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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mama56 (bamama)》之銘言: : 這些詞語雖然可能讓人感到不適,但未必會導致社會評價下降。 : --- : 記得罵什麼會不會出事是抽法官碰運氣? : 但洩漏個資肯定有事 網路吵架嘴快小心 : 不過拒絕告白結果被路人罵整個有看沒有懂 : 騎士團? 讀一讀報導我覺得...這報導文章所寫的情況真的很難懂 所以我跑去找了裁判書。 裁判書才像是寫給人看的東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22號 Link: https://bit.ly/4bxWFBy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昇鴻 當事人的簡單關係 李昇鴻與許景智均為網路遊戲「天堂M」之玩家,因為玩「天堂M」而結識 (李昇鴻之遊戲角色暱稱為「無人知曉」、許景智之遊戲角色暱稱為「焚月」), 並曾於該遊戲中屬同一團隊,後因故發生口角而決裂。 (所以 焚月 是告人的那個) 確定觸犯個資法 詎李昇鴻明知許景智之照片、工作地點為其個人資料,且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所列舉之合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事由,竟仍意圖損害許景智之利益,於民國112年1月4日9時 15分許,上網連結至通訊軟體LINE群組「天堂xixix」,發布刊登許景智之個人照片、工 作地點(GOOGLE地圖、地址、工作場所名稱)等足以識別許景智個人資料之內容,以此非 法方法利用許景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許景智。 為什麼誹謗罪不成立?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部分: 告訴人固訴稱被告於LINE群組「天堂xixix」中稱: 焚月是見一個愛一個的舔狗,肥月, 把別的團隊的女生拐走,玩遊戲全靠用騙的等語。 惟查,告訴人自承「天堂M」遊戲暱稱「蜜莉絲」(即LINE暱稱「林詩芸」)曾向其告白 遭拒,之後即抹黑伊等語;且依卷附被告與案外人林詩芸對話紀錄內容,林詩芸稱依告訴 人的為人「追不到就開始兇你、黑你,藉口一堆」是正常的等語; 又「天堂xixix」群組對話內容中,亦有網友稱告訴人把秋天拐走了,秋天跑去不落等語 ,由此可知,被告所述關於告訴人與女網友之互動,尚難認全然無據。 另告訴人指述被告稱其肥月、舔狗乙節,查依「天堂xixix」群組對話內容, 被告係稱肥宅、舔狗,而舔狗一詞係形容在兩性關係中明知對方不喜歡自己, 還堅持不懈喪失尊嚴和底線去迎合對方之義;肥宅則指較胖之宅男, 係約自2014年開始大量流行之用語,迄今廣為社會大眾使用, 以上二詞尚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至告訴人指述被告稱其「玩遊戲全靠用騙的」於上開群組對話中則未見此詞語。 綜上所述,被告所述非全無依據,應僅為對告訴人之個人評價, 雖帶有情緒用語,然亦不致貶抑告訴人人格或社會評價, 是尚難以刑法誹謗罪名繩諸被告。 其實呢,刑事案件中,很多所謂的 恐龍法官 或 恐龍判決,是新聞報導造成的。 -- 角卷綿芽Line貼圖上市囉~ 24種可愛貼圖,只要30元! https://pbs.twimg.com/media/FTwzC2AUYAAF5A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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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所以打算讓這些文字除罪化 (不違反 4-5) 嗎? 03/09 08:42
bioniclezx: 可是現在新聞都會形容這種身材的人為壯碩,怎麼到法 03/09 08:45
bioniclezx: 院就變成無罪了 03/09 08:45
teddy12114: 還是很怪吧 舔狗不會因為告白被拒腦羞啊 你看初音被 03/09 08:46
teddy12114: 祥子羞辱成那樣有罵過她? 03/09 08:46
Xpwa563704ju: 就這位法官認為事主被罵肥宅舔狗不算誹謗而已,換 03/09 08:48
Xpwa563704ju: 個法官見解可能又不同了,這個就叫法官抽抽樂 03/09 08:48
你說公然侮辱就算了 誹謗不管這個的吧?
