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ber: 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也幫經營藥房資格 11/30 21:24
→ Uber: 解套了...不然真的沒牌沒人 11/30 21:24
→ gentlwind: 只是暫時解套.兩年後未取得檢定資格就不再具有資格 12/01 08:44
→ gentlwind: 此次也一舉廢掉了過去中藥房牌照世襲不管知能的問題 12/01 08:46
推 daviking: 還蠻不錯的,至少可以減少到處亂搞的問題 12/01 14:41
推 WeaveBear: 十五條,現在哪個方劑不在固有成方裡面,根本偷渡部分 12/01 17:34
→ WeaveBear: 診斷權,這還能讓它過?那還要中醫師幹嘛? 12/01 17:34
我只是從實務角度陳述一個現實狀況:民眾事實上都自己診察判斷處方.
15條可以說是遷就現實、減少販賣業者被檢舉的機會.
拿掉固有成方、改成「依照中醫師處方」或是點點點.其實我沒意見.
沒意見的原因是民眾根本不鳥我們.法律只罰業者不罰民眾.
※ 編輯: gentlwind (106.104.66.134), 12/01/2015 17:54:39
推 BiGiLa: 因為以前民眾生病會拿家裡的驗方去抓藥 藥材使用很自由 12/02 17:09
→ BiGiLa: 目前應該是除了毒劇藥以外都還能隨意買得到 12/02 17:10
→ BiGiLa: 民眾想要藥材都可取得 如此寬鬆 怎麼管得了私賣的藥方 12/02 17:13
→ BiGiLa: 但是要管會有一些"範圍"的問題 12/02 17:14
有方法可以管但是沒人沒錢沒意願.民眾也不會感激甚至倒打一耙
※ 編輯: gentlwind (112.104.79.235), 12/02/2015 22:58:24
推 breaksoul: 像現在民眾不就是去藥局找藥師問要吃啥成藥,又不會因 12/03 14:52
→ breaksoul: 此影響到西醫診所,本來就會有民眾去藥材行了,而且有 12/03 14:53
→ breaksoul: 些藥材行老闆說不定比某些庸醫還強,立法後反而可以清 12/03 14:54
→ breaksoul: 楚狀況並管理之。 12/03 14:54
庸醫這件事可能跟這個事情要分開來討論.依法律執行業務是一個法治的基礎
推 pewdiefish: 太樂觀了… 魏福部根本沒有足夠人力稽查,以後一堆中 12/06 02:48
→ pewdiefish: 藥技術管理士就地當起變相的內科中醫師 12/06 02:48
推 pewdiefish: 看過中藥行門口落地窗用毛玻璃偷偷看診,以後可以直接 12/06 02:59
→ pewdiefish: 明著來,反正都是「依照民眾需求調製固有成方」。15之 12/06 02:59
→ pewdiefish: 2衍伸問題真的很嚴重,系上根本沒幾個人感受到。 12/06 02:59
我在診所執業之後.大概每個月都會知道某某人去找了密醫.不少還搞出一堆問題讓病
人回頭用健保解決.但我不曾檢舉.我也很鄉愿.(其實是怕政府機關洩密被報復.因為都
得具名檢舉才會受理)
我這樣想.民眾也這樣想.因此即使被民眾親身認證為爛密醫也很少被淘汰.我這樣說.
是因為我個人觀察到的密醫形態是「只要他敢就會存在」.其實與法律授權的範圍無關.
也許等哪一天我找到沒有顧忌的檢舉方式,就會去檢舉了。我個人覺得,藥事法形成
一個可運作的正軌營業方式,會吸引較多人改走正路。
再者,大家比較一下
┌───────────┬──────────┬───────────┐
│ │【現行103條】 │【草案的15條之1】 │
├───────────┼──────────┼───────────┤
│[1]中藥材 │輸入、輸出及批發零售│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
├───────────┼──────────┼───────────┤
│[2]中藥製劑 │輸入、輸出及批發 │ 保留「批發」其它取消 │
├───────────┼──────────┼───────────┤
│[3]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 │零售 │ ------取消------ │
├───────────┼──────────┼───────────┤
│[4]傳統丸、散、膏、 │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不含毒劇中藥材『之』│
│ 丹、及煎藥。 │固有成方調配而成 │固有成方,按消費者自用│
│ │ │需求調配而成→零售 │
└───────────┴──────────┴───────────┘
其實丸、散、膏、丹、及煎藥這一項,草案是比現行規定嚴格且限縮了。總括來說,
我個人臆測,這是這是主管機關打算把藥材管理與調劑分開成兩類人員的先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是以103條之1做出新規範,而非修改103條。所以修法後是103條
與103條之一併列。那我們得來看看未被刪除的103條還能有怎樣的效果。
第一項:63/05/31前藥商可繼續經營 →修法後需依照新28-1聘人管理
第二項:82/02/05前列冊或領證者可繼續經營 →同上
第三項:前項之業務範圍(見上表) →範圍衝突
第四項:前述人員+檢考+駐店管理3年取得的資格條款及業務範圍
(比上表多一項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此條款從未實施
※ 編輯: gentlwind (106.104.82.114), 12/08/2015 11:24:00
→ RX110: 103條確實充滿爭議,話說當初中藥商收買立委修法都判刑了.. 12/12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