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8888 (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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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動畫瘋 HK尼古喵喵違反香港法例下架
時間Fri Aug 21 16:33:39 2026
※ 引述《raincole (冷魚)》之銘言:
: ※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 《尼古喵喵》因動畫中清楚呈現七星香菸品牌,被認定涉及菸品廣告而下架。但這裡其實
: : 有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問題:呈現一個商品,是否就等於替它打廣告?
: : 我認為不能這樣認定。
: 所以說什麼都問 AI 只會害了你啊
: 你(叫AI)舉一些藥品廣告什麼的案子有什麼用?
: 直接看真的被法院認定需要因為廣告菸品被裁罰的吧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22 號判決
: > 除張貼系爭皮套之照片、價格外,並尚有「ZERO」「電子煙」「小菸」等文字之系爭訊息
: ,非屬販售系爭皮套必要之文字。又該訊息之「ZERO」係指由中國深圳Vaporesso設計並
: 生產之電子煙系列...
: > 使消費者瀏覽至系爭網頁時,對系爭訊息產生好奇及注意,構成足以使不特定人欲知悉了
: 解「ZERO」「電子煙」「小菸」等類菸品之情形,進而產生間接對不特定消費者促進使用
: 之效果
: 就算只是 ZERO 這樣普通的英文單字,只要能夠確定是哪牌子的電子菸
: 並且可以使人產生好奇與注意
: 就已經算是廣告囉
: 還有這個案子並不是因為賣的是電子菸皮套所以違法
: 反而法院認定單純只是皮套並不是電子菸的組件,是不違法的
: 跟菸廠有沒有默許、有沒有給錢都沒關係(顯然賣皮套的人沒拿菸廠的廣告費嘛)
: 主管機關也不需要去證明七星在尼古貓貓動畫製作宣傳中的角色
: (這件也沒證明這個中國廠商有啥角色 甚至適用的電子菸都停產了)
: 完全不需要是置入性行銷,也完全不需要討論是不是喔
感謝判決書,我引用其中重要文字,上兩篇寫的不好,小弟確實被部份打臉,所以重寫
1. 我國菸害防制法在管制菸品之擴散之政策目的下,對於未全面禁止之菸品,如紙菸或
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關於廣告方式亦設有幾近全面禁止之嚴密規定,參諸
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即明。
此條文明確規範禁止之菸品廣告,係指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
、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的目的或效果是在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並包括透過
各種媒介(如電視、網路、報紙、海報等)或方式(如贈品、贊助活動、打折等)推廣菸
品。則對於依現行法已全面禁止之電子煙類菸品,實屬法律所禁止之違禁品,自不得以任
何文字為電子煙類菸品之宣傳。
2. 系爭網頁為銷售型電子商務平台,具有吸引潛在消費者之特徵,而系爭皮套非屬類菸
品之組合元件,固未禁止販賣,惟原告於販售系爭皮套之系爭網頁,除張貼系爭皮套之照
片、價格外,並尚有「ZERO」「電子煙」「小菸」等文字之系爭訊息,非屬販售系爭皮套
必要之文字。又該訊息之「ZERO」係指由中國深圳Vaporesso設計並生產之電子煙系列,
因主機設計輕巧,便於攜帶及具時尚感,在各大社群媒體與網路討論區中被暱稱為「小菸
(煙)」,有被告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265至280頁)。參以原告於訴願書亦
陳稱,系爭皮套係針對Vaporesso Renova Zero第1代電子煙所設計等語(見訴願卷第17頁)
。由上可知,原告系爭賣場張貼販售系爭皮套之資訊,使消費者瀏覽至系爭網頁時,對系
爭訊息產生好奇及注意,構成足以使不特定人欲知悉了解「ZERO」「電子煙」「小菸」等
類菸品之情形,進而產生間接對不特定消費者促進使用之效果,與現行法制對於電子煙應
全面禁止任何形式商業廣告之立法規範意旨有違,顯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
