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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板規3-1之條文規定「處罰以行為時板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處罰法定原則」 然現行板規3-2第9條之名詞定義中「稱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 政黨、社會、公民等議題」,其中並不包含「現任或前任政治人物」,若僅針對「政治人 物名詞之出現」即判4-11違規,有嚴重與板規3-1相違背的疑慮,許多不熟悉希洽生態的朋 友也因此板規的模糊地帶而被水桶,明顯有失公平,籲請盡速修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114.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685921974.A.17E.html ※ 編輯: shaojun (61.227.114.98 臺灣), 06/05/2023 07:55:38
k960608: 寫清楚一點倒是不錯 150.117.33.111 06/05 14:09
Glitchmaster: 或許人物本身就被定義為相關議題了 59.102.158.49 06/05 15:40
linzero: 自帶點 36.226.195.140 06/05 17:04