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belmontc: 你說你法律系我就信?而且政見七是要廢除版主依職權調查?02/07 23:03
→ belmontc: 另外放寬政治文規定你是想毀了這片淨土嗎...02/07 23:04
噓 belmontc: 另外刪除過多版主主觀認定雖為好事,但明顯的蓄意引戰也? 02/07 23:09
→ belmontc: 刪除? 舉例說,在LL群裡就直接講果果就是婊 這不構成現實 02/07 23:10
→ belmontc: 人身攻擊,但應該已經可認定為對於LL群的蓄意引戰了吧? 02/07 23:11
噓 belmontc: 個人認為明顯意圖引戰至少應該給個警告而非通盤刪除罰則02/07 23:13
→ belmontc: 第六 法律尚有微罪不舉 而通盤刪除輕微違規安捏乾厚?02/07 23:15
總括而言,b君之疑問有四:
一、政見七「舉證責任條款」是否廢除板主依職權調查違規事實?
二、放寬政治文規定是否會引起板面混亂?
三、刪除蓄意引戰規定是否適當?
四、刪除輕微違規規定是否適當?
我將在此一一回覆如下。
一、政見七「舉證責任條款」是否廢除板主依職權調查違規事實?
依政見之板規建議第十一條內文,「舉證責任條款」為
「板主僅依檢舉人所提供之證據進行判決,檢舉人對被檢舉人應負舉證責任。」
,而板主也須依職權調查檢舉人所提證據是否正確無誤,並非廢除板主職權。
僅為板主權力之自我約束,而現行板規也是以板主被動處理為原則,主動調查為例外。
可參見本板板規3-5-1。
二、放寬政治文規定是否會引起板面混亂?
依政見之板規建議第五條內文,政治文規定之修改方向為:
(一)攻擊中華民國政黨及其支持者者。
(二)擅加聲稱他人為某一中華民國政黨支持者者,並由相對人檢舉。
現行規定只要提及中華民國政治即會處罰,而本政見並非廢除全部規定,而是改為
負面攻擊或聲稱他人為某政黨支持者才予以處罰,避免討論政治相關作品時誤踩板規
至於有板友擔心使用者發文偷渡政治,但發文除了政治文規定外,也須通過ACG點判斷。
我認為不必擔心此類文章會影響板務秩序。
三、刪除蓄意引戰規定是否適當?
b君舉例「果果就是婊」之類引戰是否應該處罰,其實先前早有判例:
==============================================================================
作者 m3jp6cl4 (幽狄) 看板 C_Chat
標題 [公告] eateate04 水桶一個月
時間 Wed Apr 6 19:32:23 2016
───────────────────────────────────────
#1N0zgBe- #1N0zkkiR #1N0-uPOQ
多篇文章內的推文
→ eateate04: 果果不是處女是為了錢可以任人幹的母豬 宅宅大崩潰04/05 23:33
抱歉,方才引用板規錯誤,攻擊acg角色並不違反板規,攻擊支持該acg角色的人才會
經提醒後修改判決如下,根據:
6-4-3-1 短時間發同樣推文於大量文章,定義為「蓄意推文洗板」,
由板主主觀判定,一個月以上水桶處理。
eateate04 水桶一個月
==============================================================================
既然舊板規對攻擊ACG角色皆以無違規論,那何來更為寬鬆的板規應該處罰?
b君及其它使用者或許疑惑,難道此類行為通通都不規定嗎?請容我解釋。
依本人政見,板規意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中之內文:
若無達到惡意辱罵,人身攻擊程度,實無處罰必要。
若達到辱罵攻擊程度,可準用4-5人身攻擊之相關規定。
何謂達到辱罵攻擊程度,請容我舉例:
EX:某角色是垃圾母豬 無違規,屬對角色之攻擊
某角色粉喜歡垃圾母豬 違規,「喜歡垃圾母豬」已達辱罵攻擊程度。
這樣的舉例應該可以明白,對「人」的攻擊才是必須規範的要點。
若如此,則不需要這種主觀的引戰規定也能維持基本的看板秩序。
四、刪除輕微違規是否適當?
b君提出微罪不舉,其實刑法學說上稱作「可罰違法性」
舉例而言:某甲偷竊白紙一張,是否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學說上有日派與德派兩種見解:
日派主張,縱行為有違法性,但該違法性在整體法秩序下不具刑罰之必要性,即過低的不
法內涵,應可作為一種實質性的阻卻違法事由。
德派主張,刑法對違法的判斷只有適法與不適法兩種可能,不可能存在既適法又違法,或
有較高或較低程度違法之存在,而行為人仍成立犯罪,檢察官可以不起訴或其它方案解決
我國實務上依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採日派說,而我國學說上以德派為主流說。
但無論上述二說如何,微罪不舉之概念,絕非現有之「累積」罰則。
上面說得太文言,我講白一點,微罪不罰那就別罰,不罰還搞個累積很奇怪啦!
