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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統一的駐板法務 要出來告訴我要告什麼嗎 如果要告誹謗的話 (懶得看的人可直接看黃字) 第 310 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然後我記得食安也算公共利益喔 (判決待找) #釋字509解釋理由書節錄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 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 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 。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我們來看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 重訴字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者,不罰。」 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利益衡 量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上開刑法之規定,亦應列入個案加以認定。?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 ,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 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 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 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雖 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述 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94號 有興趣的也能去看看 至於適當之評論 原po的文真的中肯不偏激 也以善意發表阿 阿懶得看那麼多的 我直接古狗一個新聞給你 https://m.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44575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食安問題本是可受公評之事,食力的報導內容也沒有貶損原告的文字 ,因此將被告等4人處分不起訴。 再一篇新聞(?) https://e-info.org.tw/node/77513 何謂「適當評論」: 任何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無情緒性 或人身攻擊言論,就是憲法保障的「意見陳述自由」,也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謂的「適當 評論」。 所以看到這篇的統一法務 可以說一下你們要告什麼嗎 硬拗工廠裡沒有任何一隻蟑螂 是原po丟進去的嗎= = 補充 以後遇到這樣的事件 1. 請把異物交給第三方化驗 (e.g.衛生所) 2. 直接po爆料公社 那裡輿論飛比較快 我記得CVS有駐板記者阿= = 都抄一堆沒任何新聞價值的分享文不是嗎 3. 你家附近如果有大學有法律系的話 可以問問看有沒有法律服務社 都是免錢的 學生還會幫你問律師該怎麼辦 我之前也遇過有人買到瑕疵品 我們告訴他要怎麼跟廠商主張的 還有不要被一堆法律用語嚇到 例如飽留法律追溯拳 4. 這篇收得到法務站內信嗎 能家兒好期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227.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VS/M.1565735607.A.52C.html
a27588679: 統一或成最大贏家08/14 06:38
hr07: 樓上推08/14 06:46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6:48:06
Vram: 說告 只是嚇你啊,膽子小的就直接縮了,不用真的提告08/14 06:48
是啊 唉 真的很不希望大家被法務唬弄過去 但真的很多人會怕就是了 想到我未來說不定會成為這種嚇小老百姓的人 就覺得好可怕 完全背離踏進這條路的初衷= = 駐板法務們可以分享一下心得嗎:)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6:55:36
marx0126: 覺得不會提告的才是腦子不清楚吧 這事件不管贏或輸他如08/14 06:55
marx0126: 果不刪文統一一定告 不告等於商譽受損告了他對社會有交08/14 06:55
marx0126: 代他一定說捍衛自身清白 況且他還讓人檢查過 小蝦米對大08/14 06:55
marx0126: 鯨魚他盤算過你沒時間跟精力陪他玩 在你沒空陪他玩 玩了08/14 06:55
