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ptic: 所以打算讓這些文字除罪化 (不違反 4-5) 嗎? 03/09 08:42
推 bioniclezx: 可是現在新聞都會形容這種身材的人為壯碩,怎麼到法 03/09 08:45
→ bioniclezx: 院就變成無罪了 03/09 08:45
推 teddy12114: 還是很怪吧 舔狗不會因為告白被拒腦羞啊 你看初音被 03/09 08:46
→ teddy12114: 祥子羞辱成那樣有罵過她? 03/09 08:46
推 Xpwa563704ju: 就這位法官認為事主被罵肥宅舔狗不算誹謗而已,換 03/09 08:48
→ Xpwa563704ju: 個法官見解可能又不同了,這個就叫法官抽抽樂 03/09 08:48
你說公然侮辱就算了 誹謗不管這個的吧?
推 kaj1983: 這下好了,法官認定的肥宅舔狗 03/09 08:51
這個裁判書裡面認證的是 這二詞尚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推 fenix220: 台灣刁民就寧願信記者也不信法官 難怪被詐騙這麼多 03/09 08:53
推 kaj1983: 邏輯上知道法官是對事不對人,別人怎麼看就不好說了 03/09 08:53
推 anpinjou: 結果三個人的名字都曝光了 笑死 03/09 08:54
→ dklash: 如果被罵的是超級阿法男+不胖的話 他的自我認知也這樣認知 03/09 08:55
→ dklash: 那麼罵他舔狗+肥宅 邏輯上確實貶損他的人格 03/09 08:55
→ dklash: 那麼法官僅憑開庭時的認識 怎麼能斷定難以貶損他人格呢? 03/09 08:56
→ dklash: 台灣的判決裡面這種心證的東西很多 所以才常常有奇怪的案 03/09 08:56
裁判書寫得很明確啊,這些詞彙「廣為社會大眾使用」。
推 anpinjou: 喔 因為他認定這是網路流行用語 03/09 08:57
→ dklash: 子被報導或流傳 導致大家覺得法官都恐龍 03/09 08:57
推 YomiIsayama: 誹謗要成立必須是"虛假捏造事實" 03/09 08:57
→ YomiIsayama: 告錯條了 03/09 08:57
推 Xpwa563704ju: 其實這判決也還好,不算太離譜 03/09 08:58
→ dklash: 幹你娘也廣為社會大眾使用阿... 03/09 08:58
"幹你娘"不會成立誹謗吧?
→ dklash: 這兩個詞本身也是用來罵人的欸 貶意居多欸 03/09 08:59
你現在在講得比較像是公然侮辱的管轄區域了
→ dklash: 現在問題就是 一個法官根本不認識的人被罵舔狗 03/09 09:00
→ dklash: 有沒有可能被罵的人是超級阿法男 被說舔狗確實貶損人格阿 03/09 09:00
推 intela03252: 有貶義啊,但比起罵人強暴犯,詐欺犯這類會造成他人 03/09 09:00
→ intela03252: 社會活動影響的在程度上還是有區別 03/09 09:00
→ dklash: 不能因為這詞廣為社會大眾使用就認定舔狗沒有誹謗他阿 03/09 09:01
推 Xpwa563704ju: 法官離譜案例就上次那個台女主動撞人還告人性騷擾 03/09 09:01
→ Xpwa563704ju: 的,法官自己都講那是女的自己撞過去的,結果男的 03/09 09:01
→ Xpwa563704ju: 沒閃要被罰 03/09 09:01
→ anpinjou: 日本:你繼續說 誰管你 03/09 09:01
→ intela03252: 但誹謗要求的是更具體的影響 03/09 09:02
