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第6 條
經市政府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不得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但於下列
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市政府申請變更活動時間,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或其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命立即停止活動;經制止不聽者,得按次處罰:
二 違反第六條規定,變更活動地點、內容、擴大舉辦規模或未經同意變更活動時間。
簡單說
最低罰則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得加重: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 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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