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ChatB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ouseman1104 (長門房子人˙雷恩哈特)》之銘言: :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在經過與法務站長之討論後,我認為規範台灣地區有代理之部分即可 : 這部分小組組規也是如此,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在漫畫部分特別規範 : 我會到小組組務板建議將所有版權規範設定為台灣有代理 ^^^^^^^^^^^^^^^^^^^^^^^^^^^^^^^^^^^^^^^^^^^^^^^^^^^^^^^^^^ (中略) : 於現行之智慧財產權法,台灣無代理之作品在台灣的確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 雖然聽起來頗不直觀的,但是即使有散布之事實 : 版權所有者也難以跨海提告 : 以本板之性質,我認為台灣未代理之作品可不納入板規限制之範圍 ^^^^^^^^^^^^^^^^^^^^^^^^^^^^^^^^^^^^^^^^^^^^^^^^^^^^^^^^^^^^^^^^^^ : 4. 5-9-3 缺乏規範範圍 : : 也就是造成之前大量檢舉文的原因,在於5-9-3所要規範的「範圍」就跟5-9不一樣了 : : 然而在條文中卻沒有寫明,所以根本無法用。 : : 根據#1OVRGmjQ (C_ChatBM),板主提出了規範範圍為「無公司代理」之創作作品 : : 然而,這依舊有一些要釐清的問題。 : 考量到實務面上的問題 : 這部分規範應該會刪除 : 或是針對無公司代理作品,若原作者有表示禁止散布則依照5-9之規範處理 ^^^^^^^^^^^^^^^^^^^^^^^^^^^^^ 其實我有一個問題: 台灣未代理之作品不就是無公司代理嗎.. 這兩個差距是在哪我不太能理解耶? 如果按照你的說法這兩個有什麼差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04.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485097671.A.764.html
houseman1104: 主要是像同人作品之類連日方都沒有 140.114.23.233 01/22 23:19
houseman1104: 公司代理的部分 140.114.23.233 01/22 23:19
houseman1104: 算是某種程度於法律規範以外保障 140.114.23.233 01/22 23:19
houseman1104: 個人創作者 140.114.23.233 01/22 23:19
houseman1104: 當然這條也不是必要 140.114.23.233 01/22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