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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雖然我個人認為僅僅質疑id的發文理由與回文的關係太薄弱 : 但在ptt每個人都要為自己id行為負責。 這句話我非常同意,但是和本申訴案的 4-1 違規並無關連 : 就本案來說,他回文的理由是因為你的id與文章內容質疑你的發文動機 其實回文的內容只從表面字句來看 被檢舉人並沒有質疑原文的文章內容,也沒有質疑我的發文動機 而只是突如其來的噓寒問暖,關心擔憂我的狀況 至於其內心深處的回文理由,當事人仍未出面正面說明 若是板主有看到被檢舉人因id與原文文章內容 而質疑發文動機的確切內容 請說清楚是哪一句有在質疑,謝謝 再者,就算他的內文有在質疑我的發文動機 也無法說是就因此符合 4-1-2-2,理由下面詳述 : 所以要說真的與回文無「直接相關」其實還是有所爭議的。 根據 4-1-2 條文內容 「回文而文章皆未達以下二款規定而情節輕微者,處直接水桶三天以上。 一 內文有ACG點者。 二 可由內文判斷與引用文章直接相關者。」 又根據 3-2-2 條文內容 「稱文章者,其內容包含標題、內文、簽名檔及轉文內容。」 由此可知,4-1-2 所提的引文「文章」未涵蓋至發文id、發文日期等資訊 以此解釋 4-1-2,實屬不妥 從客觀的角度來看,被檢舉文章和原文內文毫無任何相關 不只是直接相關,連間接相關也說不上 因此我認為依 4-1-2 規定,被檢舉文章違反 4-1-2 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 本來4-1違規情節就不嚴重。又當事人已經主動刪文 : 除非是多次累犯或者屢勸不聽,不然沒有追加水桶的必要。 如同申訴原文所述,刪除免責的法源依據是 3-5 但被檢舉人之行為明顯不合乎 3-5 的立法宗旨 若是過去的警告制度仍存在,那麼免除其水桶處罰改為警告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在警告制度已不復存在的現在,我認為可以減輕其水桶處罰 但是完全免除並不合理 : 因此我會判定維持已刪除所以無違規的原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7.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580706947.A.A29.html 修改錯字 ※ 編輯: pmdaisuki (114.24.7.55 臺灣), 02/03/2020 13:17:57
jerry7668: 小提醒 基本上版主回應就跟你說他的判223.140.143.224 02/03 16:15
jerry7668: 決理由 如覺得不行 建議上訴至小組223.140.143.224 02/03 16:15
jerry7668: 長 因有時間限制 版主回應後就要接223.140.143.224 02/03 16:15
jerry7668: 著上訴了223.140.143.224 02/03 16:15
jerry7668: 上訴完後記得寄信給該版主223.140.143.224 02/03 16:17
sysloljs: 他發完這篇就上訴了阿 49.216.100.233 02/03 16:17
pmdaisuki: 謝謝jerry大的提醒!發這篇主要是想先 114.24.7.55 02/03 18:20
pmdaisuki: 回應板主的理由,讓上訴時的文章較簡潔 114.24.7.55 02/03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