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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起訴書、判決書會有雙方的個資的樣子 所以之前有在討論是不是要隱藏個資,避免報復行為,然後就不了了之了,不知道為啥硬要 公布被害人個資== 雖然還是可以跟書記官提出隱藏個資,但也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可以隱藏個資的,所以就會變 成這樣== 真滴莫名奇妙 到現在還是覺得會讓被告知道原告個資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 引述 《chejps3105 (氋氃)》 之銘言: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2946 1&snA=22914 : 後續在巴哈看到的八卦 :   : 原本加害者是不知道受害者的地址的 : 加害者一開始只有不斷在遊戲廣播、Line、email等等瘋狂騷擾攻擊受害者,後來受害者 : 才報警提告誹謗等,以及聲請保護令,然後法院理所當然的會通知加害者,而聲請狀等等 : 文件裡面就有受害者的地址,所以加害者收到通知後反而知道受害者地址才能去蹲點 :   : 原來現在提告的風險這麼高喔??? :   :   : 另外一個是巴哈下面的留言有人貼加害者方親友團的指控 :   : 快速瀏覽看起來是指控受害者其實是,明知加害者有精神疾病,利用他的感情再跟他起爭 : 執,讓原本有精神疾病的加害者言行變得極端,再收集證據提告的訟棍 :   : 總之我先不上車,想看的話在上面巴哈連結一樓留言有人貼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11.1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28726959.A.5E3.html
junior1006: 先去檢討律師好嗎 花錢請律師不就是幹這個的10/12 17:56
開始檢討被害人了嗎? 有時候原告不一定有請律師的唷,畢竟有檢察官發聲了。
GaoLinHua: 畢竟是台灣司法…10/12 17:57
junior1006: 要不要修法把原則通知地址改掉值得檢討 這案例麻煩先10/12 17:58
junior1006: 找律師10/12 17:58
seraphimmoon: 這跟律師又沒關係,這是修法的範疇,要去找立委們10/12 18:00
之前有討論啊,然後不了了之
junior1006: 哪沒關係 聲請保護令可以隱藏好嗎10/12 18:01
junior1006: 別的就算了10/12 18:01
kobe30418: 以前就有過告對方取得個資後去砍人的10/12 18:02
kobe30418: 目前台灣法律沒辦法處理這種事10/12 18:02
就很瞎
seraphimmoon: 忘記可以聲請隱藏,抱歉,但修法才比較實際10/12 18:03
可以聲請隱藏啊,但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可以申請,也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寄給對方會有個資 所以才覺得從一開始就不該放原告個資這點才是對的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05:58
junior1006: 笑死 不先看資訊也能回喔 巴哈那篇明明自稱家屬的人就10/12 18:07
junior1006: 有請律師 還在那邊跳針當事人不知情 廢話 當事人啥都10/12 18:07
junior1006: 知道要律師幹嘛10/12 18:07
junior1006: 檢討律師又怎麼變成檢討被害人了 莫名其妙10/12 18:07
我在講通則你講個案幹嘛== 這種事不只發生一次了耶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09:15
ssarc: 要判斷何時要隱藏何時不用隱藏太麻煩了,而且還有人會吵要10/12 18:11
ssarc: 資訊公開透明,所以不了了之,不如建議把申請隱藏資訊的 10/12 18:11
comparable: 多幾次被告被推定砍原告就會修法了? 10/12 18:11
之前湯景華縱火案有人提出來要修法,然後就沒了
junior1006: 通案檢討那就是司法透明跟當事人保護的權益考量 今天 10/12 18:12
ssarc: 權益提醒弄大一點、清楚點,預設申請隱藏比較好10/12 18:12
chejps3105: 要講巴哈那篇自稱家屬的人說的話,他有講有跟警察講要10/12 18:12
chejps3105: 隱蔽個資,但法院寄過去還是有地方沒遮到10/12 18:12
所以覺得一開始就該預設隱藏原告個資才是對的
junior1006: 換成草屯田姓案風向又變倒另一邊了啦10/12 18:12
原來田姓高中生是原告,我第一次知道。我還以為他是被告呢
junior1006: 照新聞修法我看兩天就要修一次法了10/12 18:13
XFarter: 這就像早期的遺產繼承權一樣 問就是改預設通通限定繼承10/12 18:14
XFarter: 不要在那邊債財分立或直接變不見10/12 18:14
XFarter: 要就是先默認加害人會來陰的 當然要遮被害的身份地址==10/12 18:14
雀食==
GaoLinHua: 懂了 加害人=要隱藏 被害人=不必隱藏 10/12 18:16
junior1006: 照巴哈那篇說法 他先說保護令讓對方知道 又說是誹謗害 10/12 18:17
junior1006: 的 然後又說要提國賠 我是先問號啦 10/12 18:17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18:15
AirPenguin: 為啥保護罪犯講太白就進桶了 就跟酒駕為何不嚴懲一樣10/12 18:18
ssarc: 你同時申請保護令和告誹謗,那保護令隱藏,誹謗不隱藏10/12 18:23
ssarc: 法院也不會因為你申請保護令就全部幫你預設隱藏 10/12 18:23
junior1006: 當事人一下誹謗報案單一下保護令 然後結論是找法院國 10/12 18:25
junior1006: 賠 我只能說whyyyyyy 10/12 18:25
我覺得要國賠很智障沒錯啊,但田姓高中生案跟這次案件有什麼關聯? 為什麼會影響修法?田姓高中生是原告嗎?
