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rue0506: irene在美容室認識的朋友要是看過她對造101.10.110.110 10/23 00:16
→ True0506: 型師發脾氣還能跟她當朋友也蠻厲害101.10.110.110 10/23 00:16
→ True0506: 還是其實根本就同類才會當朋友101.10.110.110 10/23 00:17
推 YuTacooooo: 個人造業少在那邊拖別團下水 你以為27.246.68.28 10/23 00:24
→ YuTacooooo: 不提名字就不是拖嗎 噁心27.246.68.28 10/23 00:24
證據二(小組長判決):
#1WkdKhMf (KR_Buzz)
小組長判決全文:
「由於事證薄弱,"美容室認識的朋友" 無法認定為針對任何藝人。
許多韓國藝人都會共用美容院,即便有新聞指出某人與其共用美容院,
也無法證明針對的人為其。
"irene在美容室認識的朋友要是看過她對造,型師發脾氣還能跟她當朋友也蠻厲害"
本事件在美容院發生,目擊者理所當然最有可能是與其共用美容院的人。
對於以上言論屬於合理評論,為檢舉人過度解讀。本案不成立結案。」
證據三(涉嫌違規推文指涉對象之證明):
首先,小組長yoche2000稱「許多韓國藝人都會共用美容院,
即便有新聞指出某人與其共用美容院,也無法證明針對的人為其」。
但搜尋被檢舉推文所言之「irene在美容室認識的朋友」,
https://i.imgur.com/8EQM11V.jpg
前4則結果有2則顯示為JENNIE,且未出現其他藝人之姓名,
顯見並非小組長判決所言「無法認定為針對任何藝人」。
其次,在法律實務上,即使未明確指名道姓,
但其言論足以使人認知其所指涉對象,仍構成《妨害名譽》罪。
被檢舉人True0506所謂「還是根本就同類才會當朋友」負面影射,
不僅經查詢「irene在美容室認識的朋友」後可知直指JENNIE,
也被包括本人LesBleus、檢舉案中所列證據YuTacooooo等認知指涉對象。
小組長以字面上未指名道姓即判定事證薄弱,略嫌草率。
6/10 因不知是否可自行回文答辯於看板,
針對小組長回文,補充說明以下案例: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90209/5ULVFYYPHGWIGSYGTIFYBK5Q3I/
「布條上雖然沒有指名道姓或影射誰謀財害命,誰的父親跳樓死,但李男立即出面指控是
游婦掛的布條......
......檢警看了布條的內容,原本認為以為難以證明布條指涉對象究竟是誰,
沒想到陸續傳喚附近10餘名住戶到庭作證,所有的人竟然都知道布條是游婦所掛、
影射對象是李男。」
未指名道姓之妨害名譽行為,若為人所知悉指涉對象仍可定罪,
小組長卻稱原案中本人舉證YuTacooooo之發言為「莫名其妙」,令人不解。
案例1中檢警乃至法官,皆未如小組長在原案判決與回文說明中一般,
以李男與其他住戶對游婦指涉對象的認知是「主觀認定」而不予採納,
或斥責李男與其他住戶「太敏感了」,
游婦所舉掛布條上之言語,表面上也看似「不具有特定性」,
但起訴之檢警與定罪之法官,也並未因此就斷定提告的李男「太自我中心」。
證據四(事發現場非美容院):
小組長判決稱:
「本事件在美容院發生,目擊者理所當然最有可能是與其共用美容院的人」。
但據IRENE事件當事人所述:
#1VaL5WmG (KoreaStar)
A某稱她依舊受到屈辱,「在陌生的房間度過地獄的20分鐘...
#1Vah-S8Y (KoreaStar)
「我沒有擔任過C女所屬公司的造型師,
而是10月20日周二在拍攝行程下負責一天的造型而接受委託的人。
由以上可知,事發現場並非美容院,否則不會是「陌生的房間」,
當事人只是跟隨IRENE一天的攝影行程,並非在美容院為IRENE服務,
因此,沒有小組長所言之「與其共用美容院的目擊者」,
小組長以此評斷被檢舉人True0506所無端指涉對象,不是與此案不相干的JENNIE,
而「理所當然」只是其他與IRENE共用美容院的人,略嫌草率。
被檢舉人True0506負面影射JENNIE、在他人新聞無端牽扯其他藝人引戰、
挑釁JENNIE粉絲等違規事項檢舉皆其來有自,並非「過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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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補充說明,並修改造成小組長不悅之用詞。
檢舉與上訴純為阻卻違規,以維護更良好的看板使用環境,
絕無刁難或針對小組長之意,如有冒犯之處請小組長海涵。
※ 編輯: LesBleus (1.161.185.52 臺灣), 06/10/2021 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