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bcd0: 舉手發問:「那如果像我跟湯圓合辦,湯圓是講座主辦人,他 09/17 11:07
→ abcd0: 邀我主講,那要認定誰能發文?」 09/17 11:07
推 yuan7890: 既然你都說「湯圓是講座主辦人」,那應該只有湯圓能發。 09/17 20:35
推 abcd0: 那這樣以楚門的情形來講,他可以改把講座交給其他人主辦 09/17 20:52
→ abcd0: 然後再由其他人邀請他主講~~ 09/17 20:52
→ abcd0: 那不就是現在這個貼文的型式了? = = 09/17 20:52
推 sisistar: 樓上講這麼白好嗎?以後版規就變成講座的實質主辦人, 09/18 09:19
→ sisistar: 不得以任何形式在catch版作廣告要約的宣傳了 09/18 09:19
※ 編輯: ManaBear (140.119.68.56), 09/18/2015 09:44:47
→ ManaBear: 謝謝DM與板友意見,板主群已經增加板規補充 09/18 09:45
推 abcd0: 把版規制訂清楚點這樣很好啊,像現在這樣寫,就很明白了。 09/18 15:06
→ abcd0: 只要貼文者是真的實質參與了「辦理活動」,那就可以貼文~ 09/18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