kaj1983: 這下好了,法官認定的肥宅舔狗 03/09 08:51
這個裁判書裡面認證的是 這二詞尚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
fenix220: 台灣刁民就寧願信記者也不信法官 難怪被詐騙這麼多 03/09 08:53
kaj1983: 邏輯上知道法官是對事不對人,別人怎麼看就不好說了 03/09 08:53
anpinjou: 結果三個人的名字都曝光了 笑死 03/09 08:54
dklash: 如果被罵的是超級阿法男+不胖的話 他的自我認知也這樣認知 03/09 08:55
dklash: 那麼罵他舔狗+肥宅 邏輯上確實貶損他的人格 03/09 08:55
dklash: 那麼法官僅憑開庭時的認識 怎麼能斷定難以貶損他人格呢? 03/09 08:56
dklash: 台灣的判決裡面這種心證的東西很多 所以才常常有奇怪的案 03/09 08:56
裁判書寫得很明確啊,這些詞彙「廣為社會大眾使用」。
anpinjou: 喔 因為他認定這是網路流行用語 03/09 08:57
dklash: 子被報導或流傳 導致大家覺得法官都恐龍 03/09 08:57
YomiIsayama: 誹謗要成立必須是"虛假捏造事實" 03/09 08:57
YomiIsayama: 告錯條了 03/09 08:57
Xpwa563704ju: 其實這判決也還好,不算太離譜 03/09 08:58
dklash: 幹你娘也廣為社會大眾使用阿... 03/09 08:58
"幹你娘"不會成立誹謗吧?
dklash: 這兩個詞本身也是用來罵人的欸 貶意居多欸 03/09 08:59
你現在在講得比較像是公然侮辱的管轄區域了
dklash: 現在問題就是 一個法官根本不認識的人被罵舔狗 03/09 09:00
dklash: 有沒有可能被罵的人是超級阿法男 被說舔狗確實貶損人格阿 03/09 09:00
intela03252: 有貶義啊,但比起罵人強暴犯,詐欺犯這類會造成他人 03/09 09:00
intela03252: 社會活動影響的在程度上還是有區別 03/09 09:00
dklash: 不能因為這詞廣為社會大眾使用就認定舔狗沒有誹謗他阿 03/09 09:01
Xpwa563704ju: 法官離譜案例就上次那個台女主動撞人還告人性騷擾 03/09 09:01
Xpwa563704ju: 的,法官自己都講那是女的自己撞過去的,結果男的 03/09 09:01
Xpwa563704ju: 沒閃要被罰 03/09 09:01
anpinjou: 日本:你繼續說 誰管你 03/09 09:01
intela03252: 但誹謗要求的是更具體的影響 03/09 09:02
intela03252: 例如你隨便罵人詐欺仔,這可能會影響他在社會上的信 03/09 09:02
intela03252: 用 03/09 09:02
YomiIsayama: 「玩遊戲全靠用騙的」這個才是誹謗管轄範圍 但查無 03/09 09:03
YomiIsayama: 證據 03/09 09:03
dklash: 不至於嗎? 文中寫的見一個愛一個我覺得滿影響社會評價的 03/09 09:03
dklash: 還有上面講的 玩遊戲全靠騙 我覺得這也很誹謗欸 03/09 09:03
intela03252: 全靠騙那個是證據不足 03/09 09:04
dklash: 以我個人角度來講 大庭廣眾罵我幹你娘跟說我見一個愛一個 03/09 09:04
intela03252: 問題是愛人不犯法啊 03/09 09:04
dklash: 我覺得見一個愛一個或舔狗之類的對我造成的影響更大 03/09 09:05
snocia: 誹謗很嚴格,這些詞換再多法官結果都不會變 03/09 09:05
dklash: 但拿去法庭上會變成 幹你娘公然侮辱成立 其他沒事 03/09 09:05
Livin: 誹謗的成立要點是不存在的事實,如果肥宅要成立,那是屬於 03/09 09:05
Livin: 公然侮辱,單純是當事人搞錯他要訴訟的標的。 03/09 09:05
jerry00116: 這種東西就看法官的,你換一個可能就覺得足以貶損人格 03/09 09:06
jerry00116: 所以才一直說妨害名譽放刑法就很沒用,完全沒個標準的 03/09 09:06
jerry00116: 東西,刑度又都很輕,徒增法院工作量而已 03/09 09:06
dklash: 可能法官眼中的誹謗要寫個小作文才會成立吧 03/09 09:06
不只是法官啊 裁判書裡面提到的「舔狗、肥宅」在我看起來跟誹謗也沾不上邊
intela03252: 光是愛這個詞你要怎麼解釋就有很多分歧 03/09 09:06
snocia: 妨礙名譽已經被釋憲了,普通人已經幾乎不能適用 03/09 09:06
intela03252: 如果你說見一個娘幹一個娘你可能就成立誹謗 03/09 09:09
intela03252: 丞相:看我幹嘛 03/09 09:09
YomiIsayama: 捏造具體事實的描述=誹謗 罵抽象的髒話=公然侮辱 03/09 09:09
YomiIsayama: 法官認定舔狗肥宅屬於網路髒話所以不在誹謗管轄範圍 03/09 09:09
YomiIsayama: 跟當事人實際上有沒有被貶低沒有直接關係 03/09 09:10
dklash: 法律上的定義來說 確實用這種已經成詞的去罵 誹謗很難成 03/09 09:10
dklash: 但恐龍法官是法律知識不充分的多數一般人對法官的評價 03/09 09:11
其實不是對「一般人對法官的評價」, 而是「一般人對新聞報導中的法官」的評價。 要讀懂這篇裁判書其實不需要太多法律知識。 我們更可以換個角度想:在網路上罵人「肥宅、舔狗」成立誹謗罪, 這才是一件一般人眼中離譜的事情
YomiIsayama: 「你媽媽是個妓女」v.s.「狗娘養的」這兩者的差別 03/09 09:13
anpinjou: 懂法律的人常常看人是法盲不是沒原因的 事實說明一切 03/09 09:14
dklash: 你把罪名換一下其實一般人就很能接受了 03/09 09:15
dklash: 我要講的是 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公然侮辱 誹謗的差異 03/09 09:15
不是吧, 誹謗 這兩個字總認得吧?
