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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IX款提到:本板板規之追溯期為十四日。 這是指板規時效嗎? 情境一: 某 A 於 2020/01/14/06:00:00 違規, 然後直到 2020/01/28/06:10:00 才被檢舉。 板主之後於 2020/01/28/07:00:00 判決。 情境二: 某 A 於 2020/01/14/06:00:00 違規, 然後在 2020/01/14/06:10:00 被檢舉, 板主在 2020/01/28/06:11:00 判決。 情境一應該是顯然違反 2-2 的判決,應屬無效。 那情境二呢? 相對於判決來說,該檢舉是不是逾期之檢舉? 如果是的話,昨晚的判決公告似乎不合乎板規。 如果不是的話,板規追溯期的限制等同沒有。 應該修改板規來為檢舉設下二週的時限就好了吧, 也順便修掉 2-2 那個沒有用的追溯期設定。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好幾篇違規文看起來都好像是考古文章XD 一查才發現有 2019/12/28 和 2019/12/29 的文章和推文。 雖然檢舉時間與發推文時間差距很短,大約都不到一小時, 但是判決時間卻與發推文時間差距二週以上, 甚至與檢舉時間也差距二週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3.112.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578950889.A.41C.html
GhostFather: 此追溯期非彼追溯期 180.217.116.48 01/14 05:55
Katsuyuki118: 板規的追溯期是指違規發生後14日內 223.136.6.227 01/14 09:59
Katsuyuki118: 提出的檢舉才算有效 223.136.6.227 01/14 09:59
sysloljs: 我還以為這很容易理解@@ 101.14.172.73 01/14 10:12
jschenlemn: 情境一無效,情境二有效 136.144.53.252 01/14 10:15
jschenlemn: 違規14天內提出檢舉是指檢舉人要在 136.144.53.252 01/14 10:16
jschenlemn: 14天內提出檢舉,而非案件要在14天 136.144.53.252 01/14 10:16
jschenlemn: 處理完畢 136.144.53.252 01/14 10:17
Gadi: 將檢舉的期限規定在2-2感覺很奇怪。 163.13.112.58 01/14 17:09
Gadi: 修改板規將此限制增列於檢舉權利是否更好? 163.13.112.58 01/14 17:11
Gadi: 2-2應該是用來說明板主權責用的,如果要將追 163.13.112.58 01/14 17:11
Gadi: 溯期放在2-2,那是在說板主執行板規的期限。 163.13.112.58 01/14 17:12
Gadi: 畢竟一般所謂追溯期,例如刑法追溯期,到期 163.13.112.58 01/14 17:13
Gadi: 就不能再定罪,即使罪證確鑿也不能。 163.13.112.58 01/14 17:14
Gadi: 檢舉、提告也有相應期限,但並不稱為追溯。 163.13.112.58 01/14 17:15
linzero: 版主處理的依據寫在版主那類也還好吧 220.137.54.147 01/14 18:34
Gadi: 那句本來應該是有過過期太久的浮濫檢舉才加 101.136.253.29 01/14 22:32
Gadi: 上的,所以給板規一個追溯期。告訴浮濫檢舉 101.136.253.29 01/14 22:32
Gadi: 人:過期不罰,也別檢舉了,板主不管的。解 101.136.253.29 01/14 22:32
Gadi: 釋成檢舉期限的話,就不是「板規」的追溯, 101.136.253.29 01/14 22:32
Gadi: 而是檢舉的追溯了。因為過了兩週,板規仍然 101.136.253.29 01/14 22:32
Gadi: 追上去了。 101.136.253.29 01/14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