→ intela03252: 例如你隨便罵人詐欺仔,這可能會影響他在社會上的信 03/09 09:02
→ intela03252: 用 03/09 09:02
推 YomiIsayama: 「玩遊戲全靠用騙的」這個才是誹謗管轄範圍 但查無 03/09 09:03
→ YomiIsayama: 證據 03/09 09:03
→ dklash: 不至於嗎? 文中寫的見一個愛一個我覺得滿影響社會評價的 03/09 09:03
→ dklash: 還有上面講的 玩遊戲全靠騙 我覺得這也很誹謗欸 03/09 09:03
推 intela03252: 全靠騙那個是證據不足 03/09 09:04
→ dklash: 以我個人角度來講 大庭廣眾罵我幹你娘跟說我見一個愛一個 03/09 09:04
→ intela03252: 問題是愛人不犯法啊 03/09 09:04
→ dklash: 我覺得見一個愛一個或舔狗之類的對我造成的影響更大 03/09 09:05
推 snocia: 誹謗很嚴格,這些詞換再多法官結果都不會變 03/09 09:05
→ dklash: 但拿去法庭上會變成 幹你娘公然侮辱成立 其他沒事 03/09 09:05
推 Livin: 誹謗的成立要點是不存在的事實,如果肥宅要成立,那是屬於 03/09 09:05
→ Livin: 公然侮辱,單純是當事人搞錯他要訴訟的標的。 03/09 09:05
推 jerry00116: 這種東西就看法官的,你換一個可能就覺得足以貶損人格 03/09 09:06
→ jerry00116: 所以才一直說妨害名譽放刑法就很沒用,完全沒個標準的 03/09 09:06
→ jerry00116: 東西,刑度又都很輕,徒增法院工作量而已 03/09 09:06
→ dklash: 可能法官眼中的誹謗要寫個小作文才會成立吧 03/09 09:06
不只是法官啊 裁判書裡面提到的「舔狗、肥宅」在我看起來跟誹謗也沾不上邊
→ intela03252: 光是愛這個詞你要怎麼解釋就有很多分歧 03/09 09:06
→ snocia: 妨礙名譽已經被釋憲了,普通人已經幾乎不能適用 03/09 09:06
推 intela03252: 如果你說見一個娘幹一個娘你可能就成立誹謗 03/09 09:09
→ intela03252: 丞相:看我幹嘛 03/09 09:09
推 YomiIsayama: 捏造具體事實的描述=誹謗 罵抽象的髒話=公然侮辱 03/09 09:09
→ YomiIsayama: 法官認定舔狗肥宅屬於網路髒話所以不在誹謗管轄範圍 03/09 09:09
→ YomiIsayama: 跟當事人實際上有沒有被貶低沒有直接關係 03/09 09:10
→ dklash: 法律上的定義來說 確實用這種已經成詞的去罵 誹謗很難成 03/09 09:10
→ dklash: 但恐龍法官是法律知識不充分的多數一般人對法官的評價 03/09 09:11
其實不是對「一般人對法官的評價」,
而是「一般人對新聞報導中的法官」的評價。
要讀懂這篇裁判書其實不需要太多法律知識。
我們更可以換個角度想:在網路上罵人「肥宅、舔狗」成立誹謗罪,
這才是一件一般人眼中離譜的事情
推 YomiIsayama: 「你媽媽是個妓女」v.s.「狗娘養的」這兩者的差別 03/09 09:13
推 anpinjou: 懂法律的人常常看人是法盲不是沒原因的 事實說明一切 03/09 09:14
→ dklash: 你把罪名換一下其實一般人就很能接受了 03/09 09:15
→ dklash: 我要講的是 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公然侮辱 誹謗的差異 03/09 09:15
不是吧, 誹謗 這兩個字總認得吧?
