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ex990000: 奇怪你又怎麼知道別人說謊?你覺得說謊也要有證明啊10/08 03:22
→ ex990000: 憑喜好論斷嗎?10/08 03:22
答非所問,我問A你答B
我問為啥「被告」不在「偽證罪」的規範裡面
你回答我怎麼知道別人說謊?_?
那請問「偽證罪」要怎麼知道「證人、鑑定人、通譯」說謊?
推 BronyXrG: 什麼叫說謊 是不是喔 不是這樣喔 是對事情的看法不同10/08 03:25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3:35:59
→ LOVEMS: 應該先問 那一國的法律有讓「被告」歸類在偽證罪裡面的10/08 03:42
→ LOVEMS: 有才能比較10/08 03:42
推 andy0481: 自己認罪或認罪協議的刑罰比較低阿 上法庭就是要拚說服10/08 03:43
→ andy0481: 了 阿拚說服法官跟陪審員的過程不管怎樣 判刑還是加重了10/08 03:43
→ andy0481: 阿他真的暴幹有說服力 講到刑責變輕 你要怎樣判偽證給他10/08 03:45
舉個例子
老王恐嚇說要拿刀砍小明
而且還持刀揮舞作勢砍人
小明告老王恐嚇
有錄影+錄音當物證
隔壁鄰居也都有看到、聽到可以當人證
但是老王在法庭上死不認罪
堅持自己沒恐嚇,說要拿刀砍人不算恐嚇
啊老王這不就標準的說謊硬凹
但是老王不會因此觸犯「偽證罪」或是因此加重刑責ㄚ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4:02:33
→ mapulcatt: 可能是因為你辯護時的態度本來就會影響法官裁量罪刑輕10/08 04:04
→ mapulcatt: 重吧10/08 04:05
推 BigGun5566: 證據是檢方要提供去證明的,犯人願意自己提供直接自10/08 04:08
→ BigGun5566: 首就好10/08 04:08
你說的是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我問的是為何「被告」不列入「偽證罪」的規範內?
間接鼓勵被告為了脫罪可以說謊硬凹?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4:40:22
推 Shalone: 想知道,“上法庭”後 老王會在什麼情況下跳出來說自己沒10/08 05:07
→ Shalone: 恐嚇?10/08 05:07
→ Shalone: 我以為上法庭後都只有律師在說話10/08 05:08
不是每個人都有錢請律師幫自己辯護ㄚ
而且有些人會覺得我無罪我幹嘛花錢請律師?
不過我剛剛也有想到辯護律師為了幫被告辯護而說謊硬凹的問題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5:20:16
→ Shalone: 就我10/08 05:28
→ Shalone: 所知,“偽證罪”主要只是規範“作證”。是以辯護律師說10/08 05:28
→ Shalone: 謊也許有其他規範,但實非偽證罪的範疇;同理,嫌犯一般10/08 05:28
→ Shalone: 在自己的廳訊也無需作證,應該碰不到這塊10/08 05:28
→ Shalone: 我幾近門外漢,對此十分好奇,還望他人補充指正10/08 05:29
→ BigGun5566: 不就被告的權利之一,如果會被扯到導向被告就只能說10/08 05:32
→ BigGun5566: 檢方證據不足,畢竟被告的立場不是來幫你澄清真相的10/08 05:32
→ BigGun5566: ,當然如果說的謊太超過還是有其他條罪名可以增加,10/08 05:32
→ BigGun5566: 例如誣陷他人之類10/08 05:32
誣陷他人好像只能算是造謠誹謗吧?
要提告才能成立誣告罪
推 defreestijl: 不是說謊 是認知不同 但在我國反而是起訴人比較會唬10/08 05:41
→ defreestijl: 爛呢10/08 05:41
推 BronyXrG: 你被檢舉的時候 請問你的辯言算不算鬼扯 還是檢舉成立10/08 05:43
→ BronyXrG: 就是鬼扯沒成立就不是10/08 05:43
不是看檢舉/告訴有沒有成立
是看被告/被檢舉人的辯言有沒有違背事實
再舉個例子
老王在大馬路上揍小明
小明被揍到滿身是傷
小明告老王傷害罪
有錄影+錄音+監視器畫面+10幾位路人都看到
人證+物證俱全
老王為了脫罪在法庭上說他沒有揍小明
是小明自己跌倒受傷的
那老王這就是說謊硬凹啊!
可是老王這樣說謊硬凹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我這樣舉例應該夠明白了吧!
