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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說的很有道理啊 不過類比錯誤 ※ 引述《meblessme (地球太可怕我要回火星)》之銘言: : 簡單來說 : 個人當然不反對一個作者應該擁有其作品所有的著作權 : 但在這個腦子不值錢的世界 : 尤其又是對岸 : 平平都是動腦袋 : 編劇 : 各種設計師 : 歌手 : 專案編輯 : 遊戲碼農 : 發明家 : 反正各種不是自己是老闆的 : 好像所有的 : 發明權 演唱權 著作權 生產權 販售權 沒錯啊 很多設計師設計出來的產品所有權都是屬於公司的 所以才會有設計師要出去自己開工作室 但重點就是 設計師有領薪水啊 公司請你設計文案 公司還有請業務接case 公司還有請人事計算成本、請公關維護形象 設計師的產出 建立在很多人的後援之下 同樣的 就連鄧紫棋三個字都是有版權 : 幾乎大部分都不是自己的 : 那為什麼小說作家的作品就應該是小說作家的 而小說家...有基本薪資嗎? 有用到公司電腦碼字嗎? 蹭到公司網路找靈感? : 要慘應該大家一起慘…… : 當然網文這個合約是比上述還過份很多 : 其實認真說 : 法律應該規定 任何發明權跟著作權 : 不得完全販賣才正確吧! 網文創作者跟Youtuber比較像 公司的存在是提供平台 抽錢做為收益 抽的錢才是前述營運成本 舉凡 Google play 或是 Apple Store 、 各種網拍網站都是類似的 做的是通路平台 因為公司賺的是平台本身的"大平台" 可以掛廣告、賺流量 而不是創作者的版權 這就是為什麼小說家不適用這種合約 不然可以學賠總 訂閱不夠沒關係 不夠的公司還補貼給你 還幫小說作者開個訓練班 書直接太監了還表揚加錢 這樣公司拿IP應該沒什麼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7.12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Fantasy/M.1588574579.A.C01.html
darkbrigher : 賠總也沒黑心到整個IP全拿 05/04 14:55
poltmer990 : 其實小說作者原本是走「藝人模式」:多數底層薪水很 05/04 15:02
poltmer990 : 低,但一旦成功就會非常成功,所以還是很多人嚮往 05/04 15:02
poltmer990 : 「研究員模式」則是均富的情況:平均薪水遠高於一般 05/04 15:05
poltmer990 : 特別成功的 名利雙收;底層的 只比平均高20% 05/04 15:07
knight714 : 賠總根本不需要你的IP阿 你的IP會賺錢的他還不要勒 05/04 15:09
poltmer990 : 現在小說作者是「傳銷人模式」,具體我就不說了,反 05/04 15:10
poltmer990 : 正一代不如一代就是了 05/04 15:10
rofellosx : 藝人模式??藝人創作了什麼??大部分都是勞動而已.. 05/04 15:50
charles226 : 藝人本身能讓人買單就創造價值啦 05/04 16:38
saltlake : 拜託好吧,藝人模式? 有些藝人光靠臉蛋身材就足以 05/04 17:24
saltlake : 令消費者大買單了,還藝人模式咧 05/04 17:24
poltmer990 : 藝人模式就是大部分你沒聽過的小藝人吃土啦 05/04 18:21
poltmer990 : 只靠明星夢在苦苦支撐著 05/04 18:29
poltmer990 : (當然明星夢必須有一定可能性…不然就是傳銷模式) 05/04 18:39
saltlake : 台灣18線藝人,上通告僅5百塊 2017-09-16 05/04 21:45
darkbrigher : 啥鬼阿 韓國藝人模式是有培訓學唱歌跳舞健身 05/05 00:57
darkbrigher : 起點作者根本都野生放養只能靠全勤領點茶水費 05/05 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