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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小弟我大約一個禮拜前在公館搭公車 不小心把眼鏡丟在車上 當天晚上打電話給客運公司 總站的服務人員確定眼鏡放在那邊 並且說「有空」過去拿就好 誰知道今天搭過去總站時 總站的人跟我說 除了手機以及證件類的失物之外 一律只保管「三天」 超過三天之後就會丟掉 讓小弟當下非常傻眼 首先 當初打電話過去的時候 我有說有空會過去拿 那邊的人員並沒有提到 「只保管三天」這件事 也沒有跟我留下任何資料 便擅自將東西丟掉 再來 我致電總公司說明這件事之後 並詢問公司有關「只保管三天」的政策 得到的回覆是:沒有這個規定 並給我電話叫我自行找總站的站長負責 但總站的人只跟我說 非常不好意思 並繼續堅持自己的說法 最後 我致電公共運輸處 那邊的人員聽到也覺得不可思議 並叫我向警察報案 請問一下板上各位有經驗的大大 小弟該怎麼做呢 如果沒辦法的話只能打給公路總局或是 報警了吧.. 但是不知道有沒有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23.1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s/M.1574424297.A.FF6.html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06:28
ludoren: 哪一家公司呀?11/22 20:18
兩個疊字的 有開到深坑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19:32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22:25
IkarusWillie: 公路總局不是市區公車的主管機關,找他們也沒用11/22 20:22
謝謝大大 想知道要找誰申訴呢 我覺得只有3天也太扯 更何況總公司根本不知道這項政策 感覺就是自己想丟就丟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25:02
j8400703: 主管單位是台北市公運處喔11/22 20:27
coon182: 欣欣喔,投訴不是都直接找主管機關嗎?11/22 20:27
j8400703: 但建議用1999進線反應,應該比較
會有下文 11/22 20:28 好的謝謝 我會試試看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39:53
vviiccttoorr: 報案 告侵占不歸還 11/22 22:11
目前只剩下報案的方式了 剛剛打1999 說沒辦法處理這種糾紛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2:18:12
Littlechozy: 跟公運處檢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1條11/22 22:33
Littlechozy: 依公路法第77條處罰業者11/22 22:34
Littlechozy: 報警告刑事只能追訴把東西丟掉的人,對業者不痛不癢11/22 22:35
說得對 一年之後才有所有權 3天就丟掉...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3:24:07 a49598: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11/23 00:16
lajji: 東西被丟掉要告毀損不是侵占... 11/23 00:20
lajji: 侵占要有據為己有的意圖才告得成 所以除非是場站人員私吞不 11/23 00:20
lajji: 然沒辦法以侵占罪論 11/23 00:21
ming0857: 侵占遺失物罪頂多罰500?而且不一定告的成 11/23 00:32
vviiccttoorr: 推 j大說得對 打打太快了 11/23 08:16
Littlechozy: 罰金至少是1000起跳,那個500是銀元,要乘30倍 11/23 11:34
doutor: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3 11/24 09:58
doutor: 倍折算之,不是30倍;另外刑法裡面的罰金都已經是新臺幣。 11/24 10:01
Littlechozy: 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1條的規定,侵占遺失物是337條 11/24 17:08
Littlechozy: 沒有修正過,所以罰金是提高30倍沒錯 11/24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