推 sd2567: 因為被告說謊合理啊10/08 05:59
→ sd2567: 不自證己罪的本質就是限制公權力的行使10/08 06:00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6:08:05
推 BronyXrG: 沒啊 用你例子被告應該是主張小明的傷勢跟老王扁他的傷10/08 06:16
→ BronyXrG: 勢是兩回事來辯護 沒啥問題吧10/08 06:16
不是ㄚ,照你的說法,老王還是有揍小明ㄚ
監視器畫面有拍到+圍觀路人有看到
老王揍小明這個事實不可能改變ㄚ
但是老王為了脫罪辯稱:「我沒有揍小明」
這句話就是妥妥地說謊硬凹ㄚ
推 storyo11413: 犯人就不會被當一回事 大家就是預設犯人會說謊的法庭10/08 06:17
→ storyo11413: 有些人會閃刑罰但有些人會頂罪10/08 06:21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6:23:58
→ www115ui8: 不自證己罪原則10/08 06:27
推 marktak: 他的法律責任就是被告啊10/08 06:27
被告不算什麼法律責任吧………
被告為了脫罪說謊應該要列入偽證罪的規範
加重刑罰或是另外判罰
→ www115ui8: 舉證犯罪成立是檢察官的責任10/08 06:28
→ storyo11413: 都有自白或認罪的機制了 幹嘛多此一舉10/08 06:29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6:35:31
→ carzyallen: 因為立法的時候不知道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人能無腦到睜10/08 06:42
→ carzyallen: 眼說瞎話。 10/08 06:42
→ carzyallen: 我是沒遇過看到這種明確物證後還會鬼扯的,大多是證據10/08 06:44
→ carzyallen: 不充分時才在唬爛10/08 06:44
→ dreamnook2: 問問ChatGPT 你很快找到一個看起來可以吃的答案10/08 06:56
ChatGPT給我的其中一個答案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3068 號判決
刑事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
為對自己不利之事實否認或虛偽陳述者,
係其防禦權之行使,不問其真偽,均不構成偽證罪。
所以我說這個見解很奇怪
說謊為什麼算防禦權之行使?
不說謊就沒辦法替自己辯護?
→ carzyallen: 人腦不是電腦,萬一記錯說了與其他證據不符合的話,是10/08 06:58
→ carzyallen: 否成立偽證。怕被告顧慮多一條罪名,而放棄替自身辯護10/08 06:58
→ carzyallen: 的權利。10/08 06:58
不小心記錯的情況有啥?忘記自己揍過人?
大哥您舉個例子
推 ejru65m4: 因為目前法律受自然法影響很深10/08 07:11
→ ejru65m4: 法律不是為了證明人有罪 而是為了逼近真相 你可以說謊10/08 07:13
→ ejru65m4: 對方可以質疑。藉由互相挑戰而靠近真相10/08 07:13
→ ejru65m4: 法律工具必須適用於所有情況 而不止你說的老王 10/08 07:14
推 BigGun5566: 你舉的那個例子可以加個毫無悔意去加重刑責,或是老10/08 07:14
→ BigGun5566: 王瞎掰說是老陳打的就是誣陷他人,所以唬爛也不是無 10/08 07:14
→ BigGun5566: 限上綱,被告所說不實其目的是為了自己開脫,基本上 10/08 07:14
→ BigGun5566: 關係人就是自己,而他人之所以會有偽證的問題是因為10/08 07:14
→ BigGun5566: 不實之證詞或證據會損害到他人(被告之類),或是使利10/08 07:14
→ BigGun5566: 益利於被告(誤導檢方)10/08 07:14
「毫無悔意加重刑責」這根本就是看檢察官或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應該像「偽證罪」一樣有明確的法律規範
→ ejru65m4: 而且退一萬步說 老王的情況讓他說謊會妨礙逼近真相嗎?10/08 07:15
→ ejru65m4: 抱歉 應該用司法比較準確10/08 07:16
→ ejru65m4: 這是司法方法論上的基點10/08 07:17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7:17:23
推 qazw222: 記錯了本來就很正常,你怎麼證明他是說謊10/08 07:18
→ qazw222: 到最後乾脆直接說我認為他有罪所以全部說的話都是說謊10/08 07:18
記錯不是我要討論的重點
證人也可能會不小心記錯ㄚ
但是證人在「偽證罪」的規範內ㄛ
你會說證人有可能不小心記錯
所以證人不應該受到「偽證罪」的規範嗎?
所以我上面舉老王揍小明的例子
就是在說我國現在的司法
就算被告在法庭上公然說謊唬爛
也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不合理ㄚ
→ SnowAmy: 你這是鑽牛角尖...Orz10/08 07:19
→ SnowAmy: 避重就輕是人性 被告通常也不願提供不利己方之陳述10/08 07:19
→ SnowAmy: 拿一個幾乎人人都會入罪的行為明示處分沒有意義10/08 07:19
→ ejru65m4: 記錯的話 刑法有追訴期 像日本殺人好像刪除追訴期 請問310/08 07:19
→ ejru65m4: 0年前的殺人案細節 你還記得清楚嗎?10/08 07:19
推 msbdhdfceb: 幹阿講那麼多你不接受就是不接受是要問什麼10/08 07:26
這種學術討論本來就是提出自己的見解試著說服對方ㄚ
剛剛有人叫我查ChatGPT
ChatGPT給我的答覆是:
「被告說謊是防禦權的延伸,不構成偽證罪」
我覺得不合理ㄚ,為啥要說謊才能防禦?
用事實沒辦法防禦嗎?