marx0126: 又不一定贏的狀況下有幾個人要花時間去跟他搞 在旁邊喊08/14 06:55
marx0126: 燒最會而已08/14 06:55
我這篇不是在譴責原po不繼續跟統一玩 (一般人誰想跑法院) 而是以法律的角度好奇到底能告啥 (所以我認為會贏啦… 甚至我覺得根本連起訴都不會) 還有新聞竟然完全沒人敢報…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7:10:15
navicrops: 你身為法律人 卻不懂提告只是一種恐嚇的手段而已08/14 07:13
navicrops: 整個抓錯重點 他從來沒在乎過能告什麼阿 能嚇人就好08/14 07:14
窩還沒畢業 不懂社會險惡:( 2021要國考的國考仔 單純好奇能告什麼QQ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7:17:20
fman: 哪間媒體敢報就等著被抽廣告啊,所以PO爆料說不定還比較有用08/14 07:16
fman: 起碼看的人多 08/14 07:17
jin956: 推marx0126 一般人沒時間跟精力陪他玩 就算贏了又怎樣 08/14 07:23
jin956: 一告再告三告 玩到你不想玩為止 你有幾年可以這樣玩 08/14 07:24
唉 看來我花快一小時 發了一篇廢文:( 下午起床自删 當幫自己複習刑法= =
PPPGGG: 法務戰隊站粗乃08/14 07:34
※ 編輯: imjungyi923 (101.8.227.46 臺灣), 08/14/2019 07:38:53
wtfconk: 大部分公司法務的存在價值主要不就是當個門神嚇人用的嗎? 08/14 07:47
wtfconk: 曾被某國際I廠喊保留法律追訴權,直接回洗他的臉,法務咧… 08/14 07:49
wtfconk: 統一對這件事的處理方式似乎就是冷處理,只是現在好像出了 08/14 07:52
wtfconk: 個豬隊友?好在碰到的是被嚇到的板友而非惹到其他人… 08/14 07:52
jht37: 推原Po這篇文! 08/14 07:54
mikonico25: 希望能保留這篇 至少小老百姓們可以了解一下相關法條 08/14 08:01
mikonico25: 跟案例 之後不幸遇到類似事件也有個參考 08/14 08:01
yeardoss: 廠商沒明說 不是要告毀謗 而是懷疑蟑螂是原po自己放的 08/14 08:06
yeardoss: 要告恐嚇詐欺 換作是我 我當下開吃沒錄影我也會縮 08/14 08:07
yeardoss: 大公司律師一堆陪你玩 小老百姓玩不起 08/14 08:08
bccbus1228: 提告能捍衛商譽XD一定是沒上過危機管理… 08/14 08:08
pederast: 重點不是能告什麼,而是要透過"告"的手段達到平息事情 08/14 08:13
citywanderer: 說到這 交給衛生局就夠了嗎?衛生單位如果吃案呢? 08/14 08:37
en90508: 有沒有人知道該品種生物是在煮便當時就進去還是之後才放 08/14 08:58
shadwell: 只能說吃定一般人怕麻煩 真的靠北 08/14 08:58
tengobo: 找立委 08/14 08:58
en90508: 入的,這種化驗的出來嗎? 08/14 08:58
shadwell: 跑警局跑地檢 或許最後不起訴 但要花勞力時間 08/14 08:59
misu2718: 官僚最會先通報再去"突檢",然後1.查無不法2.有小缺失 08/14 08:59
misu2718: ,但跟本案無關,3.有缺失,限期改善...然後消費者吃屎 08/14 08:59
misu2718: 。 08/14 08:59
en90508: 我也覺得是怕被說該生物是自己放的,如果確定這種化驗的出 08/14 09:01
vicky8452514: 別刪別刪,我這小老百姓還是要知道的~ 08/14 09:02
en90508: 來,那就不用怕了不是? 08/14 09:02
fcz973: 他現在態度就是反正證據我收走了死無對證,你要證明所述為 08/14 09:04
fcz973: 真實,根本不用用到後段公益的部分 08/14 09:04
Miaplacidus: 推這篇 08/14 09:08
wormwood0: 推 08/14 09:19
pibred: 威脅提告以消失事件 08/14 09:30
Martie: 不管要告什麼 讓原po心生恐懼刪除文章他們就贏了 08/14 09:34
ealleneee91: 說老實話 從來沒見過有這種處理方式 08/14 09:45
ealleneee91: 一般不都是直接退費再送一個一樣的 或其他折扣摸摸 08/14 09:46
ealleneee91: 頭? 08/14 09:46
ealleneee91: 這處理手段簡直嘆為觀止 08/14 09:46
xiaoxiao: 統一我給負評 08/14 09:51
bettybuy: 呃如果大概了解訴訟流程出庭還好,如果具備基本法律知 08/14 10:14
bettybuy: 識,就不會怕被告了,所以原PO讓更多人知道小知識不好 08/14 10:14
bettybuy: 嗎? 08/14 10:14
ts311005: 請不要刪+1 08/14 10:26
carbonara: 留著吧~ 08/14 10:29
tonyselina: 科學家:這小波浪 實力不夠 大小聲會被笑 08/14 10:37
