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p1877: 通常會規定當事人檢舉的原因是因為除了當事人外都不太能確 11/09 19:00
→ pp1877: 定那是不是那人的個資,如果非當事人檢舉時說謊無從查證, 11/09 19:01
→ pp1877: 或是那檢舉的非當事人才是始作俑者時,整個狀況會很微妙。 11/09 19:02
→ pp1877: 不過如果通知有疑似洩漏個資的情況,比起處罰重要的是控制 11/09 19:06
→ pp1877: ,並不代表非當事人就沒辦法促使板主行動。 11/09 19:07
→ seanx: 張爸推文都可以罰了 限制PO看板無關資訊不用查證那麼嚴 11/09 20:06
→ pp1877: 那玩梗式張爸推文也罰?不知道是否真實存在的個資也罰? 11/09 20:08
→ pp1877: 查證完整是對彼此都好,避免為了方便而導致更大的問題。 11/09 20:09
→ seanx: 沒事為什麼要做疑似洩漏個資的行為? 11/09 20:10
→ pp1877: 我也可以問沒事為什麼要挑釁?就什麼行為被規範成具體違規 11/09 20:11
→ seanx: 像鴨鴨卡卡那種行為 如果真的有那個人存在 11/09 20:11
→ pp1877: ,而被規範後就要盡量照依據走。 11/09 20:12
→ seanx: 等他發現都已經逍遙法外好幾年了 11/09 20:12
→ pp1877: 所以我不是說疑似洩漏個資的行為板主本來就可以控制的嗎? 11/09 20:13
→ seanx: 你覺得都交給這個組務的組長可靠嗎 11/09 20:14
→ pp1877: 你不信任他是另一回事,規定理應怎走我們應該算有共識? 11/09 20:15
→ seanx: 讓他在組規寫明 不做還可以上訴他失職 11/09 20:16
→ pp1877: 要趕車上班先說到這。 11/09 20:16
→ seanx: 非當事人只有通知權 通知跟正式的檢舉 嚴重性不一樣吧 11/09 20:17
→ seanx: 我是主張非當事人也應該要有檢舉權啦 成不成立讓他去判 11/09 20:17
→ pp1877: 所以你反問的是"疑似洩漏個資"而不是"洩漏個資",正是因為 11/10 11:01
→ pp1877: 嚴重性本來就不同,你強調的點其實是這種行為有挑釁鬧板影 11/10 11:01
→ pp1877: 響秩序的疑慮,實際上並不是真的為是否洩漏個資為重點,至 11/10 11:03
→ pp1877: 少我從你的回應看不出來是,因為實際上你要說服板主這是洩 11/10 11:05
→ pp1877: 漏個資最直接的做法就是證明那個資與自己有連結,板主才有 11/10 11:05
→ pp1877: 理由進行最大限度的控制與處罰,如果是非當事人,那請問我 11/10 11:06
→ pp1877: 上面舉例的玩梗甚至是XXX打球球你帶都有個資,那是不是洩 11/10 11:07
→ pp1877: 漏了誰的個資?那些依你說法為什麼可能會不罰或不成立呢? 11/10 11:09
→ pp1877: 這種罰不罰最重要的點就是那是"明確對象的個資被洩漏",如 11/10 11:10
→ pp1877: 果是會導致看板秩序問題那該重視的是挑釁鬧板等的相關規定 11/10 11:10
→ pp1877: 能不能阻止這種疑似洩漏個資的惡意人士,而不是去讓洩漏個 11/10 11:11
→ pp1877: 資的規定擴展到連疑似都要成立去處理,這遲早會出問題的。 11/10 11:12
→ pp1877: 我相信你應該能理解這差別在哪,不是因為不信任管理者就希 11/10 11:14
→ pp1877: 望規定能以最低程度的檢舉成立去強迫管理者負起全部責任, 11/10 11:15
→ pp1877: 能體諒這短期內確實是個可行方案,但長遠下來並不是好事。 11/10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