→ msbdhdfceb: 被告本身就被罪責風險了10/08 07:26
→ msbdhdfceb: 你還要搞個被「認定」說謊加重10/08 07:26
→ msbdhdfceb: 阿要是老王阿莎力的認罪,十年後突然發現同個地方同10/08 07:26
→ msbdhdfceb: 個時間有一個跟老王長99%相似的遊民老人才是犯人,問10/08 07:26
→ msbdhdfceb: 老王當初幹麻認罪,老王說:警察跟我講最好認罪不然10/08 07:26
→ msbdhdfceb: 要再多吃一個偽證10/08 07:26
→ msbdhdfceb: 請問你要怎麼處理?要怎麼確保不會有一堆公民被這樣10/08 07:26
→ msbdhdfceb: 迫害?當下法官警察媒體民眾也不是故意構陷大家100%10/08 07:26
→ msbdhdfceb: 信心認定老王是犯人,大家毫無惡意耶怎麼辦?10/08 07:26
難道你還要我在老王的例子加個
「老王痛扁小明到警方來,被依現行犯當場逮捕押送警局」嗎=.=
→ arcZ: 直接去問法學教授比較快吧 為什麼被告的辯護不會被判刑10/08 07:26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7:28:20
噓 storyo11413: 樂子人不是追求真相也不是減少冤罪 只想落井下石10/08 07:33
你沒辦法提出一個合理的見解說服我,我就是樂子人ㄛ?那你很棒ㄟ
推 msbdhdfceb: 再說態度惡劣本來就能在原罪量刑判重一點了10/08 07:38
→ msbdhdfceb: 如果鐵錚錚的事實老王犯的,你不用偽證威逼也能定他10/08 07:38
→ msbdhdfceb: 罪,但多少連鉛筆都沒偷過的良民會腦波弱被你這條搞10/08 07:38
噓 BigGun5566: 感覺也不是來討論的...你爽就好10/08 07:40
我覺得「被告」應該被列入「偽證罪」的規範內
你覺得不應該
然後你沒辦法說服我
所以我就不是來討論的
嗯,你也爽就好
→ mapulcatt: 是記錯還是認知不同還是故意說謊 本來最後都要由法官來 10/08 07:42
→ mapulcatt: 判定 那就直接讓法官看你辯護的態度去量刑就好了啊 10/08 07:43
→ mapulcatt: 你多搞一條偽證 不只是脫褲子放屁 還有上面說的 會讓人 10/08 07:43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7:44:12
→ mapulcatt: 不敢為自己辯護 而且也還有比例原則的問題 10/08 07:44
→ mapulcatt: 假設有人犯了條不用關的輕罪 但是辯護的時候說謊 10/08 07:45
→ mapulcatt: 就要吃很重的偽證罪 這個肯定是會被打回票的 10/08 07:45
哦!老哥你這個見解好像有點說服我,比例原則的問題
推 mk1689: 要給某些人一點彈性啊 不管是法官檢察官都是 畢竟很脆弱10/08 07:47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7:47:31
推 MoonMan0319: 沒有期待可能性10/08 07:47
推 delmonika: 若只有單一自首與自白不列出犯罪唯一證據吧?就是為了10/08 07:48
→ delmonika: 防止頂罪跟替罪羊的產生,但大大你那個例子,鄰居有錄10/08 07:48
→ delmonika: 影錄音欸,另外他人目擊口述也無法喔,不然會變多數霸10/08 07:48
→ delmonika: 凌與造假(媽媽嘴咖啡QQ)10/08 07:49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7:50:06
→ starsheep013: 為什麼講的好像現在法庭不是看法官爽自由心證一樣10/08 07:50
→ starsheep013: ?10/08 07:50
雖然實際上都是看法官、檢察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斷
但我還是想討論一下嘛!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7:58:29
推 ejru65m4: 證人記錯不會被偽證罪罰吧?還是法條有修改?10/08 08:00
我不知道
但是證人就是被列入「偽證罪」的規範內
如果照你所說的「不小心記錯」不會受罰
那被告列入規範豈不是更沒問題
噓 BigGun5566: 沒人有義務說服你 10/08 08:00
噓 msbdhdfceb: うおw10/08 08:01
→ carzyallen: 記錯要靠法院裁定是什麼情況,又要回到心證。 10/08 08:04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8:06:56
→ shaenya1024: wJU.jpeg10/08 08:08
幫你貼完整
https://i.imgur.com/zugCwJU.jpeg
→ dreamnook2: 「撒謊所以罪加一等!」你要的好像就這樣?10/08 08:12
→ dreamnook2: 可是現在被告不是常常都有那種不悔改加重處罰? 10/08 08:12
對!就是「說謊罪加一等」這樣
不悔改加重處罰那個是法官自由心證,有的加重有的不加重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 dreamnook2: 還是覺得你問2秒ChatGPT 可能問到你「想要的答案」 10/08 08:13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8:15:25
→ carzyallen: 應該沒有無悔意加重處罰,單純是法官的權能去量刑10/08 08:16
→ carzyallen: 然而原po就是不能接受這部分靠法官裁量,希望偽證包含10/08 08:19
→ carzyallen: 被告,或者是有一個能說服他不能包含的理由10/08 08:19
沒錯!這位老兄您說的沒錯
→ carzyallen: 但可能會變成立法權與司法權間的爭議10/08 08:21
→ yukitowu: 你要的其實就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為了脫罪而說謊的狀況10/08 08:21
→ yukitowu: 下要有罰則對吧? 但偽證罪本來就不是規範被告或罪犯嫌10/08 08:21
→ yukitowu: 疑人 你要的只有法官在最後量刑時 可以根據被告或者犯罪10/08 08:21
→ yukitowu: 嫌疑人的表現加重量刑而已 10/08 08:21
對!就是被告為了脫罪說謊應該要有罰則
→ sherlockscu: 因為證人已經具結會照實陳述 被告則沒有 也難以期待10/08 08:23
