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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eChen21 (カンカフェーザアィ)》之銘言: : 一個看起來很有修養的雙馬尾女高中生(槍藏起來) 跟 一個禿頭中年人 : 警察怎麼看都不會找前者吧 (除非是本子 理世ㄉ屁股嘿嘿...) : 偶覺得 依刑訴規定拒絕臨檢而看起來可疑者 本來就是可以逮捕上銬的 : OTT長那樣還想逃跑(而且精神狀態不正常?) : 我是警察也一定覺得有鬼 抓起來合情合理 刑事訴訟法沒說可以上銬逮捕吧 頂多132條說可以用抗拒搜索者,可以用強制力搜索 他應該是被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二項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不得逾越三小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64.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BOO/M.1476882697.A.B1B.html
oz5566: 這麼多法律系10/19 21:13
cpblgu: 也要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這個前鍵吧10/19 21:17
第六條很容易滿足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懷疑這要件太主觀惹,只要警察心裡覺得 事後再想理由
cpblgu: 那可以依大法官釋憲535條 拒絕ㄅ10/19 21:32
可以拒絕啊,只是拒絕應該會被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帶去警察局三小時 要告警察或提起國賠都是事後惹 ※ 編輯: markban (101.12.64.197), 10/19/2016 21: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