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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明顯誤解這條法律, 這條法律最初的用意是避免賣家惡意寄高價值的物品逼買家買單 但賣家明確告知的時候,這條並不適用 反而可以用民法不當得利跟侵佔提告。 但買家可以請求退貨造成的損失,或者要求買家找人來找我回收 ※ 引述《dsfrf (銅噓哥)》之銘言: : 推文推到字太多 : 想了想還是直接回文算了 : http://i.imgur.com/3ZdLY1e.jpg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 : 今天店家賣A商品但是寄成B商品 : 然後買家領到了B商品 : 首先在法律上是不夠成侵占的 : 因為刑法上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之一, : 就是要”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行為。 : 但買家在簽收包裹的同時, : 就變成了所有人,所以根本沒有侵占行為。 : 而此時店家提的三小要求 : 1.不准領貨 : 2.給我花錢把B貨品郵寄回來 : 3.開新賣場給我補足差額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 : 通通牴觸法律, : 買家沒有義務去配合店家三小要求。 : 正確做法是要依照 :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2款 : 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 : 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 : 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 : 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 所以買家是有理由去要求店家 : 在消費者指定的時間地點店家親自去取貨 : 並且店家正確的做法 : 是帶著A商品去換回B商品 : 不然沒給買家A商品 : 就換成消費者去告店家惹(笑 : 此時店家頂多只能告對方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 這時你肯定會問, : 為啥店家能讓警察受理告侵占成功? : 廢話,賊頭如果懂法律 : 他今天就去當恐龍法官了 : 有能力上招待所時誰還跟你站櫃檯 : 案件來了鴿子也只能先受理 : 然後轉去地檢署看檢查官能否起訴 : 畢竟鬼島要告一個人非常容易, : 隨便找個理由都能起訴。 : 反正案件到法院法官手上,才有資格去駁回。 : 送棍也是看準這點才會去亂告人的 : ※ 引述《KyrieIrving1 (King of Dallas)》之銘言: : : https://i.mopix.cc/kJLN4J.jpg
: : 卡司凌晨上了一個文 : : 過程還蠻詳細的 : : https://i.mopix.cc/2PorK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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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i.mopix.cc/RpSKzH.jpg
: : 店家都給機會了 : : 還是不信邪 : : 然後就被告了 : : https://i.mopix.cc/FSY0k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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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con: 戰鬥爽 05/01 19:08
ice76824: 出招,回合交換 05/01 19:09
dsfrf: http://i.imgur.com/Te0LsxC.jpg Waaaaa~~~ 05/01 19:10
GAOTT: 侵占罪是刑法吧 不是民事 05/01 19:11
Muilie: 下一篇可以直接拍律師牌或是司法人員工作證來戰鬥了 05/01 19:11
dsfrf: 你搞錯了,侵占是刑法。 05/01 19:11
incenseuncle: 希望版上要戰法條可以先公開職業或學籍 感謝 05/01 19:13
GAOTT: 為了600元差價戰鬥嗎= =....正常人吃三餐都超過了 05/01 19:14
ssarc: 法官:這個不算,滾去民事庭 05/01 19:16
excercang: 店家喊告的,10個有9個不會告,只是說出來嚇唬你用 05/01 19:18
excercang: 剩下那個去告的,通常是不起訴 05/01 19:19
GAOTT: 這次我倒是希望能起訴成功 以後就有案例參考 05/01 19:19
s32244153: https://i.meee.com.tw/NAshZHB.png 對方要出示證據嗎 05/01 19:20
ice76824: 什麼?我有證據? 05/01 19:25
ssarc: 這種根本一百個法官一百種看法,全看法官想用那邊當支持論 05/01 19:30
ssarc: 點 05/01 19:30
cross980115: 哪來一百種看法 我看是一百個一百個都會跟你說跟消 05/01 19:31
cross980115: 保法20條無關 05/01 19:31
cross980115: 那個要件就不對了 05/01 19:31
junior1006: 侵占不會成立跟消保法第20條到底有啥關係,有人就是一 05/01 19:33
junior1006: 直假裝看不懂台中地院在談的根本是主觀要件。 05/01 19:33
cross980115: 根本沒有什麼出招交換 只有跳針不斷被打臉而已 05/01 19:34
ssarc: 這次就知道了 05/01 19:35
GAOTT: 不會知道 600元 檢察官起訴90%失敗 05/01 19:36
excercang: 價格太低的東西大多不起訴啦 05/01 19:37
junior1006: 你高機率連法院都進不了是要知道什麼。 05/01 19:37
excercang: 之前我被盜賣1X萬公同共有的畸零地,告了也是不起訴 05/01 19:38
junior1006: 就算進了法院,那也得是買方aka被告閒著沒事跑去主張 05/01 19:40
junior1006: 消保法20,你以為法院會自己跑去扯這條嗎。 05/01 19:40
junior1006: 用侵占罪構成要件就能解決的案子誰沒事再去扯一條出來 05/01 19:41
cross980115: 不適用的東西法官根本不會主動提及 05/01 19:41
cross980115: 除非你辯方主張 法官才會在判決中說明反駁 05/01 19:41
cross980115: 不過通常這種太瞎的 會在自家律師這關就打槍你 05/01 19:44
excercang: 這例真上法院,大概會被說,賣方給買方交通費,買方把 05/01 19:44
excercang: 貨還回去,要雙方和解 05/01 19:45
excercang: 根本上就是在浪費司法資源,欠罵的 05/01 19:45
cross980115: 法院高機率會先叫你隔壁調解啊 05/01 19:46
excercang: 誰態度硬,通常就對誰不利 05/01 19:47
ssarc: 法院可以強制要求調解嗎?萬一兩邊都不要是不是還得開庭? 05/01 20:01
junior1006: 強制調解≠強制調解成功,雙方都不要就是進調解庭然後 05/01 20:04
junior1006: 調解不成立。 05/01 20:05
ssarc: 可憐的檢察官和法官 05/01 20:08
Fino5566: 幾百塊的東西根本不理你 開店的搞這齣接案的都滿頭問號 05/01 20:51
CarRoTxZenga: 為什麼要一直辯解呢@@ 在這開庭嗎XD 05/01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