Xpwa563704ju: 好我懂了,以後我知道法條差異了,謝謝歐 03/09 09:16
dklash: 不是每個人都對詞語意思了解很完整 03/09 09:17
dklash: 你要說有被新聞影響嗎? 當然有 03/09 09:18
YomiIsayama: 同一個詞一般人的認知跟法律上的定義也常常不同啊 03/09 09:21
YomiIsayama: 認識那個詞跟知道他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兩回事 03/09 09:22
YomiIsayama: 月經文的「過失致死」就跟一般人認知差很多了 03/09 09:23
是,但我覺得一般人認知的 誹謗 在這邊沒什麼差異。
lain2002: 法院認證肥宅 03/09 09:23
silverray: 我法盲 公然侮辱是罵人 誹謗是造謠那類的吧? 03/09 09:24
dklash: 一般人的邏輯會像我上面舉例那樣 那你怎麼知道被罵的是不 03/09 09:25
dklash: 是舔狗? 如果不是那不就是誹謗嗎? 03/09 09:25
我比較傾向一般人會覺得「法院根本不該管這種事情」 XDDD 這是為什麼我會說"在網路上罵人「肥宅、舔狗」成立誹謗罪", 才是一件一般人眼中離譜的事情
dklash: 我也覺得這種單純罵人不該上法院處理 但一般人應該很習慣 03/09 09:29
dklash: 看到類似事情上法院了= = 03/09 09:29
所以啊,這誹謗罪不會成立, 同時,判定這案例不成立誹謗罪的法官也不會成為民眾眼中的恐龍法官
ts1993: 就單純告錯了 改告公然侮辱搞不好就過了 03/09 09:31
S2357828: 講直接點就告錯項目 但這點程度法官是可以變更的吧? 03/09 09:31
snocia: 所以公然侮辱也開始出現法官用不是髒話罪為理由比以前更 03/09 09:31
snocia: 輕判,甚至用盡全力找理由判無罪了 03/09 09:31
YomiIsayama: 法官:板規群規就能處理的事情為什麼要來找我(x) 03/09 09:35
OAzenO: 這要依個案判斷 不是這案無罪 其他人罵也無罪 要注意 03/09 09:37
raincole: 網路上罵人就可以成罪本來就是超可笑的惡法 03/09 09:38
raincole: 法官看立院諸公立這種東西應該也是蠻無奈的 03/09 09:38
abc12812: 去年釋憲完 基本上罵人的難聽詞都算言論自由不罰了 03/09 09:49
defreestijl: 恐龍法官是有某玻璃板懂網路禮儀嗎 03/09 09:51
laugh8562: 沒想到美國版主 台灣法律也略懂略懂 03/09 09:53
我是土生土長台灣人啊 ※ 編輯: arrenwu (98.45.195.96 美國), 03/09/2025 09:54:17
Kydland: https://reurl.cc/mRernG 可以聽法客電台 03/09 10:03
Kydland: 檢察官用錯法條起訴 為什麼要法官來變更 03/09 10:04
Kydland: 沒錯法官依職權可以變更 但沒有說規定一定要主動發動 03/09 10:04
Kydland: 檢察官本來就該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把事情做好 03/09 10:04
Kydland: 這就像在職場上 你是複核人員 你發現文件有錯 03/09 10:05
Kydland: 你會退回去叫原承辦改好 還是自己動手改? 03/09 10:05
Kydland: 我猜各位遇到這種狀況99%都是退回去吧 03/09 10:06
Kydland: 再來講到誹謗 就是如同推文說的 03/09 10:07
Kydland: 陳述的內容如果不是事實 才會構成誹謗 03/09 10:07
Kydland: 這本來就是"誹謗"這個詞的文義 03/09 10:07
shirokase: 沒事,現實社會再怎麼判無罪,唯獨這邊一定說有罪,也 03/09 10:07
shirokase: 不會想去改,更只會怨聲載道的抱怨是別人檢舉行為那麼 03/09 10:07
shirokase: 多 03/09 10:07
