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BOO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C_Chat 看板 #1SbnXTp6 ] 作者: weichipedia (善良★小埋騎士) 看板: C_Chat 標題: Fw: [新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 時間: Sun Mar 24 13:40:43 2019 ※ [本文轉錄自 Steam 看板 #1SbnXG8u ] 作者: weichipedia (善良★小埋騎士) 看板: Steam 標題: Re: [新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 時間: Sun Mar 24 13:40:29 2019 我試著整理一下: 判決書(106,民著訴,48):https://goo.gl/nwVgbv 原告(智冠公司)、被告(河洛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徐昌隆) 法院最後整理出來的爭點有五個: 一、原告是否為據爭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二、系爭著作是否侵害據爭著作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 三、如果系爭著作侵害據爭著作,原告何時知悉? 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是否罹於時效? 四、如果系爭著作侵害據爭著作,被告公司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被告公司應賠償之金額為何? 五、如果被告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徐昌隆依公司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是否有理由? 註:據爭著作(武林群俠傳)、系爭著作(俠客風雲傳) 我整理了前三個爭點,剩下的可以自行參考判決書。 爭點一、原告是否為據爭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智冠公司稱已於遊戲外盒及操作手冊版權宣告載明200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pyright, 徐昌隆辯稱,據爭著作由徐的河洛工作室製作,與原告僅具消費借貸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並不當然由原告取得所有權。 法院採信證人之證詞認為,被告徐昌隆當時仍是智冠公司的員工,依著作權法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故原告主張有理。 且縱使被告徐昌隆否認僱傭關係,依當時雙方的委製合約書約定,智冠出資請徐昌隆完成 電腦遊戲著作,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歸於智冠,依著作權法原告依契約約定享有據爭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 徐昌隆辯稱其未電腦程式、美術圖片未移交,而智冠未取得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又稱東方演算公司亦是著作財權人,原告未提出原始創作資料及著作權契約等。 法院不採。 爭點二、系爭著作是否侵害據爭著作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 這部分其實沒什麼爭議,畢竟角色設計以及台詞真的很類似... 法院認為,武林群俠傳與俠客風雲傳之語文與美術著作有實質相似,已侵害據爭著作之 改作權及重製權爭點三、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徐昌隆抗辯103年底完成俠客風雲傳時,已和智冠洽談經銷合作及音樂授權,並由智冠 負責廣告宣傳,智冠應該遲於103年底就該知悉俠客風雲傳的具體內容。 法院認為,智冠在交付新作音樂時,無法確認有取得俠客風雲傳之完整版而得以判斷 有無侵權。故被告的時效抗辯不足採。 個人看法,我認為在爭點三,河洛若能有新證據證明智冠明知俠客風雲傳的內容的話, 智冠的請求權就會罹於時效。還是有機會能夠翻盤的。 -- 善良的小埋☆騎士 weichipedia 參上!!! http://i.imgur.com/pGtZ0Lj.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57.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eam/M.1553406032.A.238.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eichipedia (140.119.157.71), 03/24/2019 13:40:43
sezna: 爭點一 徐昌隆完全沒有法律觀念嘛... 03/24 13:4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eichipedia (140.119.157.71), 03/24/2019 13: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