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eer2525: 支持你的看法 不過說人有病蠻危險的 223.141.33.66 01/31 22:45
推 xxtuoo: 板主:將來關我屁事w 218.164.42.86 01/31 22:46
※ 編輯: wahaha99 (1.171.153.4), 01/31/2018 22:46:30
→ walter741225: 他只檢舉4-5 所以你說人有病 就很難 114.34.2.4 01/31 22:47
→ walter741225: 而且你直接把女權做這樣的類比 114.34.2.4 01/31 22:48
→ walter741225: 就像你說的 晚10年可能很難說 114.34.2.4 01/31 22:48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
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之言詞有負面攻擊之意義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就看怎麼定義人身攻擊了。
我會用有病來形容, 我不是為了攻擊他,
而是為了形容這樣的病態現象與行為,
如果我有所本的批評這樣的病態行為, 算是人身攻擊,
那反而是在污名化所有的疾病
→ walter741225: 現在就是 恩 114.34.2.4 01/31 22:48
※ 編輯: wahaha99 (1.171.153.4), 01/31/2018 22:52:44
推 jerry7668: 我對你的"垃圾"理由比較有意見是真的 1.163.189.186 01/31 22:53
推 jerry7668: 因為整個看下來 你後面就是論述前面的 1.163.189.186 01/31 22:54
推 jerry7668: "垃圾"理由? 1.163.189.186 01/31 22:54
....你引號引錯地方吧, 我寫的是 "垃圾理由", 不是 "垃圾的" 理由
就算罵垃圾, 我是對理由, 不是對人....
※ 編輯: wahaha99 (1.171.153.4), 01/31/2018 22:55:34
推 jerry7668: 另外人身攻擊定義本來就很廣 1.163.189.186 01/31 22:54
→ nawussica: 很廣 表示文字獄很廣 114.137.95.192 01/31 22:55
→ nawussica: 現實法律還沒文字獄這麼誇張 114.137.95.192 01/31 22:55
→ smart0eddie: 8888888 114.39.178.234 01/31 22:55
推 jerry7668: 網路言行舉止不是無限上綱的自由 1.163.189.186 01/31 22:55
→ nawussica: 濫訴之極致 代表行政之怠惰 114.137.95.192 01/31 22:55
※ 編輯: wahaha99 (1.171.153.4), 01/31/2018 22:56:14
→ nawussica: 直接交由法律判別 你是法官嗎 114.137.95.192 01/31 22:56
推 jerry7668: 這個板的判決是由本板板主群判決 有 1.163.189.186 01/31 22:57
推 jerry7668: 甚麼問題嗎? 另外板主選舉歡迎來選 1.163.189.186 01/31 22:57
→ eiw123: 梅克爾幫你決定自由標準 220.214.84.74 01/31 23:00
→ eiw123: 公民社會金字塔 憲法->法律->行政法 220.214.84.74 01/31 23:01
→ eiw123: 我幫你設一個普世價值好了 220.214.84.74 01/31 23:01
→ eiw123: 最低層超越一切 220.214.84.74 01/31 23:02
→ eiw123: 我引述別人文章 都不行了wahaha99就安心上 220.214.84.74 01/31 23:03
→ eiw123: 歐洲也有人引述邱吉爾文章 直接被警察帶走 220.214.84.74 01/31 23:03
→ eiw123: 這種就是美好的歐盟理念 220.214.84.74 01/31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