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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閃施工對向公車不讓 駕駛車道吵架挨罰2.
時間Sun Feb 22 00:17:33 2026
閃施工對向公車不讓 駕駛車道吵架挨罰2.4萬!結局免罰
2026年02月21日 12:07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清(化名)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彰化縣某路段,因有施工車輛占用車道,他為了閃
避,卻與對向的公車司機發生行車糾紛,還因此被警方開單,挨罰2.4萬元。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阿清的行為並未造成道路交通高度危險
,日前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清與公車司機發生糾紛。(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清去年2月間駕駛一輛小貨車行經彰化縣某路段,卻與對向的公車司機
發生糾紛,警方獲報抵達現場之後,認為他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
為,因此製單舉發,他因而挨罰2.4萬元罰鍰,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
阿清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車道前方有施工車輛占用車道,也沒有
配置交管人員指揮車輛通行,他只能憑目視對向有無來車,再跨越至對向車道閃避,沒想
到對向剛好駛來一輛公車,公車司機不僅不禮讓,還辱罵他,兩人這才發生糾紛,他並非
故意停在車道上。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路口監視器與行車記錄器影像,發現當時阿清的小貨車和
公車都停放在車道上,雖然造成雙向後方車輛回堵,但施工車輛處確實沒有派員指揮交通
,雙向車道的車輛都需要暫停確認對向來車才能繼續前進。
法官表示,雖然阿清和公車司機確實將車停放在車道上,但客觀看來,雙向車道的車輛本
來就應該暫停伺機前行,因此難認阿清的行為會對後車或其他用路人造成高度危險,不符
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的要件,原處分沒有考慮到這部分,的確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
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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