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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mjungyi923 (邊緣BL寫手 小旋風伊咪達)》之銘言: : 標題: Re: [記錄] 便當事件總結 : 時間: Wed Aug 14 06:33:23 2019 : : 有統一的駐板法務: : 要出來告訴我要告什麼嗎 : 如果要告誹謗的話 : (懶得看的人可直接看黃字) : 第 310 條 : :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 然後我記得食安也算公共利益喔 : (判決待找) : : #釋字509解釋理由書節錄 : :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 : :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 : 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 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 務 。 : : : 第311條 :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其實推文有人講正確答案了,我稍微整理一下 刑法310 III的結構搭配第一項的構成要件,可以整理出兩種違法樣態: 1.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無法證明為真實(捏造敗德事實) 2.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涉於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洩漏不堪隱私) 反過來說,也可以整理出兩種不罰的態樣: 1.足以毀損名譽→但可以證明為真實→不罰 2.足以毀損名譽→無法證明為真實→但不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相關→不罰 這件事情,在「該品種異物確實為便當裡出現」這件事為真實的前提下 其實是不罰態樣的第一種,也就是: 「原原PO貼出便當裡有該品種異物這件事,足以毀損廠商的商譽,但因為是真實的,所以不成立毀謗罪」 後面可以不用再審查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 不過癥結點就在於這個前提是否成立,也就是推文有人提到的訴訟舉證問題 今天證物已經被廠商取走,而且找了專人檢查廠區,聲稱「未發現此品種異物」 如此一來對於原原PO就非常不利,因為他可以證明自己言論為真實的唯一證據被拿走了 整件事情走到訴訟上就會變成: 「廠商告原原PO毀謗,並拿出檢查報告證明廠區沒有此品種異物,而原原PO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的言論為真實」 就算法官覺得事有蹊蹺,但司法就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情勢對於原原PO可以說是壓倒性不利 總而言之,如果廠商的態度是這樣子 以後我如果吃到有問題的食品,應該不會跟廠商聯絡 而是直接送主管機關(除了衛生局,我覺得消保會也可以一併送看看) 等拿到進一步主管機關的案件處理結果 再把可以證明為真實的報告內容,拿到版上跟大家分享 這樣應該是避免爭議比較好的方式 : 我們來看看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 : 重訴字1009號民事判決 : 裁判要旨: : :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 者,不罰。」 : : 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利益衡 : 量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上開刑法之規定,亦應列入個案加以認定。? : :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 : ,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 : 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 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 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 : 然事實陳述與發表意見仍有差異,因事實本身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 : 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 : 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雖 : 兩者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惟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雜論敘,事實敘述 : 與評論混一談時,在評論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97年度自字第94號 : : 阿懶得看那麼多的 : 我直接古狗一個新聞給你 : https://m.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44575 : :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食安問題本是可受公評之事,食力的報導內容也沒有貶損原告的文字 : ,因此將被告等4人處分不起訴。 : : 再一篇新聞(?) : https://e-info.org.tw/node/77513 : 何謂「適當評論」: : 任何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評論意見」,無情緒性 : 或人身攻擊言論,就是憲法保障的「意見陳述自由」,也屬於刑法第310條所謂的「適當 : 評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88.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VS/M.1565759258.A.160.html
Thewayfrom: 是不是一開始就不該找廠商,還把東西交還給他們 08/14 13:23
