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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jOUD3hc.jpeg 先科普一下根據台灣法律 大概就會知道為什麼很多人說這個就是騙騙沒出社會的人 競業禁止條款要成立的幾個大條件 其實寫得非常清楚 而且只要有任何一條不成立整個就是無效的 特別是因為基於第一條 大部分工作都很難成立 除非你的工作涉及什麼新技術開發研發 才有可能成立 也可以說早期競業條款就是針對這類型工作 然後再來研究一下日本的 可以發現日本的成立條件甚至還比台灣多了幾條 https://i.imgur.com/bnzYGlC.jpeg 那麼再來會到原本的問題 VT業界都沒有嗎? 我認為是沒有的,因為就算有真的走上法院9成也不會成立 實際上從公司跟投資方角度 會想要防止旗下藝人花大錢養大後就直接單飛是蠻正常的 只不過以法律角度來說不太現實 另一個方法大概是簽約說離職要賠培訓費用等等 但這個在大部分情況下也不太容易成立 最後還是說一下 碰到法律合約問題請妥善找專業人士諮詢 因為勞資關係是不對等的 所以出了問題走到法律階段通常是勞工有優勢 舉個極端例子 你一個超商月薪30K 然後要求未滿一年離職要賠100K培訓費就一定不會過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3 Pro Ma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2.1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30077982.A.84C.html
kuojames2580: 競業條款台灣的部分 很多都是簽爽的 根本都無效 10/28 09:14
Xavy: 勞工有優勢 不適用於台灣 10/28 09:14
peterisme17: 舉極端例子根本沒意義啊 10/28 09:15
peterisme17: 賠100K當然不會過,那如果是賠1K呢 10/28 09:16
lizard30923: 之前大學有去聽過律師演講剛好有講到這議題 10/28 09:17
lizard30923: 他有說這種在台灣除非你是研發的不然大部分無法成立 10/28 09:17
dsa3717: 有沒有效其實是其次,能拿來騷擾人就夠了 10/28 09:20
twistfist: 至少台V看來是沒被唬到,反而那幾個說有競業的日V真不 10/28 09:20
twistfist: 知道是簽了啥 10/28 09:20
rabbit61677: 是防止把當下技術資訊帶到其他企業,造成不公平競爭 10/28 09:21
rabbit61677: 尤其是研發類的,可能花一兩年就為了一些環境參數 10/28 09:21
loveSETSUNA: 就真的唬不懂的人,而且還可以恐嚇上法院,一堆人只 10/28 09:22
loveSETSUNA: 要見到檢察官,哪怕跟他說不會起訴也是腳軟跪求和解 10/28 09:22
gn00851667: 皮 頻道 連名子都沒辦法帶走是要競什麼業 10/28 09:22
gama: 競業條款最簡單就是沒給錢都是騙你的 10/28 09:22
rabbit61677: 並不是說你不能跳槽到同性質公司,還是要看接觸資訊 10/28 09:23
Hazelburn: 這個幾乎都是大量專業 研發機密 的產業 10/28 09:23
Hazelburn: 台灣扯到的幾乎都半導體相關 10/28 09:23
digitai1: 主要就是跑流程很多人就會認輸 或沒有成本這麼做 10/28 09:24
digitai1: 就算大家都知道結果 就像很多案子看到律師終止請求信 10/28 09:25
digitai1: 或公開聲明 就先低著頭去談和解了 10/28 09:25
snocia: 日本某些業界的問題是會以潛規則的形式存在 10/28 09:27
snocia: VT應該沒這方面問題還好,不過藝能界這個問題很嚴重,就 10/28 09:28
snocia: 是非和平方式與事務所分手很有可能暫時找不到下家 10/28 09:28
rabbit61677: 如果鬧得不開心離職導致找不到工作,那就跟競業無關 10/28 09:30
rabbit61677: 主要是同產業人事都是會互相探聽的,可能還是同學 10/28 09:30
rabbit61677: 應徵的人這麼多,除非真的無可取代否則篩掉也沒什麼 10/28 09:31
rabbit61677: 所以離職還是不要搞得太難看,對自己發展也是好事 10/28 09:32
palapalanhu: 日本社會是怕潛規則之類的吧 10/28 09:39
minuteC: 就娛樂圈其實也很小 你搞一堆破事那一定大家都知道 10/28 09:46
iamnotgm: 要講潛規則的話你簽不簽有差逆 連強姦都可以了 10/28 10:15
Landius: 日本現在也是要你藝名的處理必須合約上就處理好,而不是拿 10/28 10:37
Landius: 來做為威脅藝人的物件啊 10/28 10:37
Landius: 現在則是判決偏向藝人方有利,可以帶走的東西. 10/28 10:39
gm3252: 台灣法律跟日本也不一樣吧 10/28 11:03
mlnaml123: 能年玲奈表示 10/28 11:21
lone714: 台灣的目前的法律來說vt表演者的定義像是演員,目前法界 10/28 12:34
lone714: 並不熟悉vt文化,而且沒有相關判例,會認為vt是可以換人 10/28 12:34
lone714: 扮演,所以不理解任意離職所造成的損失,因此以保護受僱 10/28 12:34
lone714: 者的權益基本上很難成立吧 10/28 12:34
SCLPAL: 夜空梅露因為洩密被解約 這個等級的資訊構成競業的機密嗎 10/28 13:10
lightKevin: 完全不構成 況且競業的構成條件機密只是其中一個 10/28 13:18
lightKevin: 你沒付封口費就別妄想用競業條款綁人 10/28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