→ sherlockscu: 完全不說謊 是否影響刑度則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給予裁10/08 08:23
→ sherlockscu: 量權10/08 08:23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8:23:25
推 kasim15: 因為法官已經有自由心證權去加重處罰被告 而證人原本又10/08 08:25
→ kasim15: 不會被處罰 當然要另有法條規範10/08 08:25
哦!老哥你這個見解好像也有點說服我
→ kasim15: 實務上你誠實認罪的本來就會判比較輕 說謊不認罪的會被10/08 08:26
→ kasim15: 法官自由心證重判10/08 08:26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8:28:07
→ carzyallen: 原po的說法看起來就不相信法官的量刑,只能說不相信就 10/08 08:28
→ carzyallen: 不要走司法。不要浪費彼此時間。10/08 08:28
不是說完全不相信法官,只是有個法律依據會比較好
不然告訴人說謊可能吃誣告罪
證人說謊可能吃偽證罪
被告說謊沒事
不覺得有點不公平嗎?
→ carzyallen: 請立法院的諸公們修法比較實際 10/08 08:33
→ www115ui8: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延伸 被告沒有義務證 10/08 08:36
→ www115ui8: 明自己有罪/無罪 10/08 08:36
推 www115ui8: 證人在某些狀況下也有不自證己罪的原則10/08 08:38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8:39:36
→ yukitowu: 那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說謊要立多重的罪? 假設兇殺案的犯10/08 08:50
→ yukitowu: 罪嫌疑人 確定判刑 光量刑可能就10年起跳 這種狀況下他10/08 08:50
→ yukitowu: 的罪就很重了 如果說個謊他就能變成過失殺人 就算被戳破10/08 08:50
→ yukitowu: 謊言也只多一個說謊罪 "他在意嗎 他不說謊嗎"10/08 08:50
說謊有可能無罪或是減刑
所以很多被告會選擇說謊ㄚ
但是如果被戳破會加重刑罰
你覺得會不會因此抑止一些被告不要說謊?
當然你舉的重罪犯可能沒差多這一條就是ㄌ
→ yukitowu: 而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說謊如果真的被戳破 就像上面推文10/08 08:54
→ yukitowu: 說的 只會變成對被告方不利的狀況 甚至會影響法官的量刑 10/08 08:54
→ yukitowu: 足夠了 10/08 08:54
推 geminitea: 不是,被告就不是證人,不用具結,那要怎麼吃偽證10/08 09:01
→ geminitea: 罪?10/08 09:01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9:01:23
→ geminitea: 喔喔,沒事,你是問說為什麼不要立法規範10/08 09:01
→ mapulcatt: 對了 因為辯護時的虛偽陳述本來就已經是法官量刑的標準10/08 09:07
→ mapulcatt: 之一了 你又要另外加個偽證罪的話 又有一罪兩罰的問題 10/08 09:08
沒有一罪兩罰ㄚ
被告為了脫罪說謊是另一罪
或是直接加重刑罰
推 geminitea: 「被告不會被強迫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詞」以你的例10/08 09:08
→ geminitea: 子,罪證確鑿的被告堅持否認自己犯罪是說謊,用偽 10/08 09:08
→ geminitea: 證罪強迫被告不能堅持否認自己犯罪->違反不自證己 10/08 09:08
→ geminitea: 罪10/08 09:08
沒ㄚ,被告要是覺得對自己不利,有緘默權可以保持沉默ㄚ,只是叫被告不能說謊而已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
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 mapulcatt: 等於你還要另外立法規定 法官不得因辯護過程去加重本刑10/08 09:08
→ mapulcatt: 整個就很搞...10/08 09:09
其實也不一定要列入偽證罪
也可以直接規定加重刑期2倍之類的
被告本來乖乖認罪判1年
為了脫罪說謊被戳破
那本來量刑就要變成2年
推 geminitea: 整套刑事訴訟法的設計邏輯就是把舉證責任都丟給國10/08 09:13
→ geminitea: 家,被告說謊是你有責任去戳破他,而不是另訂一個10/08 09:13
→ geminitea: 刑法去強迫被告不能說謊10/08 09:13
推 ucha: 逆轉裡也一堆證人轉被告,被告有說謊的權利 10/08 09:15
推 iddoraemon: 應該說法庭攻防給予緘默權利,但說謊幾乎是弊大於利,10/08 09:18
→ iddoraemon: 現實中囚徒困境多數會選擇招認換取減刑。10/08 09:18
→ carzyallen: 我猜可能是被作品影響,以為說謊成功率很高,然後近乎10/08 09:25
→ carzyallen: 零成本。有了錯誤預期10/08 09:25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9:25:55
→ mapulcatt: 你要先把說謊與否從裁量標準裡拆出來 再另外立法懲罰說 10/08 09:26
→ mapulcatt: 謊 然後還是由法官來判定被告是否故意說謊10/08 09:27
→ carzyallen: 但證據力一般還是物證大於人證,靠鬼扯翻盤的可能性很 10/08 09:27
→ carzyallen: 低,最多影響量刑。10/08 09:27
很低,但事實上就是有
→ mapulcatt: 你不覺得繞了很大的圈子嗎10/08 09:27
你這麼一說的,確實有點繞圈子
唉,法律真難:(
→ carzyallen: 鬼扯的不好反而會有反效果10/08 09:28
噓 cross980115: 根本沒有不公平,是你自以為不公平10/08 09:28
→ cross980115: 被告身分跟證人身分是兩回事10/08 09:28
→ cross980115: 歐陸法系跟英美法系在這點不太一樣10/08 09:28
→ cross980115: 問題是你根本就只是想一案罰兩次10/08 09:28
我指的被告說謊被罰是另一個罪名,不然就直接加重刑罰,到底哪來一案罰兩次?