junior1006: 如果是誹謗害的 找立委或找執政黨 如果是保護令沒申請 10/12 18:25
junior1006: 找律師 如果是警察沒傳找警察 真的是以上都沒發生單純10/12 18:26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26:28
junior1006: 法院寄出時忘記隱藏保護令的才是找法院10/12 18:26
junior1006: 因為雙方隱不隱藏本來就是通案考量司法透明跟當事人利 10/12 18:27
becca945: 加害人以後隱藏吧 這裡是台灣10/12 18:27
junior1006: 益保護 跟原不原告根本沒關係 10/12 18:27
junior1006: 誰又告訴你原告一定是受害人了 以為世界上只有民事官 10/12 18:28
junior1006: *只有刑事官司沒有民事官司喔 10/12 18:28
我是問你田姓高中生的案子,你幹嘛亂跳針?你自己舉例田姓高中生案的耶
kskg: 預設雙方隱藏就好了,又不是必要資訊…10/12 18:28
junior1006: 更別說刑事官司原告還不一定贏勒 10/12 18:28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29:24
junior1006: 即使是刑事案件 沒聽過訟棍嗎 10/12 18:30
junior1006: 要考慮的本來就是雙方都隱藏或都不隱藏 他是原被告根10/12 18:30
junior1006: 本無關緊要 10/12 18:30
junior1006: 預設只隱藏原告根本沒意義 今天雙方互告不就都知道了 10/12 18:32
sherlockscu: 就通案來說 個資顯示一直是實務上難解的問題 個人覺 10/12 18:32
sherlockscu: 得民事事件當事人欄除了姓名之外 其他個資不要顯示比 10/12 18:32
sherlockscu: 較好 10/12 18:32
顯示名字我覺得OK,地址的意義到底在哪裏我很難理解。
junior1006: 這還沒考慮各種雜七雜八比如說誣告的例子 10/12 18:32
你什麼時候要回我
sherlockscu: 至於刑案最好全部都遮掉 10/12 18:33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33:46
junior1006: 回了你自己不看我也懶得理你 你自己要講通案就通案考 10/12 18:34
junior1006: 慮啊 原被告都考慮才叫通案10/12 18:34
ㄟ不是你自己說如果田姓高中生案大家風向就會不一樣了,但田姓高中生案跟我說的隱藏原 告個資有什麼關聯?自己黑白舉例搞笑嗎?
junior1006: 「通案檢討」四個字一直裝瞎看不到 那我也沒辦法10/12 18:35
junior1006: 只考慮原告權利隱藏=沒隱藏 對方想要個資反告你就啥都 10/12 18:36
junior1006: 知道了 這想法才是笑死人好嗎 10/12 18:36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36:36
YOLULIN1985: 我之前有個案子是我的名字預設用代號,結果內文有一 10/12 18:38
YOLULIN1985: 個沒改到變成有代號跟沒代號一樣= = 10/12 18:38
Word的取代沒做好嗎? 不過真的有點蝦,拍拍
zeolas: 這跟原告被告無關啊,訴狀上就是會致力於雙方當事人的資料 10/12 18:39
zeolas: ,你要隱藏當然是雙方都隱藏 10/12 18:39
那可以都不要公布地址嗎?其他資訊公布我還能理解,地址的用意不太明白 ※ 編輯: mizuarashi (114.35.111.180 臺灣), 10/12/2024 18:41:39
sherlockscu: 地址其實是因為兩造書狀交換有需要 不過也有其他替代 10/12 18:51
sherlockscu: 方案 10/12 18:51
junior1006: 1.只有對方看得到的不叫公布,判決網查得到才叫公布。 10/12 18:53
junior1006: 2.方便當事人聯繫,不是什麼東西都要經過法院。 10/12 18:53
junior1006: 現在通訊發達確實沒有非得通知地址對方的必要 但這跟 10/12 18:55
junior1006: 原被告哪方基本上沒關係 10/12 18:56
jonestem: 之前要修但我記得是司法院拒絕… 10/12 19:07
junior1006: 再順便一提 八樓講的案例就是原告靠告人拿被告個資了 10/12 19:07
junior1006: 你怎麼不去質疑八樓 預設原告是受害者本來就是過於天 10/12 19:08
junior1006: 真 只有都不遮跟都遮 沒有什麼只遮原告這種事 10/12 19:09
will1205: 某個說吹哨者保護法的都在喊要抓爆料的人了 你覺得呢ㄏ 10/12 19:15
will1205: ㄏ 10/12 19:15
YOLULIN1985: 之前有人在吃飯遇到旁邊客人在鬧就幫忙老闆阻止,事 10/12 20:01
YOLULIN1985: 後被告不起訴,那個鬧的人用判決書去對方放火,結果 10/12 20:01
YOLULIN1985: 當事人去當兵沒事全家被燒死 10/12 20:01
YOLULIN1985: http://i.imgur.com/tlptXLu.jpg 10/12 20:02
dong80: 笑死 雙方資料都要公佈透明 那審判者呢 法棺自己資料藏的 10/12 20:12
dong80: 要死讓人絕對找不到又是怎樣 是在藏什麼 10/12 20:13
fenix220: 法盲 不意外 10/12 20:24
cha122977: 應該預設不公開 但提示可以依意願主動公開 10/13 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