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zna: 爭點一 徐昌隆完全沒有法律觀念嘛... 03/2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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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Fw: [新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
時間: Sun Mar 24 13:40:4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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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新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
時間: Sun Mar 24 13:40:29 2019
我試著整理一下:
判決書(106,民著訴,48):https://goo.gl/nwVgbv
原告(智冠公司)、被告(河洛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徐昌隆)
法院最後整理出來的爭點有五個:
一、原告是否為據爭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二、系爭著作是否侵害據爭著作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
三、如果系爭著作侵害據爭著作,原告何時知悉?
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是否罹於時效?
四、如果系爭著作侵害據爭著作,被告公司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被告公司應賠償之金額為何?
五、如果被告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徐昌隆依公司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是否有理由?
註:據爭著作(武林群俠傳)、系爭著作(俠客風雲傳)
我整理了前三個爭點,剩下的可以自行參考判決書。
爭點一、原告是否為據爭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智冠公司稱已於遊戲外盒及操作手冊版權宣告載明200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pyright,
徐昌隆辯稱,據爭著作由徐的河洛工作室製作,與原告僅具消費借貸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並不當然由原告取得所有權。
法院採信證人之證詞認為,被告徐昌隆當時仍是智冠公司的員工,依著作權法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故原告主張有理。
且縱使被告徐昌隆否認僱傭關係,依當時雙方的委製合約書約定,智冠出資請徐昌隆完成
電腦遊戲著作,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歸於智冠,依著作權法原告依契約約定享有據爭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
徐昌隆辯稱其未電腦程式、美術圖片未移交,而智冠未取得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又稱東方演算公司亦是著作財權人,原告未提出原始創作資料及著作權契約等。
法院不採。
爭點二、系爭著作是否侵害據爭著作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
這部分其實沒什麼爭議,畢竟角色設計以及台詞真的很類似...
法院認為,武林群俠傳與俠客風雲傳之語文與美術著作有實質相似,已侵害據爭著作之
改作權及重製權。
爭點三、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徐昌隆抗辯103年底完成俠客風雲傳時,已和智冠洽談經銷合作及音樂授權,並由智冠
負責廣告宣傳,智冠應該遲於103年底就該知悉俠客風雲傳的具體內容。
法院認為,智冠在交付新作音樂時,無法確認有取得俠客風雲傳之完整版而得以判斷
有無侵權。故被告的時效抗辯不足採。
個人看法,我認為在爭點三,河洛若能有新證據證明智冠明知俠客風雲傳的內容的話,
智冠的請求權就會罹於時效。還是有機會能夠翻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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