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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一下此次議題 有關該次引起爭議之活動,如先前公告之說明 審核時由於管理者我個人疏失,許可了此次活動於板上宣傳 之後活動結束並在板上引起爭議,管理者日後針對類似活動會更謹慎把關 但對於已結束之活動,認為無回頭再行處理之必要 而此疑慮已有板友向組務提出檢舉,也希望板友討論時勿再糾結於此 本板的走向仍然不會開放特定公司團體或個人之營利活動與行為 這方面一定會盡力嚴格把關,也歡迎板友幫忙提醒與反應 這次的討論串正反兩方意見內容均相當豐富,可供許多板友參考 但目前並不會影響本板的運作走向,謹此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73.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S_TEACHER/M.1447434844.A.AFC.html
shemie: 請問paul5566的處理了嗎 11/14 01:14
diego99: #1MD3hyp5 (CS_TEACHER) 這篇的還沒結束喔 11/14 01:17
diego99: 還是這篇其實根本沒有徵得版主您的同意? 11/14 01:18
shemie: 不論罵誰,那些字眼都不好 11/14 01:18
CCOwen: 謝謝diego99提醒,已刪文處理 11/14 01:52
shemie: 謝謝版主明快處理。希望版務越來越好。(我說真的 11/14 01:52
happy138: 保羅只是罵洪秀柱,竟然也會被水桶? 11/14 02:03
KDDKDD: 我只想問。以往徵師文是退文加禁言一個月。為什麼這次只是 11/14 08:31
KDDKDD: 因爲活動結束就不用禁言加退文 這不符合公平原則 11/14 08:31
happy138: 就說法律不溯及既往,版主當下說沒違法,事後再鞭是? 11/14 09:46
diego99: 癥結點在於我上面推文說的那一篇,版主到底有沒有同意, 11/14 09:48
diego99: 要不然不應該只對一篇有印象,是吧? 11/14 09:48
KDDKDD: 我實在很懶得電你 溯及既往這樣用?! 虧你自稱是法律系 11/14 10:15
KDDKDD: 還是你只是修個社區大學法律學分就在賣弄一知半解的知識 11/14 10:16
averagekuo: 感覺應該是請社會科老師解釋的時候了,行政疏失與信 11/14 15:40
averagekuo: 賴保護原則,以及行政程序法119條中信賴不值得保護的 11/14 15:40
averagekuo: 情況是否適用!!咱們回歸補教,請社會科老師提出看法吧 11/14 15:40
averagekuo: ~ 11/14 15:40
happy138: 還社區大學咧,我正統法律系畢業,哪像你? 11/14 20:13
happy138: 連波波都有落日條款了,你懂不懂信賴保護原則啊? 11/14 20:13
happy138: 版主認定沒有違規,就是合法,事後版主道歉也不能影響判 11/14 20:14
happy138: 決 11/14 20:14
happy138: 事後改版規或是改認定標準,根本不能回溯既往~ 11/14 20:15
happy138: 這就是法律的安定性! 11/14 20:16
happy138: 版主的疏失,根本不是可歸責事由,怎麼可以歸責在詹浩~ 11/14 20:17
j0958322080: 咦你不是醫學系嗎? 11/14 21:09
averagekuo: 信賴保護不是無條件無限上綱哦,而且 不是版主核可就 11/14 21:11
averagekuo: 具有合法性。 今天就是因為事件本身違法(版規),版主 11/14 21:11
averagekuo: 卻核可造成行政疏失,所以才討論信賴保護原則 11/14 21:11
averagekuo: 所以需要討論的是行政程序法119條中,信賴保護原則不 11/14 21:12
averagekuo: 保護的部分是否符合,以及對應公益的保護及私益大小是 11/14 21:12
averagekuo: 否應撤銷 11/14 21:12
averagekuo: 不保護部分:(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 11/14 21:16
averagekuo: 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11/14 21:16
averagekuo: 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 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 11/14 21:16
averagekuo: 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 11/14 21:16
averagekuo: 不知者。 11/14 21:16
averagekuo: (2)(3)有討論空間哦 11/14 21:16
averagekuo: 法規無修訂無溯及既往問題哦 11/14 21:25
shemie: 太專業了,看不太懂。但是願意打這麼多字,佩服佩服 11/14 21:27
averagekuo: 另外,招募限年齡本身就真的違反就服法囉~ 11/14 21:50
shemie: 跟diego的意見一樣耶。但是我只是比較好奇,那到底什麼可 11/14 22:00
shemie: 以當作標準?學歷?或是都是不能拿出來當成標準? 11/14 22:00
shemie: 但是行政機關包含ptt的版面嗎?這我不太了解 11/14 22:15
averagekuo: 因為用行政程序比喻比較適當~情境也較符合(行政機關常 11/14 22:19
averagekuo: 需核可一般人民申請事務) 11/14 22:19
KDDKDD: 學歷可以 年齡不行 11/14 22:21
shemie: 好妙!難怪很多人不懂這個標準,因為我覺得不太合大家的 11/14 22:29
shemie: 預期 11/14 22:29
shemie: 如果是我,我可能會覺得,假設我就是要年輕人,男生要役畢 11/14 22:30
shemie: 女生比較細心就會寫上去了 11/14 22:30
diego99: 要求役畢也是違法的喔XD 11/14 22:46
shemie: 我站在一般沒有認知到這樣的人立場想的 11/14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