噓 gully: 來西洽問這個不如回柵欄問10/08 09:29
推 lifehunter: 主要是怎麼證明他說謊? 如果像你說的已經罪證確鑿 有10/08 09:31
→ lifehunter: 錄音錄影了 那他說謊還有什麼意義? 對審判也沒影響 10/08 09:32
→ lifehunter: 反而還會因為犯後態度不良 被加重其刑 如果是案情撲朔 10/08 09:33
→ cross980115: 然後什麼加重其刑兩倍更搞笑 10/08 09:34
→ lifehunter: 迷離 那你根本無法判斷他是否說謊 那要怎麼抓他偽證?10/08 09:34
無法判斷說謊也可以適用在證人上ㄚ,結果證人還不是受到「偽證罪」約束
能不能判斷說謊應該不是不受到約束的理由
→ cross980115: 就整個把法律量刑當成菜市場喊價 所以才會喊得出兩10/08 09:39
→ cross980115: 倍這種東西10/08 09:39
那只是隨便舉個數字而已,不然我改成加重成1年又10天這樣你有比較爽嗎?
推 snocia: 無意義,無任何國家處理被告單純口頭說謊 10/08 09:43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9:49:19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9:53:10
噓 cross980115: 那代表你根本沒有基礎的法學常識可言 大概需要去讀10/08 09:53
→ cross980115: 法緒…10/08 09:53
我說這位大哥,看你好像很常在洽妹發表見解,現在又開始嘴別人沒有法學常識
請問您是律師嗎?
→ mapulcatt: 因為犯罪人配合偵辦審判的程度就已經包含在量刑標準裡 10/08 09:56
→ cross980115: 被告的態度本就有刑57這點在衡量 10/08 09:57
刑法第57條那個講白話就是法官自由心證
至於心證到什麼程度誰知道
→ cross980115: 假設最後證實有罪&說謊 你既要用犯後態度去量刑較重 10/08 09:57
→ cross980115: ,又要搞什麼說謊加重 本質上就是一罪兩罰 10/08 09:57
我沒說什麼犯後態度量刑較重ㄛ
那個都是其他人講的
講白點就是法官自由心證
我實在不是很想討論自由心證這種看法官、檢察官心情的東西
→ mapulcatt: 所以才會說一罪兩罰10/08 09:57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09:58:31
→ cross980115: 歐陸被告就算具結/宣誓 也多得是沒實際意義的形式, 10/08 10:01
→ cross980115: 那個屬於被告自我辯護權利的一部分10/08 10:01
所以大哥您這麼瞭解,您是律師對吧?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10:10:46
→ cross980115: 法律條文不是菜市場喊價碼10/08 10:10
→ cross980115: 加重這件事的”倍數” 你可以自己去找看看 所謂各種 10/08 10:10
→ cross980115: 加重情況,如刑47等 “最多”加多少10/08 10:10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cross980115: 再來看看你對於自我辯護的說謊,所謂的加重到兩倍是10/08 10:11
→ cross980115: 多誇張的一件事10/08 10:11
是,大哥您說的是,最多加重1.5倍
我隨便舉個數字居然舉2倍,差了0.5倍
0.5倍根本是天與地的差別
我太不應該ㄌ,我會好好反省
所以大哥您如此聰慧,您一定是律師對吧?
