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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以前學過的病發講一下。關於「把訂金說"不是民法定金"是否能規避責任」? 如果可以規避的話還要法律幹嘛(燦笑)。 首先釐清定義: 民98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也就是說,我們在看契約的文字,並不只是是否必定為法律用語; 而是看法律行為,例如假設A對B說,如果你要買那你要付出"誠意"阿,給個"誠意金"吧 如果毀約不買沒收誠意金。 那麼這個誠意金,它的法律效果=買方確保契約有效能買的擔保。那誠意金就是定金。 接下來收完之後,出問題的情境,其實249就已經定義很清楚了: -- 1. 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例如買家棄單不付錢,則不得要求退還訂金。 2. 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賣方不賣,變成嗣後給付不能,則要賠兩倍定金。 為何要兩倍?就本文原本問題:如果只賠一倍那不就無息借款? 但其實還有第三種: 3.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比如說收到委託代購的賣方,發現上游的版權終止沒賣了。 這時就會變成"給付不能",也就是契約客觀上無法履行,賣家不想被歸責為2. 那他就要向買家提出證據證明給付不能,然後返還原本的定金,不用兩倍。 這個聲明可以是生產方的官方聲明、公文,反正就是上法院可以舉證的資料。 那麼在情境三,公允地說這算是契約失效,而不是違約的嗣後不出貨給你。 2,3在賣家有提出證據有無下很好分辨,不過會造成糾紛或某些人說的"誤解" 那還是會回歸到一個重點:賣家到底有沒有提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證據。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8.159.43.112 (泰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73648502.A.9ED.html
roger2623900: 法律怎麼訂其實沒那麼重要 跑流程的時間成本太高了 03/16 16:10
roger2623900: 實務上也極少人會去求償 03/16 16:10
roger2623900: 就像店家也很難去求償契丹人 打折賣虧一點 也比花 03/16 16:12
roger2623900: 大把時間成本去跑流程還省事 03/16 16:12
tim111444: 要為了幾百塊定金上法院 那是真的要很努力了 03/16 16:12
zsp9081a: 車馬費都付不起 03/16 16:13
marchcharlie: 就真的會為了這種事跑法院的成本太高了 03/16 16:13
zsp9081a: 實務上兩邊各退一步,嘿對 就是現在這樣子了 03/16 16:14
roger2623900: 但是契丹人越多=店家成本越高 最終還是會反映在售 03/16 16:16
roger2623900: 價上 真的賭爛就是了 03/16 16:16
hasroten: 反映售價會比不過其他家 就會回到訂金之類的吧 03/16 16:20
t77133562003: 就一直都是賠兩倍啊 看討論我還以為現在都沒了 03/16 16:29
dbr623: 所以零訂金不保障就是雙方風險折沖結果 03/16 16:29
roger2623900: 售價不就看怨念開多少再便宜個30~50 03/16 16:30
x90050: 不押交期,即使可以賠兩倍也沒用吧 03/16 16:39
zsp9081a: 交期怎麼定又是個問題了,也不是沒有原廠就開始delay的 03/16 16:43
zsp9081a: ... 03/16 16:43
民 229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這裡的債務,指的是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回到無交期,那就是買家起訴告你或聲請法院 支付命令時,就會符合229的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剩下判定則是回歸民249。 流程:嗣後不履行--->有無舉證非歸責於己--->有:那舉證還一倍 --->沒有--->買方催告--->賣方遲延責任 --->民249第二項--->賠兩倍定金。 至於"誰會去跑法院阿?""吃飽太閒還要聲請支付命令喔" 這種XX的質疑我就不回了,反正沒有討論價值。我已經講完了。 ※ 編輯: midas82539 (98.159.43.112 泰國), 03/16/2026 17:00:16
fmp1234: 沒辦法有效執行 時間太傷 03/16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