我覺得拿回給廠商這件事是對的 畢竟廠商是製作者,如果他願意改善,那麼直接交給廠商是讓廠商改進的最快方式 這樣一來,反而對所有消費者是最有利的 我相信原原PO也是出於這份對廠商的信賴,所以才把便當交出去 (畢竟我想會待在這個版的人,應該都是比一般人更常使用超商的族群) 然而今天廠商的處理卻完全踐踏了消費者的信賴 姑且不論這些法律上的討論,我個人會覺得很寒心 連鎖企業應該負有更高的品管義務與社會責任,我也曾經以為-4能做到這些 沒想到結果是這麼讓人失望 交給主管機關,對於廠商其實是最不利的 因為他會面臨到無預警的查驗,而且檢查當下所停擺的生廠線也會有經濟損失 如果今天是一個「願意主動改善」的廠商,交給主管機關,反而會延滯廠商自主改善的機會 然而今天這件事的廠商,卻是主張查無異狀,要求原原PO刪文息事寧人 那我想,面對這樣的廠商,我們也只能去選擇一個對所有人都相對不利的方式來處理了 ※ 編輯: catvvine (36.227.88.99 臺灣), 08/14/2019 13:36:17
watarasejz: 不,是你買到食物的當下不在店內食用,而是帶回家自用 08/14 13:29
watarasejz: ,這時變成你要舉証東西不是你自己另外加進去的 08/14 13:29
watarasejz: 所以才會像前面有人吐槽的,以後要吃東西要先錄影存證 08/14 13:31
經過檢驗,是可以查出到底是生產過程混入還是事後混入 ※ 編輯: catvvine (36.227.88.99 臺灣), 08/14/2019 13:36:53
TWUYW: 感謝分享 08/14 13:39
Or3: 推 自從Lx33之後就不太買統一商品 08/14 13:41
tackcalb: 以後要隨身穿戴『進食記錄器』了 08/14 14:12
CREA: 對方一開始沒說 中途才提到經分析 異物非生產過程混入 08/14 14:16
ntups: 只能靠消費者自己抵制不良廠商了 08/14 15:09
iiichu: 行政院消保會很弱 只會一直把問題推給部會 要就找民間的 08/14 15:11
iiichu: 消基會 他們不需要廠商廣告費但想要新聞曝光 就會幫忙 前 08/14 15:11
iiichu: 提是統二的勢力還沒伸到那裡去… 08/14 15:11
kuyfd456: 聽起來不論如何,這廠商真是令人失望 08/14 15:12
pillmedicine: 廠商處理手段令人失望 08/14 15:42
walay211: 台灣的法是給有錢人玩的 要相信台灣廠商 原本就是不切 08/14 15:52
walay211: 實際的事情 08/14 15:52
en90508: 交給廠商分析也不中立阿!誰知道分析的是哪隻呢? 08/14 15:57
Vilehawk: 推 08/14 16:23
rich25: 舉手發問 ~現在第一條走不通能不能直接走第二條,不能證明 08/14 16:28
rich25: 真實但無關私益且與公益相關? 08/14 16:28
amy4834202: 想知道這家廠商的名稱,感謝 08/14 17:05
sk6: 以後吃東西都要帶開箱記錄器啦! 08/14 17:09
pttnowash: 的確沒錯 現在包裹開箱都要錄影比較好 08/14 17:13
pttnowash: 行車紀錄器 08/14 17:13
pttnowash: 行人紀錄器 08/14 17:13
fcz973: 消基會介入其實還是要透過媒體報導,不然你會定期去看消基 08/14 17:13
pttnowash: 行房紀錄器 08/14 17:13
fcz973: 會網站嗎?最後還是回到大財團控制媒體消音的迴圈。 08/14 17:13
weiike: 媒體不敢報還有一個點,沒任何證明蟑螂一開始就在便當內, 08/14 17:20
weiike: 媒體自己也吃虧很多次啦 08/14 17:20
fcz973: 說個笑話,媒體報導前會查證 08/14 17:44
mikonico25: https://i.imgur.com/1TWPBuR.jpg 廠商資料 08/14 18:07
keddy1978: 從布丁事件後就不吃統一的東西了,這次這件事這樣處理 08/14 18:41
keddy1978: 應該也不太意外,現在去超商都以全家為主,能不去小七 08/14 18:41
keddy1978: 就不去 08/14 18:41
muzik: 人家股價300欸你教人家做生意? 08/14 19:02
Holabrown56: LX33事件是什麼? 08/14 19:21
std910866e: 唉 滿可悲的 08/14 19:22
quiy: LX+數字益O菌 08/14 19:33
ssd860505da: 可是要如何證明異物本來就在便當裡?沒有開箱錄影, 08/14 20:02
ssd860505da: 只能測謊證明? 08/14 20:02
wtfconk: 其實你只要沒有從商店架上取出到開封的詳盡過程不中斷錄 08/14 20:11
wtfconk: 影,就算投到主管機關衛生局什麼的,官方要幫業者講話都還 08/14 20:11
wtfconk: 是找得到理由啦,以前就買到過期產品投訴過新北衛生局了, 08/14 20:11
wtfconk: 官覆屁話重點說無法證明消費者提供的過期品就是買到的過 08/14 20:11
wtfconk: 期品blahblah的,總之理由伯一堆,這種主管機關只有重罰民 08/14 20:11
wtfconk: 眾時很有魄力,遇到廠商只會縮 08/14 20:11
amy4834202: 有沒有人願意簡單整理以前的「事件」,太雷了 08/14 21:12
doggie175: 以後只去領錢 08/14 21:15
tjbulls: 依照你這樣說 那怎樣做都不對阿 08/14 21:42
vaude: 發文陳述便當有蟑螂到底要被告什麼東西啊 笑死 08/14 22:29
alonzohorse: 消費者就是弱勢啊,因為沒種抵制,廠商就是讚 08/14 22:30
p3962260: "拿出檢查報告證明廠區沒有此品種異物" 有點好奇到底怎 08/14 22:39
p3962260: 明蟑螂不是他們家的? 驗DNA嗎? 08/14 22:40
p3962260: 檢查報告是誰出的? 公信力就是個問題了 08/14 22:42
C4F6: 真的很常用超商,真慶幸高雄車站換廠商 08/14 23:00
sa87a16: 別吵了,繼續支持就對了 08/14 23:08
sequence: 推 廠商這種處理方式真的讓人很失望 08/15 00:32
tonyselina: 車站是全國一起統包的 全家這次全國台鐵拿下了 08/15 00:58
nokia62485: 當時候應該把蟑螂驗DNA,然後在到廠房附近找尋蟑螂 08/15 01:11
nokia62485: 這樣驗完要是能證明是同一個大家族的蟑螂,就能證明啦 08/15 01:12
Tbeck: 推這篇的說明! 08/15 01:20
o56432: 整件事情下來,比起生氣,我覺得更多是對廠商的失望 08/15 02:54
red2010: 失望+1 08/15 03:31
chidori728: 這麼大的公司卻是這樣的處理態度,讓人心寒 08/15 05:00
mono1023: 我才不信便當生產線會做什麼檢驗 08/15 08:57
covenant: 推 08/15 11:14
nickle: 推 08/15 11:23
tedc21thc: 告什麼不重要 讓你跑法院就飽了 08/15 15:32
ceoleaf: 推 08/15 21:34
ivygogogo: 推 08/16 00:40
yongguo: 檢查報告會不會就是叫產線主管勾一勾list...XD 08/17 00:48
inga90611: 推 超失望 08/19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