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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一、檢舉看板 : C_Chat : 二、違規文章代碼 : 請貼上違規文章之代碼,以便板主查找違規文章 : 推文違規請貼上推文所在之文章代碼 : #1Vfkn_10 (C_Chat) : 三、被檢舉人ID : 請標註被檢舉人ID,否則恕不受理 : swgun 本篇為收到檢舉通知之答辯 : 四、違規內容節錄 : 請節錄違規內容並貼於此處 : → swgun: 我不是已經有講了 舉證責任在鍾 11/08 03:29 : → swgun: 但適用上沒問題 11/08 03:29 : → swgun: 誰是鍾粉絲啊 笑死人了我主張撲殺愛滋甲的好嗎 11/08 03:30 : → swgun: 你是不是連民法過失跟刑法過失不一樣都不知道啊 11/08 03:30 : → swgun: 我只看到一群木棉花粉絲跟反甲部隊在歪解法律而已 11/08 03:32 : 五、違反板規條目 : 請標註違反之板規條目於此處 : 4-5(第Ⅰ款)、4-7(第Ⅰ款第二目) 4-5 〔人身攻擊違規〕部分:應判決 當事人不適格 理由如下 4-5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 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Ⅳ 主詞明確且使用之言詞有負面攻擊之意義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人身攻擊係指 客觀上有造成某特定人 名譽權受損 社會價值減損 故向該可得特定之人為之時始得謂構成 版規III 亦僅賦予該受害人具檢舉人適格 始有可能成案 本件檢舉人 並非我言論所指摘對象 不能因為我言論的內容 引發其他特定人情緒不適 即認定構成人身攻擊 事實上 我也無意對鍾本人 進行人身攻擊 這句話的意思是我常常支持政治不正確的看法 像是主張撲殺OOO 反對廢死 完全不可能是鍾這類政治正確路線的粉絲 僅此而已 檢舉本條完全是旁生枝節 4-7 〔蓄意引戰/亂板違規〕部分:應判決不成立 → swgun: 我只看到一群木棉花粉絲跟反甲部隊在歪解法律而已 11/08 03:32 一般而言 使用某種標籤化用語嘲諷特定對象 即自認 己非該特定對象 EX 推文:川粉哭暈在廁所>>>>>>>非川粉 故根據前後文判斷 應可得知本人在該次事件支持鍾的立場 既非木棉花粉絲 且非反甲部隊 我支持婚姻平權 我只是認為應該修正蓄意傳染愛滋病的刑罰亦即 我國對此類犯罪行為者之最終處置方法而已 依前後文觀察 本人既能分辦愛滋甲與甲 概念上之不同 又如何該當檢舉人 指摘之本人意見為 男同性戀全體"喜歡"感染愛滋病 "都應當"被撲殺 故指控本人開地圖砲蓄意引戰 純屬無稽 : 六、違規說明或佐證 : 請簡述被檢舉人如何違反板規或附上佐證 : 中文字10字以上,其他語言、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不計入 : 根據前後文判斷,文字內容明顯表示「男同性戀群體喜歡感染愛滋病、都應當被撲殺」, : 就算發言場地換作是在八卦板也難容之,因此足見其舉動極其不妥。 縱上應完全無法從文字內容判斷出 被檢舉人有"明顯"表示 「男同性戀群體喜歡感染愛滋病、都應當被撲殺」之結論 事實上 該結論 完全由檢舉人因所見所聞不滿後 自行腦補 衍生得出之滑坡推論 目的就是使被檢舉人 受版規懲處 達到自我滿足而已 更不用提 所謂以八卦版發同樣內容也難容 (檢舉人根本無從證明) 西洽版規更從來沒有 因為在八卦版難容 所以等於引戰這種見解可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88.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604850985.A.792.html ※ 編輯: swgun (1.169.88.230 臺灣), 11/09/2020 00:01:44
qsgjnmvb: 不要跟馬來西亞 強迫症認真ww123.110.205.181 11/09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