推 geniuseric: 簡單說就是法律上認同被告說謊是為了自保,屬於辯護10/08 10:14
→ geniuseric: 權的一部份10/08 10:14
推 geniuseric: 你要問法學界見解這就是法學界見解了== 10/08 10:16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10:19:55
推 geniuseric: 你不同意的話看是要找立委修法,找政府釋憲,或繼續10/08 10:20
→ geniuseric: 在這當槓精都可以 10/08 10:20
不好意思,我確認一下,所以你是在罵我「槓精」是嗎?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10:22:46
→ dreamnook2: 恩你好棒棒10/08 10:23
→ cross980115: 這個部分跟心證無關 是你對法律加重這件事跟緣由沒10/08 10:25
→ cross980115: 有概念,才會出現這種漫天喊價的倍數跟刑度10/08 10:25
→ cross980115: 還有 我不是律師喔 10/08 10:25
不是律師,所以您是法律系教授、檢察官或是法官囉?
→ mapulcatt: 說你一罪兩罰是說你懲罰說謊兩次10/08 10:28
→ mapulcatt: 假設本刑5~10年 被告說謊 法官將刑期從7年提高到9年10/08 10:29
你這裡指的是法官自由心證提高量刑
→ mapulcatt: 然後還要吃一次說謊加重 那就因為說謊被懲罰兩次10/08 10:29
→ mapulcatt: 你要避免 那就是法官不能因為被告說謊去提高本刑刑期10/08 10:30
對ㄚ,所以我指的是另外罰或是加重
然後這部份另外立個法律條文明文規定
而不是讓法官自由心證決定
因為照你說的,有的法官可能不在乎被告說謊,一樣判7年ㄚ
→ mapulcatt: 但是5~10年本來設計就已經包含懲罰被告不配合了 10/08 10:30
→ cross980115: 把法定刑加以限縮但卻去擴張處斷刑的範圍這點也很違 10/08 10:32
→ cross980115: 背常理就是了 10/08 10:32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10:33:35
→ cross980115: 這種做法反而法官在判決刑期時的心證範圍影響更大 10/08 10:34
噓 after1: 我也覺得你怪怪的…………10/08 10:36
→ mapulcatt: 那你覺得說謊另外拆出來 同一個法官會判加重兩年嗎10/08 10:45
→ cross980115: 接續推文map的假設,假設正常是5~1010/08 10:45
→ cross980115: 在沒有其他減刑事由的情況下就是5~1010/08 10:45
→ cross980115: 但要搞拆出自我辯護加重的話 那本刑大概會先變成5~10/08 10:45
→ cross980115: 7 然後再去加重至二分之一10/08 10:45
→ cross980115: 憑空塞進處斷刑範圍 然後…沒啥意義還很怪10/08 10:45
→ mapulcatt: 他一樣可以說被告是記錯之類的 只判七年啊10/08 10:45
不是喇!不要再討論什麼被告記錯了=.=
證人也會記錯
我現在想討論的是確定被告就是說謊的情況下
你法官如果不在乎被告說謊只想判7年,但是得依規定加重2年=9年
除非你說那位法官會直接改判5年
然後加重2年,一樣還是7年這樣
如果法官這樣我也是沒辦法
→ mapulcatt: 第一 你這樣拆就是脫褲子放屁 多此一舉10/08 10:47
→ mapulcatt: 第二 如果有問題的是法官的標準 你還是無法解決10/08 10:48
就我上面說的7年變成5+2年
法官要這樣轉我的確也是沒辦法
→ cross980115: 甚至更甚者還會有可能會變成本刑4~7之類 連本刑最低 10/08 10:54
→ cross980115: 刑度下修的情況 這樣再去加處斷刑 然後反而大多的被10/08 10:54
→ cross980115: 判更輕 跟他想要的結果完全背離的情況 10/08 10:54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10:55:22
→ cross980115: 假設被告一律說謊辯護 10/08 10:59
→ cross980115: 正常:5~10年 10/08 10:59
→ cross980115: 拆分之後 法定5~7 ,處斷刑範圍5年1個月~10.5年 10/08 10:59
→ cross980115: 更甚者可能出現 法定4~7,處斷刑範圍4年1個月~10.5 10/08 10:59
→ cross980115: 年這種 哪怕加重後最低刑度依舊是下降的情況 10/08 10:59
→ cross980115: 把自我辯護的部分拆分掉 幾乎沒有好處只有壞處可言 10/08 11:00
→ cross980115: (對被告算好處就是了) 10/08 11:00
→ cross980115: 這種完全拆分的搞法還得把大多數的量刑法條本刑都做10/08 11:08
→ cross980115: 下修修正10/08 11:08
→ LoKingSer: 為啥沒有維持本刑5~10年的選項啊?10/08 11:08
→ cross980115: 工程浩大又沒效益 還可能會帶有反效果10/08 11:08
→ cross980115: 你把本來內含的基準拆分出去獨立,那本刑當然得下修10/08 11:09
→ LoKingSer: 不是ㄚ,那本刑不要下調ㄚ=.=10/08 11:09
→ cross980115: 所以才說不是菜市場喊價10/08 11:10
→ cross980115: 你所謂的不想要心證 把自我辯護入罪 那部分拆分出來 10/08 11:11
→ cross980115: 就是這樣啊… 10/08 11:11
→ cross980115: 畢竟不能罰兩次10/08 11:11
→ carzyallen: 這麼不相信法官的量刑,也是種相信吧。10/08 11:12
舉個例子
假設本刑5~10年
有一個人,他就算乖乖認罪不說謊
法官也是判他10年
多一條說謊加重
那個人說謊就可以判到15年
我的理想情況是這樣啦!
