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TES (G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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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韓政府規定AI漫畫需標明 一狀況除外
時間Sun Jan 25 16:48:30 2026
https://v.daum.net/v/20260121120209717
使用ChatGPT和Gemini等生成式人工智慧(AI)技術創建圖像時,提供這些AI服務的供應
商必須標明其為「AI產品」。然而,當個人使用AI創作網路漫畫或其他內容,並直接在Na
ver或Kakao等平台上連載時,即使移除浮水印,也不構成違反《人工智慧基本法》。
科學技術資訊通信部於21日公佈了人工智慧基本法的應用標準和指導操作政策。
最容易造成混淆的問題是「誰負責人工智慧標註?」政府和法律專家明確界定了標註義務
的責任主體。根據《人工智慧框架法》,標註義務適用於提供人工智慧服務的“人工智慧
業務經營者”,而原則上,使用此類服務產生結果的個人用戶不承擔標註義務。
因此,使用 ChatGPT 或 Gemini 等軟體創作網路漫畫或其他內容,並在 Naver 或 Kakao
等平台上發布的人,無需添加「人工智慧製作」的浮水印或標籤。即使網路漫畫能夠獲
利,他們也並非提供人工智慧服務,而是使用人工智慧產生的內容,因此不屬於《人工智
慧法》規定的經營者範疇。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人工智慧標註義務將完全消失。提供產生人工智慧影像的工具或服務
的機構被視為人工智慧服務供應商,因此必須在服務設計階段實施標註措施,例如添加浮
水印或元資料。例如,這可能包括在生成式人工智慧影像服務的螢幕上新增圖示或標籤,
或在元資料中包含產生資訊。
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用戶也沒有法律義務保留浮水印。這意味著,即使使用人工智慧
服務產生的圖像帶有浮水印,如果個人在編輯過程中移除浮水印並將其用作網路漫畫或其
他內容,也不會被視為違反《人工智慧基本法》。顯示浮水印的義務完全在於服務提供者
。
當使用人工智慧產生影像的服務以B2C或B2B模式提供時,判斷標準會改變。在這種情況下
,服務提供者被歸類為人工智慧業務經營者,必須履行標註義務。
如果生成的文字內容很容易與真實世界的內容區分開來,例如圖像或動畫,則允許使用不
可見的標記(例如插入元資料或添加數位浮水印)來代替醒目的文字。當使用者下載或匯
出產生的文字內容時,彈出視窗或提示資訊告知使用者這是「人工智慧產生的內容」即可
滿足此項義務。
然而,人工智慧法律不適用並不意味著所有責任都無法免除。與濫用或非法傳播合成材料
相關的問題,在現行法律中另有規定,例如《性暴力處罰法》和《資訊通訊網路法》。
事實調查和罰款不會在法案頒布後立即實施。 《人工智慧基本法》將分階段實施,並設
有至少一年的指導期。
科學和資訊通信技術部表示:“即使在實施之後,我們仍將繼續與業界溝通並改進指導方
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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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s3366700: 呃這 只有服務提供者有義務 那不就gemini嗎 而且個人還 01/25 16:50
→ as3366700: 可以隨便消去不會怎樣 01/25 16:51
推 error405: 就擬真的要平台加註可見提醒 防被誤會之類吧 01/25 16:56
→ ass499: 打在元資料裡,那轉載會不會把標籤弄掉? 01/25 16:56
→ spfy: 服務商強制加 誰轉的誰去掉的不是服務商要負責? 01/25 16:57
→ spfy: 感覺這種規範應該是一步步來吧 現在先限制B 01/25 16:57
→ LastAttack: 考量到可行性吧 01/25 17:05
→ labbat: 利益唄,要不然怎麼沒有比照基改黃豆 01/25 17:06
→ ssarc: 也不錯啊,至少講清楚了,一般不需要標示 01/25 17:29
→ ssarc: 只有產出的時候要標示,創作者用來營利時,只要沒違反下面 01/25 17:31
→ ssarc: 的法律就不用 01/25 17:31
→ ssarc: 第一手供應商要標示,之後的不用 01/25 17:31
推 peterw: 先求有再求好囉 01/25 17:32
推 pauljet: 韓國在嘗試了 我們(以下消音) 01/25 17:44
→ deflife: 可能會用成責任鍊吧 從ai供應商到最後的出版業 01/25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