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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 引述《Rainlilt (秋山小~~雨)》之銘言: : : 申訴者本來的確是用申訴偽裝檢舉方式,已被本組駁回 : : 但經申訴者和本組溝通後,目前方使用正確的檢舉方式 : : 故本檢舉將受理 : : 若j板主無其他需說明之處 : : 本組將就目前兩造說法進行認定 : : 以上 : 本人在此提出幾點問題 : 1. 若該案先前已遭駁回,為何找不到正式之裁定或判決公告 因為本組只信件說明將會駁回申請,檢舉者就先刪文了,故未成案 : 2. 依據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已遭駁回之案件為何可以再次翻案 : 所依據之理由與事證為何? 同上,因為未正式駁回 : 3. 小組長與申訴人之溝通並未同時知會被申訴人 : 可否提供相關溝通過程,以利案情進行 信件內容與你無關,只有程序上之解釋 另外組規由小組長解釋,並不是板主 程序上本組說可以就是可以,勿就此糾纏 若j板主不願繼續說明案情,本案之雙方答辯就到此為止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0.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enterWork/M.1468075702.A.7C3.html
jschenlemn: 對於案情說明已經很清楚了,檢舉人 120.126.40.65 07/09 22:50
jschenlemn: 並未完成與我溝通之申訴程序 120.126.40.65 07/09 22:51
Rainlilt: #1NNGhDv4 (SuckcomicBM) 本篇認定有 1.164.0.67 07/09 22:52
Rainlilt: 做過和板主溝通之程序。 1.164.0.67 07/09 22:52
jschenlemn: SuckcomicBM有既定之申訴格式 120.126.40.65 07/09 22:53
Rainlilt: 以本組組規為主。 1.164.0.67 07/09 22:54
jschenlemn: 亦有專用之TAG,就是為了和普通意見 120.126.40.65 07/09 22:54
jschenlemn: 有所區隔 120.126.40.65 07/09 22:55
Rainlilt: 或是說 SuckcomicBM 板規可以凌駕組規? 1.164.0.67 07/09 22:55
Rainlilt: 本組只認定 SuckcomicBM 文章及信件溝通 1.164.0.67 07/09 22:56
jschenlemn: 組規僅有規範需與板主溝通,然而溝通 120.126.40.65 07/09 22:57
jschenlemn: 之流程與方式難道不是交由各板主決定 120.126.40.65 07/09 22:58
jschenlemn: 現在他沒有用SBM既定之程序申訴 120.126.40.65 07/09 22:59
Rainlilt: 以本組認定為主,程序問題不再解釋。 1.164.0.67 07/09 23:00
jschenlemn: 我自然不會再次審理,也沒有必要 120.126.40.65 07/09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