:01
→ tony900735: 該都要以公共危險論最才是 11/28 00:01
推 coon182: u大濕身兼法學教授、地科權威及職業球評,不可質疑 11/28 00:27
→ WeAntiTVBS: 推樓上 11/28 01:06
推 shirochan: 有人法律要重修,不懂裝懂 11/28 09:55
推 YellowWolf: 太扯啦 11/28 10:30
推 ultratimes: 誰法律要重修?公共危險告訴者是檢察官 司機只能告發 11/28 21:48
→ ultratimes: 因為它是公訴罪 11/28 21:49
→ Littlechozy: 檢察官職權沒有告訴,樓上請讀一次刑訴232條以下條文 11/28 22:20
→ shirochan: 呵呵,某人被打臉還死不認錯 11/29 10:58
推 allnew: 司機應付這些人就飽了 11/29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