推 Xpwa563704ju: 好我懂了,以後我知道法條差異了,謝謝歐 03/09 09:16
→ dklash: 不是每個人都對詞語意思了解很完整 03/09 09:17
→ dklash: 你要說有被新聞影響嗎? 當然有 03/09 09:18
推 YomiIsayama: 同一個詞一般人的認知跟法律上的定義也常常不同啊 03/09 09:21
→ YomiIsayama: 認識那個詞跟知道他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兩回事 03/09 09:22
→ YomiIsayama: 月經文的「過失致死」就跟一般人認知差很多了 03/09 09:23
是,但我覺得一般人認知的 誹謗 在這邊沒什麼差異。
推 lain2002: 法院認證肥宅 03/09 09:23
→ silverray: 我法盲 公然侮辱是罵人 誹謗是造謠那類的吧? 03/09 09:24
→ dklash: 一般人的邏輯會像我上面舉例那樣 那你怎麼知道被罵的是不 03/09 09:25
→ dklash: 是舔狗? 如果不是那不就是誹謗嗎? 03/09 09:25
我比較傾向一般人會覺得「法院根本不該管這種事情」 XDDD
這是為什麼我會說"在網路上罵人「肥宅、舔狗」成立誹謗罪",
才是一件一般人眼中離譜的事情
→ dklash: 我也覺得這種單純罵人不該上法院處理 但一般人應該很習慣 03/09 09:29
→ dklash: 看到類似事情上法院了= = 03/09 09:29
所以啊,這誹謗罪不會成立,
同時,判定這案例不成立誹謗罪的法官也不會成為民眾眼中的恐龍法官
推 ts1993: 就單純告錯了 改告公然侮辱搞不好就過了 03/09 09:31
推 S2357828: 講直接點就告錯項目 但這點程度法官是可以變更的吧? 03/09 09:31
推 snocia: 所以公然侮辱也開始出現法官用不是髒話罪為理由比以前更 03/09 09:31
→ snocia: 輕判,甚至用盡全力找理由判無罪了 03/09 09:31
推 YomiIsayama: 法官:板規群規就能處理的事情為什麼要來找我(x) 03/09 09:35
推 OAzenO: 這要依個案判斷 不是這案無罪 其他人罵也無罪 要注意 03/09 09:37
推 raincole: 網路上罵人就可以成罪本來就是超可笑的惡法 03/09 09:38
→ raincole: 法官看立院諸公立這種東西應該也是蠻無奈的 03/09 09:38
推 abc12812: 去年釋憲完 基本上罵人的難聽詞都算言論自由不罰了 03/09 09:49
推 defreestijl: 恐龍法官是有某玻璃板懂網路禮儀嗎 03/09 09:51
→ laugh8562: 沒想到美國版主 台灣法律也略懂略懂 03/09 09:53
我是土生土長台灣人啊
※ 編輯: arrenwu (98.45.195.96 美國), 03/09/2025 09:54:17
→ Kydland: 檢察官用錯法條起訴 為什麼要法官來變更 03/09 10:04
→ Kydland: 沒錯法官依職權可以變更 但沒有說規定一定要主動發動 03/09 10:04
→ Kydland: 檢察官本來就該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把事情做好 03/09 10:04
→ Kydland: 這就像在職場上 你是複核人員 你發現文件有錯 03/09 10:05
→ Kydland: 你會退回去叫原承辦改好 還是自己動手改? 03/09 10:05
→ Kydland: 我猜各位遇到這種狀況99%都是退回去吧 03/09 10:06
→ Kydland: 再來講到誹謗 就是如同推文說的 03/09 10:07
→ Kydland: 陳述的內容如果不是事實 才會構成誹謗 03/09 10:07
→ Kydland: 這本來就是"誹謗"這個詞的文義 03/09 10:07
推 shirokase: 沒事,現實社會再怎麼判無罪,唯獨這邊一定說有罪,也 03/09 10:07
→ shirokase: 不會想去改,更只會怨聲載道的抱怨是別人檢舉行為那麼 03/09 10:07
→ shirokase: 多 03/09 10:07
→ shirokase: 畢竟是如律條位階或是其它位階更底的地方呢 03/09 10:07