shirokase: 畢竟是如律條位階或是其它位階更底的地方呢 03/09 10:07
Kydland: 而且我始終認為 把網路上的爭吵拿去告到法院 03/09 10:08
Kydland: 本來就是一件很無聊的行為 03/09 10:08
drakon: 這件有不是單純網路爭吵 被告的那個還拿告訴人現實資料出 03/09 10:10
drakon: 來散播了 03/09 10:10
GTOyoko5566: 最好笑的還真是某個地方O宅居然有罪,凌駕於法律之上 03/09 10:21
GTOyoko5566: w 03/09 10:21
nungniku: 別相信現代媒體排泄出來的文 結案 03/09 10:22
gghost1002: 恐龍法官X 恐龍記者O 廢死法官不在此限 03/09 10:27
drakon: 而且看判決書 舔狗是被告還是告訴人也難認定 03/09 10:39
drakon: 告訴人說女的跟他告白被拒 女的說告訴人被她拒絕 03/09 10:39
drakon: 然後被告幫女的出頭 開始散播告訴人不好的言論 03/09 10:40
Strasburg: 真要玩說文解字 肥用在人身上絕對是批評用語 你用胖還 03/09 10:41
Strasburg: 能說是陳述 不切字看整段句式也是在罵人沒錯啊 03/09 10:41
Strasburg: 舔狗一詞的解釋認定也是一絕 被罵狗還能用廣為社會大 03/09 10:44
Strasburg: 眾使用來除罪 03/09 10:44
Inori0912: 很多人本來就搞不懂誹謗跟公然侮辱的差別 法盲是真的 03/09 10:54
Inori0912: 不少 03/09 10:54
macocu: 恐龍法官不多,但有些法官講出自己的觀點時也很離奇 03/09 10:55
gargoyles: 這法官我看是李男的舔狗 03/09 11:02
civiC8763: 有據+描述具體+廣為大眾使用 03/09 11:32
civiC8763: 就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我這樣理解對吧? 03/09 11:32
ssarc: 法官只論事,你的玻璃心他不管 03/09 11:36
ssarc: 現在就是這幾個字詞法官主觀上覺得不到毀謗程度,客觀上根 03/09 11:38
ssarc: 本沒正確答案,你覺得有可以再上訴 03/09 11:38
habbit33: 法官哪有比PTT板主懂法律 03/09 11:44
yankeefat: 很多時候真的就是告錯條搞的 03/09 11:48
AmeNe43189: 所以是亂告誹謗不成立,但是公然侮辱就有戲唱了 03/09 11:52
ssarc: 公然其實還很有得吵 03/09 11:54
habbit33: 公然也沒得吵啦 肯定不成立 去年釋憲就說過了 03/09 11:55
GTOyoko5566: 你要用肥要告公然侮辱?認真? 03/09 12:46
afking: 現在已經變成記者比法官不會寫報導的時代了 03/09 12:57
heinzblack: 他可能看到本人不胖覺得不成立啊 03/09 13:13
freedom77: 某板凌駕於法律之上啊 跟化外之地一樣 03/09 15:12
iqeqicq: 坊間有所謂「罵人價目表」啊,而且援引法院判例 03/09 15:46
iqeqicq: 可以請站方法務組統一解釋啊,這樣就不會有爭議 03/09 15:48
iqeqicq: 說個笑話,中國有法律 03/09 15:48
ken0927ken: "我不管我不管 恐龍法官就是比不上鍵盤法官 03/09 20:07
ken0927ken: 法官照著法條判決 一定都是政府的陰謀啦" 03/09 20:07
ken0927ken: 想嗆記者的時候就嗆記者 但當記者報導政府的不好時 03/09 20:08
ken0927ken: 又把記者的話當聖旨聽 這就是看立場決定記者對錯啊 03/09 20:09
emptylife3: 試試看講一個BMI嚴重過重的女性是肥女看看會不會無罪 03/09 21:14
habbit33: 還真好奇會怎樣 人有美有醜 身材有肥有瘦 會怎樣? 03/09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