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CenterWork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根據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1C2dgRDg (C_CenterWork)
cknas:您好,scottayu板友有經過授權,沒有提到真是不好意思06/06 14:14
原文cknas板友授權scottayu板友檢舉之 此外 本判決相關說明請參閱#1C2d-8tI (C_CenterWork)
killeryuan:原文就擺在那裡,明明白白,何來臆測之說06/06 09:21
同樣一句話反問 推文大眾的意見就擺在哪裡 何來大絕招之嫌? 板規是用來維護板上秩序的 不是讓板上更亂的 此案申訴成立 請板主注意自己非客觀的判斷方式 斷章取義的判斷 只會造成板上更大的紛爭 如不服判決,請移架至C_WorkBoard群組務板進行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33.156
killeryuan:我又沒判大絕招.也罷,既判決結果如此,請問後續處理? 06/06 18:31
wramcha:既然申訴成立,那就是按照申訴者的訴求讓被刪除的文章重見 06/06 19:23
wramcha:天日,應該不難理解? 06/06 19:23
scottayu:恢復該篇被刪除的文章 能的話置底彰顯這次判決的荒謬 06/06 19:25
smart1988:置底不是拿來這樣用的 根本是無理取鬧 06/06 19:43
yans1230:建議樓上板主後面那句話應該不要寫,有批評板友的感覺 06/06 19:59
watercolor:獨斷獨行不聽意見自覺正確,認錯更改判決是無理取鬧。 06/06 20:05
yans1230:板主該表示的不只是講"置底不是拿來這樣用的",更重要的 06/06 20:08
yans1230:是要表示該如何後續動作(ex公告) 06/06 20:09
killeryuan:那麼我就照原申訴文要求 將該篇文章寄回給原作者重發 06/06 20:09
gwcatgwcat:沒必要對建議這麼反應激烈吧 都說是"能的話"了 06/06 20:16
wramcha:既然置底不是這樣用的,那就用版主認為合適的方式來表示 06/06 20:21
wramcha:此刪除文章的舉動是有爭議的吧?畢竟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到 06/06 20:22
wramcha:該篇文章是被版主刪除而非自刪,讓原po自行重貼而不做說明 06/06 20:22
wramcha:豈非讓不知情的版友認為原po是來亂的? 06/06 20:23
killeryuan:已公告完畢,此案應到此為止,感謝組務的辛勞. 06/06 20:27
killeryuan:問一下,可以把判決文轉錄過去板上嗎? 06/06 22:40
tnav:比較好奇板主心中認定的置底應該怎麼用才對... 06/06 23:26
deepseas:置底文的運用主要針對複數以上使用該板板友之重要訊息。 06/07 16:43
killeryuan:真的要再講一次 我根本沒判3-1大絕招 09/02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