之廣告類菸品行為。原告於本件訴訟主張「Zero」字義為零,系爭訊息無廣告類菸品之意
云云,自不足採。
所以案件爭點大概是這樣:原告賣皮套,網頁上有根本不是賣皮套所必要,而是指向電子
煙的文字,而指向電子煙的文字可能促進使用之效果,因此違法。
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既然
本件法院在解釋現行法的「廣告」時,仍採取與修法前「菸
品廣告」定義相同的「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的目的或效果在推銷
或促進菸品使用」標準,那釋字794號對這套概念所作的解釋,就有使用空間了
菸害防制法第2條係就該法之重要用詞予以定義,系爭規定一明定:「四、菸品廣告:指
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
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其所稱「商業」,為我國法制常見之用語(如商業團體法
、商業登記法、商業會計法等)。除可參照其他相關法律而為體系解釋外,尤應綜合系爭
規定一之其他文字一併理解,不能割裂解釋。至所稱「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其目
的在避免菸品業者(包含菸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下同)假贊助之名,而達廣告之實
,其解釋適用,雖有賴於主管機關之個案認定,然此實與一般法律規定之用語並無不同。
按法律用語多仍使用自然語言,而非經精密定義之特定文字、數字或符號,縱仍有解釋適
用之個案認定空間,亦非當然不明確。
系爭規定一所稱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
動,應係指菸品「廣告」或其他菸品促銷之行為,亦即直接或間接具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之效果,以求獲得菸品銷售財產利益之經濟活動。
所以結論來說,小弟確實被部份打臉,前兩篇看 AI 附會的東西刪除,重寫,避免錯誤資
訊影響大眾。
被打臉的地方,在於司法實務上,
煙品「廣告」的定義因為特殊歷史背景,與藥品廣告、
化妝品廣告有所不同,不能胡亂適用,這點確實小弟沒查證清楚。
但是,既然法院用的仍然是修法前的見解,也就是煙品「廣告」是「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
、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的目的或效果是在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那麼釋
794 就仍然可以適用,這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必須是「應係指菸品「廣告
」或其他菸品促銷之行為,亦即直接或間接具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之效果,
以求獲得菸品
銷售財產利益之經濟活動」
也就是說「廣告」退萬步言,無須證明行為人想賣煙賺錢(例如行為人只是開演唱會、音
樂會),以堵住煙商的各種套路,那也必須證明行為是「以求獲得菸品銷售財產利益」
例如演唱會、音樂會置入性行銷,雖然賺的票錢不是煙品收入,但煙商花錢置入性行銷就
是「以求」賣更多煙,哪怕煙商拿不到一毛門票費。
而尼古喵喵顯然算不上,你說它跟煙商有仇還比較可能。(少數人自己的特異心理小弟認
為不能納入考慮,不然也有人看了反毒影片後反而跑去吸毒)
最後感謝 r 大和其他人提供具體判例修正小弟部份錯誤見解,但小弟認為經修正後小弟
核心論點仍得成立,
「以求獲得菸品銷售財產利益之經濟活動」不能被無視。
不然就是法明確性問題、形成文字獄,人民動輒得咎,侵害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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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yuhb: 網飛:嫩 08/21 16:34
→ Tars: 高階的廣告本來就不是直接告訴你產品有多厲害或有什麼過人 08/21 16:39
→ Tars: 之處 而是要把他的品牌形象植入大眾記憶中 08/21 16:39