→ carzyallen: 不修改本刑,讓我感覺你只是覺得原本的定的不夠重,沒 10/08 11:15
→ carzyallen: 有包含到鬼扯影響辦案。 10/08 11:15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11:18:08
→ carzyallen: 這相對好解決完成修法就好,但依然無法去除法官的權利 10/08 11:19
→ carzyallen: 。或者是你要的是行政機關直接定生死,行政機關依法執 10/08 11:19
→ carzyallen: 行,一翻兩瞪眼,去除司法。 10/08 11:19
→ cross980115: 你的訴求不是加重本刑 而是把自我辯護這部分拔出來 10/08 11:19
→ cross980115: 另立 程序上就會像是推文map說的那樣,結果則是我舉 10/08 11:19
→ cross980115: 例的那些 10/08 11:19
→ cross980115: 你得先認清楚一個乖乖認罪的他就已經不會被判到10年 10/08 11:19
→ cross980115: 了 10/08 11:19
→ cross980115: 這本就包含在量刑考量 10/08 11:20
→ carzyallen: 哪有沒有可能一般是從輕的開始判,乖乖認錯本來就不可 10/08 11:21
→ carzyallen: 能得到10年的結果 10/08 11:21
→ LoKingSer: 好吧!我理解你們的意思ㄌ10/08 11:22
→ cross980115: 你把這部分拆分出來本刑必然下修 才不會對於自我辯10/08 11:22
→ cross980115: 護說謊這件事罰兩次10/08 11:22
→ cross980115: 當前的“上限”就已經是態度不佳各種負面綜合考量進10/08 11:25
→ cross980115: 去的上限10/08 11:25
好,我理解ㄌ
會判到10年上限這種的通常就是犯後態度不佳(可能說謊硬凹不承認這樣)
→ cross980115: 如果再加進共同被告準用證人的概念我看你會更昏頭就10/08 11:29
→ cross980115: 是了10/08 11:29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11:30:30
推 geniuseric: 而且你明文立法會有侵犯辯護權的疑慮,但放在本刑裡10/08 12:13
→ geniuseric: 用犯後態度來罰就沒問題了 10/08 12:13
推 NorAku: 我覺得立法下去很難確定那個刑責範圍,就問兩年以下的輕 10/08 12:32
→ NorAku: 罪說謊跟十年的重罪說謊,你覺得被告說謊要給幾年? 10/08 12:32
加重本刑1.1倍~1.5倍吧!
→ NorAku: 給6個月對輕罪太重、對重罪太輕,那代表這個量刑範圍很大 10/08 12:32
→ NorAku: 而且原PO似乎想把態度跟說謊分成兩件事去罰,意思是如果 10/08 12:32
→ NorAku: 是一臉和善講幹話,只罰說謊不罰態度的意思嗎? 10/08 12:32
被告的態度只能由法官自由心證
不然態度好不好的標準要怎麼定?
這比有沒有說謊還更難定奪吧!
推 NorAku: 還有與其探討被告說謊,不如抓被告是否有拿偽證出來比較 10/08 12:35
→ NorAku: 有意義吧 10/08 12:35
被告說謊也可以算是一種偽證ㄚ
證人說謊不就算是偽證ㄌ
噓 AirForce00: 無期待可能 10/08 13:01
噓 PetrVanis: 已經完全沒有acg 討論了 怎麼不滾去法綠版自嗨 10/08 13:10
你這句話好像踩到政治違規了欸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8/2025 13:29:59
推 justeat: 可以啊 被告可以說謊 10/08 14:28
→ justeat: 被告不能說謊 那還偵查什麼? 10/08 14:28
→ justeat: 抓到就刑囚 一天結案10/08 14:28
→ justeat: 你也可以選擇坦承不諱 請從輕量刑10/08 14:30
推 z12312355: 1.被告說謊不構成犯罪,但可能影響法官信任。 10/08 15:31
→ z12312355: 2.現行制度下,被告說謊,法官可能會認為他「態度不佳 10/08 15:31
→ z12312355: 」、「沒有悔悟」,因此在量刑上較不寬容,可能會:不 10/08 15:31
→ z12312355: 給予減刑、不給緩刑、判處較重的刑度。10/08 15:31
→ z12312355: 我懂原PO認為這太自由心證,應該明訂。 10/08 15:31
→ z12312355: 但法律認為,比起強迫被告說真話、可能導致冤案,讓被 10/08 15:31
→ z12312355: 告說謊保護自己更重要。 10/08 15:31
→ z12312355: 而證人不是當事人,沒有自我防衛的需要,因此不同。10/08 15:31
→ z12312355: 但有趣的是,被告替同案的共同被告出庭作證的時候,如10/08 15:31
→ z12312355: 果說謊的話,仍然會成立偽證罪。10/08 15:31
→ z12312355: 3.為什麼允許說謊?「單純沈默」不夠? 10/08 15:31
→ z12312355: 雖然被告可以保持沉默,但有時候沉默可能讓檢察官或法 10/08 15:31
→ z12312355: 官誤解為有罪(社會直覺容易覺得「沉默就是有罪」),10/08 15:31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
