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a00ave: 有那個屁錢繳費幹嘛不出貨 04/14 19:01
推 SweetRice: 法盲問個 300位被告可能可以共用律師 然後共同分擔律師 04/14 19:01
→ SweetRice: 費嗎 04/14 19:01
推 intela03252: 可以吧,只要雙方同意,如果律師覺得更多人的證據勝 04/14 19:04
→ intela03252: 率越高就會同意,但價錢應該不會是一個人份 04/14 19:04
→ iam0718: 老兄 差幾個位數耶 當然凹阿 04/14 19:05
→ intela03252: 啊,不對,這是被告的情況喔 04/14 19:05
→ intela03252: 但我覺得法院會做整合啦,不太可能真的讓原告這樣重 04/14 19:06
→ intela03252: 複三百多次 04/14 19:06
民事訴訟法53條,這種就是原告認為"基於同一事實,效力應及全體"下告多人被告的
共同訴訟,原則上來說,民事法庭並沒有限定律師只能一人。
但實務上像是這種每位被告都有個案事實的狀況下,就例如建案爛尾,
針對不同人付款狀況的事實,買方也可能會各自找律師來協助舉證,以作為保險。
實際上還是看這300多人要怎麼弄。再來還有異地管轄權問題,所以我真的覺得
要這樣告原告大概也是要北中南法院先跑過一遍。正常人根本不會想這樣做
推 negisan39: 開三百次庭 法院累死XD 04/14 19:12
推 shields5566: 買筆電送民法實戰課 04/14 19:16
推 cliffwun1027: 看自救會臉書有律師事務所主動聯繫了 04/14 19:18
推 xx456654tw: 你為什麼來法院 被告人:我只是買個筆電就被告了 04/14 19:20
推 googlexxxx: 剛剛看了一下律師費,建議收費是這筆金額3%30萬起跳, 04/14 19:27
→ googlexxxx: 也就是官司還沒開始先吐個40-50萬打底 04/14 19:27
推 googlexxxx: 我是建議300位都請律師,給廠商買單,這筆官司費用超 04/14 19:29
→ googlexxxx: 過1800萬元,+50萬廠商的本金,打贏廠商應該也不好過 04/14 19:29
推 Jacksalmon52: 買筆電還送民事訴訟實戰== 04/14 19:30
推 Ken99523: 律師費用應該不會讓敗訴的廠商負擔 04/14 19:36
推 ikachann: 所以事情是賣家停止下定後,還有人想辦法繞過去下訂單嗎 04/14 19:43
→ ikachann: ? 這點我覺得賣家算是有理 04/14 19:43
→ ikachann: 因為賣家已經有表現出停止訂購的意圖了 04/14 19:43
推 HadwinMu: 一審的律師費用不是訴訟費用,沒有原告買單一說 04/14 19:46
推 twnd1836432: 沒有停止下訂啊,說被攻擊網站掛掉 04/14 19:46
推 laugh8562: 請問什麼叫host訂單啊 還可以繞過去是不是 04/14 19:51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019753438183646/posts/3097581003734222/
就喜傑獅是把導向官網的DNS關掉,Cloudflare那邊的伺服器並沒有關掉,
所以技術上來說,只要你有辦法直接找到那個伺服器,例如直接連IP還是可以連進去。
然後網站並沒有把全部商品列為缺貨下架,所以你就可以藉由直接連下單進行要約。
諷刺地是,比較正常的作法則是像該官網現在的做法:直接把商品都列缺貨中
https://www.cjscope.com.tw/
→ cross980115: 民事裁判費是用訴訟標的的金額去區段計算 04/14 19:53
→ cross980115: 司法院網站有標準計算機能用 04/14 19:53
→ cross980115: 至於律師費 因為民事一二審沒有強制要求聘律師 不算 04/14 19:53
→ cross980115: 在訴訟費用內 04/14 19:53
推 fh316: 所以原告也是要提出網站被攻擊的電磁紀錄佐證吧 04/14 19:56
→ fh316: 不然自己喊被攻擊 聽起來很容易被洗臉 04/14 19:56
※ 編輯: midas82539 (114.32.100.244 臺灣), 04/14/2025 20:07:28
推 cross980115: 就民訴277 04/14 20:01
→ cross980115: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04/14 20:04
→ cross980115: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04/14 20:04
→ cross980115: 。 04/14 20:04
→ cross980115: 原告要先舉證且法院覺得合理 再來換檢驗被告舉證能 04/14 20:04
→ cross980115: 否反駁 04/14 20:04
→ cross980115: 當原告的證據都無法證明主張,也不用管被告抗辯了 04/14 20:04
→ excercang: 喜XX不會贏,但也有辦法不會輸,用HOST方式下訂是事實 04/14 20:28
→ excercang: 他只要主張正常人不知道改HOST直連手段,屬於刻意(但非 04/14 20:29
→ excercang: 惡意),律師咬夠緊,法官信就好 04/14 20:29
→ excercang: 網路所有的連線都是攻擊行為,不太需要佐證,有連就算 04/14 20:30
→ linzero: 估狗一下,買賣契約成立要先有要約,這裡也就是廠商說要 04/14 20:34
→ linzero: 賣。這裡已經取消DNC資料,廠商應該可以主張已經沒要賣了 04/14 20:34
→ linzero: DNS 04/14 20:35
推 Solonius: 眾所皆知PTT是學術論壇 連西恰也不例外 04/14 21:00
推 j9145: 他改DNS資料的事情,消費者又不知道。 04/14 21:27
→ j9145: 他想拿改DNS當藉口應該是沒什麼用 04/14 21:35
→ j9145: 。除非喜傑獅有辦法舉證那些訂單是連IP進來的,可他全告了 04/14 21:35
推 googlexxxx: 但被告可以向原告求償律師費 04/14 23:05
→ zarg1043: 這就普通共同訴訟 被告也不是什麼非法人團體 各位鄉民就 04/14 23:24
→ zarg1043: 管轄權開始吵 讓他巡迴各地出庭 再反訴請求給付電腦或解 04/14 23:24
→ zarg1043: 約所生的損害賠償 對他的電腦做保全程序 04/14 23:24
→ zarg1043: 如果原告主張是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應該是有最終撤銷權? 04/14 23:30
→ zarg1043: 不過法律爭點也是法院說了算就是 04/14 23:30
→ zarg1043: 我想原告律師不至於提一個一貫性審查都過不了的起訴狀吧 04/14 23:31
→ yukitowu: DNS又不是即時生效 04/15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