→ laptic: 建議也要看北高行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39號 (?) 08/21 16:41
推 wl00669773: 菸商還會拍戒菸廣告呢 08/21 16:41
→ Tars: 這點汽車廣告最直觀 平價品牌強調數據和功能 豪華品牌營造 08/21 16:41
→ Tars: 形象和氛圍 所以不是說沒有直接推銷的行為就不會被認為是廣 08/21 16:41
→ Tars: 告 08/21 16:41
→ WLR: 公權力直接要菸商牌子不能露,沒有想跟菸商鬥志鬥勇 08/21 16:50
→ WLR: 都菸害防治了,打壓力度隨時間越來越大都是很正常的 08/21 16:53
推 wl00669773: 菸商以前就會說他們贊助的節目是反對吸煙的喔,只是 08/21 16:53
→ wl00669773: 順帶出現自己產品的包裝。 你們這套說法就菸商說過的 08/21 16:53
→ wl00669773: 當然會被禁啊。 08/21 16:53
噓 lovez04wj06: 你知道嗎,負面廣告其實也能是廣告行銷手法嗎?不然 08/21 16:57
→ lovez04wj06: 怎麼會有炎上商法這種行為 08/21 16:57
噓 ladioshuang: 若讓人有想換尼古中出現的品牌來抽,就是有達到效益 08/21 17:05
→ ladioshuang: 不管是菸品,化妝品還是汽車都是一樣 08/21 17:06
→ ladioshuang: 你的論點自始至終都不存在,你只是亂紮稻草人來打 08/21 17:08
→ d8888: 但負面商法,炎上商法目的仍然是讓煙賣更多,不是賣更少, 08/21 17:11
→ d8888: 菸商不是真的為了讓大家戒菸對吧?所以794 的標準依然沒有 08/21 17:11
→ d8888: 問題啊 08/21 17:11
→ su4vu6: 人類只需要稍微暗示 就會被控制行為 08/21 17:12
→ su4vu6: 這是已經實驗無數字的 暗示心理了 08/21 17:13
→ d8888: 具體適用來說,確實就不能由尼骨喵外觀像反菸來推導出非廣 08/21 17:15
→ d8888: 告了,但這仍然不能成立任何提及呈現都是廣告,炎上商法好 08/21 17:15
→ d8888: 歹背後是菸商有關,是菸商下大棋對吧?什麼證據都不用拿出 08/21 17:15
→ d8888: 來,有呈現就是廣告,顯然把釋憲寫的前提當塑膠,好歹證明 08/21 17:15
→ d8888: 有關啊。 08/21 17:15
推 AndyMAX: 大喇喇現出廠牌需要什麼言論自由? 08/21 17:17
噓 k44754: 台灣不是海洋法系,判例就只是判例= = 08/21 17:25
→ k44754: 除非判例有大法官出來解釋,不然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08/21 17:26
→ k44754: 不要一直凹了,粉不好= = 08/21 17:26
推 tsp870197: 講一堆廢話 只要有人為了cos去買同款煙就是廣告大成功 08/21 17:26
→ tsp870197: 啊 硬拗很難看 08/21 17:26
→ d8888: @k44754我引的是釋 794,釋憲不是大法官說的是誰說的?? 08/21 17:33
→ d8888: @tsp 釋 794說必須「以求」云云你都沒看到,就算董氏或你們 08/21 17:37
→ d8888: 這幫人見解如此,跟司法院統一解釋法律或憲法牴觸,都是當 08/21 17:37
→ d8888: 然無效,真當大法官塑膠做的? 08/21 17:37
噓 radecml: 你先確定尼古喵喵真的主打戒菸跟煙商有仇 08/21 17:38
→ d8888: 樓上舉證啊,即使是黑暗商法,「以求獲得菸品銷售財產利益 08/21 17:42
→ d8888: 之經濟活動。」是必須被證明的前提,這釋 794 說的不是我說 08/21 17:42
→ d8888: 的,叫董氏去跟大法官講啊,民間團體跟司法院哪個解釋有效 08/21 17:42
→ d8888: ? 08/21 17:42
→ radecml: 那不就是你自己想的觀點嗎,認為尼古喵喵跟煙商有仇會降低 08/21 17:48
→ radecml: 煙商銷售嗎? 08/21 17:48
→ d8888: 我承認那個觀點沒考慮到黑暗兵法,但即使是黑暗兵法也必須 08/21 17:53
→ d8888: 是為了賣菸大業服務,菸商不是真的來推廣戒菸的,所以說, 08/21 17:53
→ d8888: 那個跟菸商的關聯性呢?好歹說是菸商在推波助瀾啊 08/21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