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ger2623900: 法律怎麼訂其實沒那麼重要 跑流程的時間成本太高了 03/16 16:10
→ roger2623900: 實務上也極少人會去求償 03/16 16:10
→ roger2623900: 就像店家也很難去求償契丹人 打折賣虧一點 也比花 03/16 16:12
→ roger2623900: 大把時間成本去跑流程還省事 03/16 16:12
→ tim111444: 要為了幾百塊定金上法院 那是真的要很努力了 03/16 16:12
→ zsp9081a: 車馬費都付不起 03/16 16:13
推 marchcharlie: 就真的會為了這種事跑法院的成本太高了 03/16 16:13
→ zsp9081a: 實務上兩邊各退一步,嘿對 就是現在這樣子了 03/16 16:14
→ roger2623900: 但是契丹人越多=店家成本越高 最終還是會反映在售 03/16 16:16
→ roger2623900: 價上 真的賭爛就是了 03/16 16:16
推 hasroten: 反映售價會比不過其他家 就會回到訂金之類的吧 03/16 16:20
推 t77133562003: 就一直都是賠兩倍啊 看討論我還以為現在都沒了 03/16 16:29
推 dbr623: 所以零訂金不保障就是雙方風險折沖結果 03/16 16:29
→ roger2623900: 售價不就看怨念開多少再便宜個30~50 03/16 16:30
推 x90050: 不押交期,即使可以賠兩倍也沒用吧 03/16 16:39
→ zsp9081a: 交期怎麼定又是個問題了,也不是沒有原廠就開始delay的 03/16 16:43
→ zsp9081a: ... 03/16 16:43
民 229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這裡的債務,指的是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回到無交期,那就是買家起訴告你或聲請法院
支付命令時,就會符合229的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剩下判定則是回歸民249。
流程:嗣後不履行--->有無舉證非歸責於己--->有:那舉證還一倍
--->沒有--->買方催告--->賣方遲延責任
--->民249第二項--->賠兩倍定金。
至於"誰會去跑法院阿?""吃飽太閒還要聲請支付命令喔"
這種XX的質疑我就不回了,反正沒有討論價值。我已經講完了。
※ 編輯: midas82539 (98.159.43.112 泰國), 03/16/2026 17:00:16
推 fmp1234: 沒辦法有效執行 時間太傷 03/16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