iiichu: 吃到跟蟑螂一起煮或一起裝的食物 完全不是退款就可以的受 08/14 10:38
iiichu: 害程度 統二要告不會贏 但對他養的法務來說就是工作 對受 08/14 10:38
iiichu: 害的消費者來說卻要耗費額外的心力(除非是學生 那我會建 08/14 10:38
iiichu: 議跟他玩) 08/14 10:38
enamor753: 以後買全家的好了 08/14 10:39
std910866e: 我覺得告不成啦,但原po他不想惹麻煩也是情有可原啦 08/14 10:42
std910866e: 唉 08/14 10:43
wsx321edc: 推,這篇可以保留嗎~ 08/14 11:00
yeardoss: 問題是人家都很「客氣」地跟你說該物種從未出現在廠區 08/14 11:04
yeardoss: 也就是換你要證明這蟑螂是本來就在便當中而不是你放的 08/14 11:05
yeardoss: 你沒辦法證明就只能縮了 08/14 11:05
nikewang: 商譽受損如何證明? 反倒是統一的營收每年履創新高耶... 08/14 11:07
nikewang: 商譽受損還可以營收每年攀升 真是不可思議 08/14 11:07
adon0313: 那就禁止po -4商品阿 被告更衰 08/14 11:11
longkiss0618: 一篇新聞都沒有 就知道這隻鯨魚有多大 08/14 11:24
francmiss: 推推,不要刪+1 08/14 11:34
newstarting: 不意外啦 小蝦米怎麼對抗善良正直企業呢 大家小心喔 08/14 11:37
aapplestore: 下次可以直接連絡民間的消基會看看~ 08/14 12:17
JOYJS: 推一下,留文不刪。 08/14 12:20
w4: 看吧處理不當更糟糕 08/14 12:26
lbjstar: 先嚇嚇你 08/14 12:30
tjbulls: 不要刪啦 08/14 12:45
uio3344: 推 請不要刪 08/14 12:53
ookiniSN9: 常看見全家、萊爾富的新聞 但統一真的完全沒有 有夠噁 08/14 12:56
ookiniSN9: 的 08/14 12:56
grace00912: 推 08/14 13:05
Ralfchen0429: 有證據就站得住腳,家大業大就可以 08/14 13:29
Ralfchen0429: 不管品管了嗎?看到這樣處理方式, 08/14 13:30
Ralfchen0429: 以後不買你們家商品 08/14 13:31
reyana: 統一的新聞有啦 講好話的就有:p 08/14 13:31
caryyrac: 我的經驗是全家的出包率遠大於-4 08/14 15:47
civiltensai: 統一早就在我的拒絕往來戶名單好幾年了 08/14 15:58
vaude: 吃到蟑螂便當還要被告 笑死 這就是超商便當的水準阿 08/14 16:21
sam613: 事情都被河蟹,出包率當然0呢....zzz 08/14 16:37
caryyrac: """我的經驗"" 08/14 16:53
cele28: 出事都是they的錯 自己永遠是受害者 08/14 16:54
alloutof: 爛公司 08/14 16:55
tonyselina: 某樓說的正確 全家跟義美出包>>>小7啦 ^_<<< 08/14 17:06
tjbulls: 現在知道為何7-11新聞這麼少了吧(菸 08/14 17:39
Asato163: 推這篇,看清嘴臉也好 08/14 18:25
pomelowe: 食品化驗不在衛生所的業務範圍,請直接找衛生局處理喔。 08/14 18:52
cvspka02953: 法務工作就是拿來嚇人要你不去告他們的 08/14 18:54
viviD: 好氣喔!!以後都不去7-11了 08/14 18:55
kamisanma: 百密一疏或許難免,不過統二這種一翻兩瞪眼的處理方式 08/14 19:13
kamisanma: 很難接受 08/14 19:13
thomaschion: 以後這種事還是給衛生單位吧 08/14 19:56
ayanat: 推 08/14 20:20
wtfconk: 除非你是在臺北市,不然其他縣市的衛生單位也別指望了 08/14 20:53
tonyselina: 想太多了 之前好幾起食安通報都是非北市 08/14 22:51
tonyselina: 別自以為是了 08/14 22:51
shanwenwen: 推 08/14 23:50
wtfconk: 食安通報不代表積極做事的是該縣市好嘛…還自以為是咧在 08/15 03:47
wtfconk: 自介唷XD?急成這樣不說還以為是內部同仁…若不是的話自己 08/15 03:47
wtfconk: 跟他們交手過就知道了,不用在那邊裝多重視多積極,早期處 08/15 03:47
wtfconk: 罰賣牙線棒這類的民眾倒是很積極啦www 08/15 03:47
chick11: 不要自刪拜託,有些推文不知道兇什麼,我自己不是專業但 08/15 06:01
chick11: 會想長知識,以後遇到類似情況才能評估怎麼選擇,一句小 08/15 06:01
chick11: 蝦米對抗不了大鯨魚酸很簡單。 08/15 06:01
meimeiamy: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8/15 14:06
cookkk: 拒買桶二啊啊,這樣欺負他們的衣食父母 08/15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