總之感謝b君認真閱讀完本人政見並提問,若其它板友有問題還請不吝指教。
--
小埋☆騎士 weichipedia 參上!!!
http://i.imgur.com/8hvw6l9.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99.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486531813.A.5DF.html
→ K2135356: 這只是好奇問一下啦 那個微罪不罰啊 211.72.12.140 02/08 14:03
→ K2135356: 如果說 微罪 水桶一小時 那這樣算是有罰 211.72.12.140 02/08 14:03
→ K2135356: 照這樣來講就算有罰 累積也不會奇怪了? 211.72.12.140 02/08 14:04
→ weichipedia: 但是用累積很怪啊... 27.247.99.57 02/08 14:10
→ weichipedia: 水桶一小時也沒有實質效果 那幹嘛做 27.247.99.57 02/08 14:11
→ uu26793: 沒有實質效果 所以就不做wwwwwwwwwwwwwww140.117.211.110 02/08 14:12
→ K2135356: 那我們再拉長一點好了 你認為要桶多久 211.72.12.140 02/08 14:14
→ K2135356: 算是有實質效果? 211.72.12.140 02/08 14:14
→ K2135356: 桶個一天?桶三天一個禮拜? 211.72.12.140 02/08 14:14
→ K2135356: 那這樣子可以累積嗎? 211.72.12.140 02/08 14:15
→ K2135356: 我個人認為這比較像前科或案底的概念啦 211.72.12.140 02/08 14:15
→ weichipedia: 看起來你誤會我反對輕微違規的理由了 27.247.99.57 02/08 14:20
→ weichipedia: 我在BM看到的輕微違規,就我認為 27.247.99.57 02/08 14:20
→ weichipedia: 都是「沒有明確違規」而變輕微違規 27.247.99.57 02/08 14:21
→ weichipedia: 也就是H板主所述「遊走板規邊緣」 27.247.99.57 02/08 14:21
→ weichipedia: 我認為這不妥當,根本違反罪疑惟輕 27.247.99.57 02/08 14:22
→ K2135356: 啊 我剛剛講的是 "違規判定後的處置" 211.72.12.140 02/08 14:22
→ weichipedia: 對於累積也是其中一個理由而已 27.247.99.57 02/08 14:22
→ K2135356: 跟你剛剛推的"判定有沒有違規"不太一樣 211.72.12.140 02/08 14:22
→ K2135356: 那"遊走板規邊緣"你打算怎麼處理? 211.72.12.140 02/08 14:23
→ weichipedia: 遊走板規邊緣,若板主無法確信其違規 27.247.99.57 02/08 14:24
→ weichipedia: 則依罪疑惟輕,以無違規論 27.247.99.57 02/08 14:24
→ ezaki: 不特別禁止其實也不會怎麼樣 101.13.113.146 02/08 14:24
→ weichipedia: 這是我在政見原文所提及的 27.247.99.57 02/08 14:24
→ K2135356: OK 我了解了 211.72.12.140 02/08 14:24
→ weichipedia: 謝謝K板主指教(鞠躬 27.247.99.57 02/08 14:25
→ ezaki: 看看前面判決,依法行政沒錯,但這法沒意義 101.13.113.146 02/08 14:26
→ weichipedia: 沒意義的事情不做,這是法制基本原則 27.247.99.57 02/08 14:26
→ ezaki: 只是不少人喜歡用極端去反駁沒意義的東西 101.13.113.146 02/08 14:28
→ ezaki: 我不是很能了解不涉及法律相關的東西有什麼 101.13.113.146 02/08 14:32
→ ezaki: 好禁止的,別無限上綱(亂版不犯法etc) 101.13.113.146 02/08 14:33
→ ezaki: 涉及=>違反 101.13.113.146 02/08 14:33
→ weichipedia: e君懂我xD這是我的大方向 27.247.99.57 02/08 14:35
推 belmontc: 基本上我大概能理解你的想法,但希望仍維 60.249.21.145 02/08 15:24
→ belmontc: 持微罪不舉的處理方式,另外感謝回覆 60.249.21.145 02/08 15:25
→ belmontc: 另外日派跟德派建議仍採實務做法 學術仍 60.249.21.145 02/08 15:26
→ belmontc: 是學術...等成為實務通說再考慮看看吧XD 60.249.21.145 02/08 15:27
→ weichipedia: 其實我的處理方式就是板主難以確認違 27.247.99.57 02/08 15:36
→ weichipedia: 規事實者,依罪疑惟輕以無違規論喔 27.247.99.57 02/08 15:36
推 ILoveElsa: 所以你說你法律系我就相信??220.143.111.201 02/08 17:35
推 ILoveElsa: 學生證ㄋ??220.143.111.201 02/08 17:37
推 rochiou28: 極端就是有阿 板規是嚇阻大於處罰 114.38.2.23 02/08 18:48
→ rochiou28: 連嚇阻都能無視了所以把柵欄拆了無仿? 114.38.2.23 02/08 18:49
→ ezaki: 我想你似乎誤解我們在講的東西了 119.14.159.10 02/08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