→ Kydland: 而且我始終認為 把網路上的爭吵拿去告到法院 03/09 10:08
→ Kydland: 本來就是一件很無聊的行為 03/09 10:08
→ drakon: 這件有不是單純網路爭吵 被告的那個還拿告訴人現實資料出 03/09 10:10
→ drakon: 來散播了 03/09 10:10
推 GTOyoko5566: 最好笑的還真是某個地方O宅居然有罪,凌駕於法律之上 03/09 10:21
→ GTOyoko5566: w 03/09 10:21
推 nungniku: 別相信現代媒體排泄出來的文 結案 03/09 10:22
推 gghost1002: 恐龍法官X 恐龍記者O 廢死法官不在此限 03/09 10:27
→ drakon: 而且看判決書 舔狗是被告還是告訴人也難認定 03/09 10:39
→ drakon: 告訴人說女的跟他告白被拒 女的說告訴人被她拒絕 03/09 10:39
→ drakon: 然後被告幫女的出頭 開始散播告訴人不好的言論 03/09 10:40
推 Strasburg: 真要玩說文解字 肥用在人身上絕對是批評用語 你用胖還 03/09 10:41
→ Strasburg: 能說是陳述 不切字看整段句式也是在罵人沒錯啊 03/09 10:41
→ Strasburg: 舔狗一詞的解釋認定也是一絕 被罵狗還能用廣為社會大 03/09 10:44
→ Strasburg: 眾使用來除罪 03/09 10:44
推 Inori0912: 很多人本來就搞不懂誹謗跟公然侮辱的差別 法盲是真的 03/09 10:54
→ Inori0912: 不少 03/09 10:54
推 macocu: 恐龍法官不多,但有些法官講出自己的觀點時也很離奇 03/09 10:55
推 gargoyles: 這法官我看是李男的舔狗 03/09 11:02
推 civiC8763: 有據+描述具體+廣為大眾使用 03/09 11:32
→ civiC8763: 就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我這樣理解對吧? 03/09 11:32
推 ssarc: 法官只論事,你的玻璃心他不管 03/09 11:36
→ ssarc: 現在就是這幾個字詞法官主觀上覺得不到毀謗程度,客觀上根 03/09 11:38
→ ssarc: 本沒正確答案,你覺得有可以再上訴 03/09 11:38
推 habbit33: 法官哪有比PTT板主懂法律 03/09 11:44
推 yankeefat: 很多時候真的就是告錯條搞的 03/09 11:48
推 AmeNe43189: 所以是亂告誹謗不成立,但是公然侮辱就有戲唱了 03/09 11:52
推 ssarc: 公然其實還很有得吵 03/09 11:54
推 habbit33: 公然也沒得吵啦 肯定不成立 去年釋憲就說過了 03/09 11:55
推 GTOyoko5566: 你要用肥要告公然侮辱?認真? 03/09 12:46
推 afking: 現在已經變成記者比法官不會寫報導的時代了 03/09 12:57
→ heinzblack: 他可能看到本人不胖覺得不成立啊 03/09 13:13
推 freedom77: 某板凌駕於法律之上啊 跟化外之地一樣 03/09 15:12
→ iqeqicq: 坊間有所謂「罵人價目表」啊,而且援引法院判例 03/09 15:46
→ iqeqicq: 可以請站方法務組統一解釋啊,這樣就不會有爭議 03/09 15:48
→ iqeqicq: 說個笑話,中國有法律 03/09 15:48
推 ken0927ken: "我不管我不管 恐龍法官就是比不上鍵盤法官 03/09 20:07
→ ken0927ken: 法官照著法條判決 一定都是政府的陰謀啦" 03/09 20:07
→ ken0927ken: 想嗆記者的時候就嗆記者 但當記者報導政府的不好時 03/09 20:08
→ ken0927ken: 又把記者的話當聖旨聽 這就是看立場決定記者對錯啊 03/09 20:09
噓 emptylife3: 試試看講一個BMI嚴重過重的女性是肥女看看會不會無罪 03/09 21:14
噓 habbit33: 還真好奇會怎樣 人有美有醜 身材有肥有瘦 會怎樣? 03/09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