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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文章代碼 #1TBIz5zw (C_ChatBM) 請貼上欲申訴之判決文章之代碼,以便版主查找判決文章 二、申訴人ID jerry7668 由於單篇判決可能包含多個ID,同時本板非當事人申訴不受理 請申訴人標註自己的ID,否則版主恕不受理 三、申訴理由 既然JS版主都把以前判決拿出來 那我來講一下 推 jschenlemn: 好玩的事情是傑瑞明明被這樣鬧過 61.56.152.125 07/16 18:05 → jschenlemn: 現在重複一樣的事情來鬧 61.56.152.125 07/16 18:05 → jschenlemn: 小組都判過了 61.56.152.125 07/16 18:06 → jschenlemn: #1Qdr9bU6 (C_GenreBoard) 61.56.152.125 07/16 18:06 當初的案子為 #1QWiRx4A (C_ChatBM) 推 jerry7668: 4-10違規 1.163.185.179 02/17 09:03 → kopune: 4-10違規 218.164.213.113 02/18 12:22 推 HomerEDLee: #1QYXN1kd (C_Chat),已處理 123.192.63.112 02/19 08:28 看清楚 我已經用4-10判違規了 然後當初板友申訴我怎麼說的? #1QZE7Qyp (C_ChatBM) 4-20 這條板規是給板主在 板規未詳盡但有人違反上位法概念的時候 給與板主處理這些人的權限 4-10的建立就是根據學術網路規範而成立 也就是下位法概念 板主群已經判決4-10違規 已給予水桶處分 也就是說 我今天已經用4-10這個下位法做過水桶處分 我4-10已經處罰了 我4-20再罰一遍就很奇怪 因為這個判例一開 以後就是板友會除了原本板規的水桶再多吃4-20一條 也就是一罪不二罰的原則 跟本次檢舉案是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一 請問JS你提出來的 當時板主群有沒有用4-10做處分了->有 請問現在有嗎? 二 既然你都提出來了 那篇判決開頭怎麼寫? 如同 jerry7668 板主所言 4-20 這條板規是板主在板規未詳盡但有人違反上位法概念的時候,給與板主處理權限 C_Chat 板板規對於「台灣學術網路規範 第十條」已有 4-10 這條板規的下位法延伸 也就是當時小組長亦認同我的觀點 也就是 4-20板規的設立 本來就是因應板規有可能未詳盡導致板友有可能鑽漏洞 讓板主所使用的板規 也就是避免板友鑽漏洞以及板主說甚麼因為板規這樣寫阿 所以我無法處分這種事情發生 所以 4-20 這一條 本就是給板主判決的權限 不是能不能 只有想不想 因此JS板主的判決 很明顯有問題 以上 請於此處說明申訴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0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563331164.A.F3D.html
Xavy: 等著看上訴 36.227.229.177 07/17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