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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試著整理一下: 判決書(106,民著訴,48):https://goo.gl/nwVgbv 原告(智冠公司)、被告(河洛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徐昌隆) 法院最後整理出來的爭點有五個: 一、原告是否為據爭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二、系爭著作是否侵害據爭著作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 三、如果系爭著作侵害據爭著作,原告何時知悉? 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是否罹於時效? 四、如果系爭著作侵害據爭著作,被告公司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被告公司應賠償之金額為何? 五、如果被告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徐昌隆依公司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是否有理由? 註:據爭著作(武林群俠傳)、系爭著作(俠客風雲傳) 我整理了前三個爭點,剩下的可以自行參考判決書。 爭點一、原告是否為據爭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智冠公司稱已於遊戲外盒及操作手冊版權宣告載明200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pyright, 徐昌隆辯稱,據爭著作由徐的河洛工作室製作,與原告僅具消費借貸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並不當然由原告取得所有權。 法院採信證人之證詞認為,被告徐昌隆當時仍是智冠公司的員工,依著作權法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故原告主張有理。 且縱使被告徐昌隆否認僱傭關係,依當時雙方的委製合約書約定,智冠出資請徐昌隆完成 電腦遊戲著作,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歸於智冠,依著作權法原告依契約約定享有據爭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 徐昌隆辯稱其未電腦程式、美術圖片未移交,而智冠未取得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又稱東方演算公司亦是著作財權人,原告未提出原始創作資料及著作權契約等。 法院不採。 爭點二、系爭著作是否侵害據爭著作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 這部分其實沒什麼爭議,畢竟角色設計以及台詞真的很類似... 法院認為,武林群俠傳與俠客風雲傳之語文與美術著作有實質相似,已侵害據爭著作之 改作權及重製權爭點三、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徐昌隆抗辯103年底完成俠客風雲傳時,已和智冠洽談經銷合作及音樂授權,並由智冠 負責廣告宣傳,智冠應該遲於103年底就該知悉俠客風雲傳的具體內容。 法院認為,智冠在交付新作音樂時,無法確認有取得俠客風雲傳之完整版而得以判斷 有無侵權。故被告的時效抗辯不足採。 個人看法,我認為在爭點三,河洛若能有新證據證明智冠明知俠客風雲傳的內容的話, 智冠的請求權就會罹於時效。還是有機會能夠翻盤的。 -- 善良的小埋☆騎士 weichipedia 參上!!! http://i.imgur.com/pGtZ0Lj.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57.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eam/M.1553406032.A.238.html weichipedia:轉錄至看板 C_Chat 03/24 13:40
catvvine: 好久沒看到埋騎 03/24 13:48
weichipedia: 沒梗發文== 03/24 13:51
winda6627: 這篇的頭腦清楚多了。=_= 03/24 13:54
oz5566: 你以為你法律系喔== 說這摸多 03/24 14:03
imjungyi923: 法律系高材生> < 03/24 14:08
chunyulai: 阿康你以為你大傳系喔 費雯這麼多 03/24 14:08
yoyun10121: 沒那麼簡單, 遊戲持續賣侵權所得是不斷增加的, 屬於持 03/24 14:12
yoyun10121: 續性侵權行為, 所以時效是能一直刷新的, 河洛最多最多 03/24 14:12
yoyun10121: 只能爭取到超過兩年的所得不賠而已... 03/24 14:12
weichipedia: 啊..原來如此,這我沒考慮過 03/24 14:24
tindy: 沒玩過武林,所以俠客連角色跟台詞都跟武林很像? 03/24 14:33
kuninaka: 八成像 03/24 14:34
kuninaka: 這款就重製板武林 03/24 14:35
eric21489: 119專業推 03/24 14:36
lkk0752: 推 ,比上一篇搞不清楚狀況就來帶風向的仇富仔好多了 03/24 16:10
cynthia0620: 埋騎這篇給推 03/24 16:33
DevilCool: 每個訟棍也都只是在執行台灣法律賦予的權利呀,當然沒 03/24 16:59
DevilCool: 有錯,呵呵 03/24 16:59
ms0229694: 小埋騎士難得U文== 03/24 17:09
weichipedia: 什麼難得優文…我篇篇優文 03/24 18:45
Lin25K: 可以去看附件 幹根本一樣 03/24 19:21
dixieland999: 難得優文喔 03/24 19:50
nextbit: 洛川 之前也跟智冠產生問題 03/24 19:55
nextbit: http://i.imgur.com/1cJ8xKr.jpg 03/24 19:55
mm0107386: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3/24 20:03
mm0107386: 管見以為河洛打二審的結果就會不一樣。 03/24 20:04
tindy: 都重做了,內容也不改一改... 03/24 20:05
devilezio: 說來矛盾,可能改了就不是玩家想要的,也沒機會火起來 03/24 20:30
cress0128: 離職員工很容易犯下第一點 03/25 00:35
cress0128: code裡面有原職務工作裡面相似的邏輯結構 也會成立 03/25 00:37
windmai: 我覺得離職了就該往前走,不要再用前公司時期做的內容 03/25 00:39
fly0204: 巴哈新聞有判決書附件 03/25 00:56
s8018572: 埋騎出現了== 03/25 06:40
xavier08: 也法條分析給推 03/25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