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被告不能說謊可以保持沉默ㄚ
→ z12312355: 說謊可以保護自己,同時迫使檢方拿出其他證據證明犯罪10/08 15:31
→ z12312355: ,這樣才能確保審判只依據證據,不依賴被告的陳述。說10/08 15:31
→ z12312355: 到這,這個制度表面上看起來讓被告擁有說謊的權利,但 10/08 15:31
→ z12312355: 反而讓我們也擁有不相信被告的權利,這也是為什麼被告 10/08 15:31
→ z12312355: 的陳述通常參考價值有限。 10/08 15:31
→ z12312355: 4.不知道你發現了沒有,在被告有罪的前提下,如果他勢10/08 15:31
→ z12312355: 必會被判處有罪,反而是鼓勵他承認,因為說謊只會讓他 10/08 15:31
→ z12312355: 的量刑更難堪。 10/08 15:31
→ z12312355: 5.不是要鼓勵犯罪,但我們給了他說謊的權利,而他沒有 10/08 15:31
→ z12312355: 使用,才顯得他的誠實更加可貴,這也是司法實務上,法10/08 15:31
→ z12312355: 官會在量刑理由裡寫「被告態度良好、誠實認罪」的原因10/08 15:31
→ z12312355: 。10/08 15:31
感謝 z12312355大 的回答
我覺得您的解釋還蠻有道理ㄉ
推 khwz: 推樓上,但有些罪真的一成立(認罪)整個被告人生事業信眾 10/08 17:01
→ khwz: 都完蛋的情況下,也不太存在所謂「犯後態度良好」的空間了 10/08 17:01
→ khwz: 。謊到底才是比較可能的選擇10/08 17:01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09/2025 06:35:18
推 z12312355: 我是認為說謊是人類本能。 10/09 08:55
→ z12312355: 你說的沒錯,我國法律確實不會因沈默定罪,所以明明可10/09 08:55
→ z12312355: 以沈默,還選擇說謊,看似大逆不道。10/09 08:55
→ z12312355: 但面對「這件案子是不是你幹的?」的提問時,沒有回答10/09 08:55
→ z12312355: 「不是」,而是沈默,我想在社會上也已認為他有罪了吧 10/09 08:55
→ z12312355: 。 10/09 08:55
你這樣說確實是如此
→ z12312355: 關於「被告說謊不受罰」這個制度,非我國原創,是參考 10/09 08:55
→ z12312355: 英美的法律制度,起因可能是人道考量。 10/09 08:55
→ z12312355: 就是就算被告真的有罪,也不會因為說謊而加之其罪。 10/09 08:55
→ z12312355: 因為面對偵訊、審判,被告可能會出於恐懼、本能或混亂 10/09 08:55
→ z12312355: 而辯解、否認,沈默有時反而違反人性。 10/09 08:55
→ z12312355: 那為何突然提美英,因為我想提個自認有趣的例子XD 10/09 08:55
→ z12312355: 在聖經中,該隱殺了亞伯。 10/09 08:55
→ z12312355: 耶和華說:「你兄弟亞伯在哪裡?」 10/09 08:55
→ z12312355: 該隱說:「我不知道,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嗎?」 10/09 08:55
→ z12312355: 這句話是聖經中第一個明確的謊言,明顯是謊話,他剛殺 10/09 08:55
→ z12312355: 了亞伯。10/09 08:55
→ z12312355: 那面對提問,一定得說謊嗎?10/09 08:55
→ z12312355: 看亞當的例子,亞當吃了不該吃的果子。 10/09 08:55
→ z12312355: 上帝問:「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嗎?」 10/09 08:55
→ z12312355: 亞當說:「那女人就是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她把那 10/09 08:55
→ z12312355: 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10/09 08:55
→ z12312355: 他沒有說謊,而是試圖轉移罪責。 10/09 08:55
→ z12312355: 可見就算不說謊,逃避責任也是人類的天性,就算是人類10/09 08:55
→ z12312355: 的祖先也一樣。10/09 08:55
→ z12312355: 因此訂定這套規則的人,大概不想懲罰人類的本能吧。 10/09 08:55
→ z12312355: 這又讓我想到,德國跟瑞士甚至逃獄是無罪的,理由是「 10/09 08:56
→ z12312355: 人追求自由的本能是天性,因此,單純想逃離囚禁,不應 10/09 08:56
→ z12312355: 被視為道德上可罰的行為。」10/09 08:56
→ z12312355: 只能說老外的想法跟我們亞洲人不太一樣 10/09 08:56
感謝 z12312355大 您的舉例和解釋
(抱歉,昨天忘記回來看這篇文章)
※ 編輯: LoKingSer (118.232.100.41 臺灣), 10/11/2025 08: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