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有關圖書館研究、發展及服務事項。
第 22-1 條
中南部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與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中南部單位及辦公室間業務聯繫事項。
二、關於本院受理及協調中南部民眾陳情請願事項。
三、關於本院中南部委員服務及聯繫事項。
四、關於中南部服務中心秘書及庶務等事項。
五、關於中南部服務中心員工訓練進修事宜。
六、其他有關中南部民眾服務事項。
第 22-2 條
議政博物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政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及展覽事項。
二、關於議政史料之分析、研究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議政史料數位化及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議政資料之聯繫服務事項。
第 23 條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
、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
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
第 24 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
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
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
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
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
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
、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
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
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
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
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25 條
法制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
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26 條
預算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五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助理研究員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
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 27 條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
職等;編審三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專員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事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
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27-1 條
中南部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分析
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
等;科員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
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27-2 條
議政博物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科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三人
,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第 28 條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前項聘用人員之待遇,除依相關規定外,得由立法院另定之。
第 29 條
立法院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
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30 條
立法院設主計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31 條
總務處警衛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督察員一人、警務員一人、分隊長四人、小隊
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警務佐一人、隊員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掌理本院安全維護與警
衛事宜。
前項警衛隊員警,由內政部警政署派充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駐衛警,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本院安全維護遇有特殊情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增派人員。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 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
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
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
、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3 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
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
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
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
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
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
前條之規定。
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
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
作年資結清事宜。
第 33-1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所需人員,優先自臺灣省諮議會移撥,其中原依雇
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
十七條之二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33-2 條
為配合第七屆立法院委員會組織調整及人員精簡,立法院任職滿二十年,年滿五十歲任用
、派用之人員,得准其自願退休,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受公務人員
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自願退休人員之職稱及數額,依下列各款規定,並依申請順序核准之:
一、參事以上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七人。
二、秘書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或單位副主管共四人。
三、編審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四人。
四、科長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四人。
五、專員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四人。
六、編輯、科員、校對員、書記或同陞遷序列職稱者共四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人員自願退休,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之職缺,為參事、委員會秘書
、編審、科長、專員。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依第一項辦理自願退休者,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慰
助金,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者,減發一個月之慰助金,實施日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但於實施期間屆齡退休者,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慰助金。
前項慰助金指俸額、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
休月數之慰助金。
依第一項辦理自願退休之人員,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
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已投保年資,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
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基準,發給補償金。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
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立法院;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
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引述《tiffany0206 (瑾)》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DSHWindband 看板 #1CIl_CMq ]
: 作者: tiffany0206 (瑾) 看板: NDSHWindband
: 標題: [轉錄][情報] 7/25大葉校友管樂團99年度公演
: 時間: Sat Jul 24 22:59:23 2010
: ※ [本文轉錄自 MusicStudent 看板 #1CIl-pVC ]
: 作者: tiffany0206 (瑾) 看板: MusicStudent
: 標題: [轉錄][情報] 7/25大葉校友管樂團99年度公演
: 時間: Sat Jul 24 22:58:58 2010
: ※ [本文轉錄自 KyoumeiWinds 看板 #1CIFm_y7 ]
: 作者: MetaMisty (令狐玄銘) 看板: KyoumeiWinds
: 標題: [情報] 7/25大葉校友管樂團99年度公演
: 時間: Fri Jul 23 10:19:37 2010
: 大葉管樂校友團
: 9
: 演出日期:99年07月25日(星期日) 9
: 演出地點:員林演藝廳 (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二巷99號) 年
: 演出時間:19:30 度
: 指 揮:曾志明 老師 公
: 演
: 演出曲目:
: Centuria
: To The Summit
: Amazing Grace
: Mountain of Dragons
: Pirates Of The Caribbean At World's End
: 篤姬
: The Phantom Of The Opera
: J-pop HITS
: 入場方式:免費索票入場
: 索票方式:1、0911096057 or tiffany0206@msn.com 蔡小姐
: 2、http://www.wretch.cc/album/dyubd 大葉管樂校友團留言板留言索取
:
: 3、表演當日至員林演藝廳索取
: ★★歡迎踴躍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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